第3章 西周奴隶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前1046~前771年)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西周分封国属于商族后裔的是(  )。[2012年统考真题]

A.晋国

B.宋国

C.楚国

D.郑国

【答案】B

【解析】晋国的建立,与周成王“桐叶封弟”有关,是作为武王诸子进行的分封。楚国是在周成王时期分封先王功臣时所建立。西周后期,周宣王封弟友于郑(陕西华县),是为郑桓公。只有宋国,是在周公平武庚之乱后,封纣王的庶兄微子启于商丘地区,是为商族之后裔。

二、名词解释

1.周公旦[2014年统考真题]

答:周公旦,又称周公,是周武王的弟弟,西周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尊为儒学奠基人、“元圣”,也是孔子一生最崇敬的古代圣人之一。他辅佐武王消灭周朝;武王之子成王即位后,周公摄政,武庚联合三监管叔、蔡叔和霍叔叛乱。周公率大军东征,三年后平叛,使周朝的统治扩展至东方沿海地区,黄河流域尽入周朝统治范围,周王朝灭商的事业至此最终完成。此后,周公营建东都洛邑,巩固东方。周公还制礼作乐,进行分封,治理国家。周公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论述

1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评述。[2015年北京师范大学研]

答: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1)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2)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

(3)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4)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5)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

(6)西汉时期的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7)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8)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制定的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9)宋代《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

(10)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11)金代初期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后来占有辽及北宋地区后又兼用辽法和宋法。到金章宗所完成的《泰和律》,标志着金朝立法的完备。

(12)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但改□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13)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12篇为7篇,即在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明大诰》共4篇,是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还加强了经济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钞法、钱法、税法、盐法等。

(14)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

2请按照时间顺序叙述田制的变化。[2015年兰州大学研]

答:按照时间顺序田制变化如下:

(1)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制度的主要构成形式,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在夏商两代已经实行,西周时期得到充分发展,周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将所获的土地分封给卿大夫与士。井田制因此具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和买卖,称为“田里不鬻”。自春秋战国时代,井田制逐渐瓦解,“田里不鬻”制度破坏,土地国有制向土地私有制变化。

(2)名田制

名田制是秦汉时期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制度。随着爵制的轻滥,人口的增加和垦田扩展的趋缓,名田制开始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合法”的土地兼并。当名田制的田宅标准越来越脱离现实,又不能根据形势而变革时,占田过限的违法土地兼并也就不可避免了。

(3)假民公田

东汉光武帝时,为解决流民问题,实行假民公田,将国有的荒地、苑囿包括山林川泽租借给流民进行生产。接受假田的人,在最初的三年可以享受免除租税的待遇,国家甚至可以贷给假借公田的农民种子和食粮以及耕具,但几年以后,就要缴纳40%以上的假税,并承担其他封建义务。租种公田的人实际上变成被束缚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佃农,通过假民公田,大量流民被安置,国家收入也得以增加。

但是,假民公田既不能抑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也不能阻止小农的破产。相反,在豪强地主把持政权的情况下,假与贫民的公田,同样会被兼并,而最终得利的依然厮豪强。

(4)屯田制

常年的战乱使得中原地区民生凋敝,为恢复和发展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军需供应,公元196年,曹操下令实行屯田,将流民按军事编制起来,垦荒种田,由政府提供农资,收成与官府四六分成,这叫民屯。此外,曹操下令士兵屯田,叫军屯。屯田的施行,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5)占田荫客制

晋初社会经济和土地兼并有所发展,为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太康元年(280)西晋政府颁发占田课田令。规定:官吏按品级高低占有土地,同时荫蔽佃客和亲属作为其私属,从一品占田50顷依次递减至九品10顷,荫户自50户至一户不等。通过占田荫客制,士族门阀势力进一步发展。

(6)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北魏政府采纳汉族地主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规定丁男(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和桑田20亩或麻田10亩,妇女受露田20亩,麻田5亩。实际授田时,露天加倍,以备休耕。奴婢授田与平民数量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限4牛。三口人给宅基地一亩,奴婢5口给1亩。狭乡之民可迁往宽乡受田,宽乡之民可任意垦耕。地方官吏随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与别驾各8顷,县令与郡丞各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随之出现的还有租庸调制,一直延续到唐朝改行两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