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公司重组与解散清算

一、公司重组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概念与分类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有关公司合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并契约而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其中吸收合并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而新设合并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程序

公司合并程序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程序:

(1)合并协议。合并各方对合并事宜进行初步接触并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对合并后公司的名称、股权变动、债务的清偿、劳动者的安置以及公司章程等事项进行约定。

(2)股东(大)会召开。合并公司就合并事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为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的事务,为此,公司合并应由股东(大)会讨论,并产生符合法律规定的决议。

(3)公司资产情况清单的编制。一旦股东(大)会同意合并,则合并各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说明各公司合并时资产和财务状况,在此强调的是,公司仅是编制资产情况清单,无须进行清算。

(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此程序属于保护债权人必要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和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完成上述合并程序后,合并各方公司还需要持与合并事宜相关的法定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采取不同的合并模式,其需要登记事项不同,就吸收合并而言,被吸收方需要办理注销登记,而存续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在新设合并的模式中,合并各方都需要办理注销登记,而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二)公司分立

1.概念及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派生分立;另一种是新设分立。前者是原公司保持存续的基础上,另行成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并受让原公司的部分营业,原公司法人人格不因分立而消灭;后者是指原公司解散并将原公司资产进行分割,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的行为。

2.公司分立程序

公司分立应制定公司内部分立协议书,对分立事项进行约定,例如公司以何种形式进行分立,财产应如何分割,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及职工的安置等,然后将公司分立协议书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由于公司分立涉及分立公司及其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为此,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原则上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立后,与公司合并一样,也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设立及注销登记。

(三)公司资本重组

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公司可能欲扩大公司规模,进而产生公司增资的法律行为,公司也可能因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前景不是很好,而产生减资的法律行为。

公司增资与减资是股东(大)会的职权,为此需要股东(大)会对此进行表决,只不过,股东或第三人认缴新增资本需要按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而公司减资可以涉及债权人利益,为此,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且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此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公司法取消公司法定注册资本的规定,为此,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没有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是按照2014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都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知识点检验3-5

关于公司重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合并事宜可以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B.公司分立时,可以对债权债务安排约定由分立后的一个公司承担,其他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C.公司增资对股东而言是公司规模增大,为此有利于股东,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D.公司减资的程序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一定事实的出现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终止公司事务的行为。按照公司解散事由作为分类基础,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行政解散和法院裁判解散。

(一)自愿解散

自愿解散是指公司在没有外力强制情况下,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解散公司的情形。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自愿解散事由包括以下四点:①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④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

(二)行政解散

行政解散属于一种强制解散,是指非基于公司自治,而是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强迫解散的情形。行政解散主要发生于公司的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例如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再如违反公司法,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法院裁判解散

法院裁判解散也属于一种强制解散,是指公司由于股东或董事发生分歧或纠纷,致使公司经营出现僵局,以至于严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具有起诉资格的股东的申请下,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情形。

按照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事由有四点: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公司清算

(一)公司清算概念及公司清算类型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由清算组按照一定程序处理公司财产并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使公司人格归于消灭的过程。 朱慈蕴.公司法原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372.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可以分为自行清算、指定清算和破产清算。

自行清算是指公司自己组织清算组并进行清算的行为。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指定清算是指公司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情形。按照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指定清算的事由有三方面: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在这三种情况下,通常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当然,如果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那么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所谓破产清算是指依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的行为。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二)公司清算程序

1.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同时清算组应注意,清算期间,公司虽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法清偿债权人之前,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并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清算顺序如下:①支付清算费用;②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③缴纳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