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司组织机构及权力分配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涉及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的重要部门,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组成,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只不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大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其成员为股东,而董事会与监事会分别为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这两个机构人员的素质及能力对公司运营的优劣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为此公司法对其资格设置了一定的标准。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不仅仅只有公司组织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对公司运营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也就是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由两种类型人员组成:一是法定人员;二是公司章程的章定人员。当然,后者由公司根据公司情况自我设定,章程可以选择是否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一)资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所需要考量的因素比较多,例如经营能力、管理能力以及市场洞察力等综合能力,但这些能力并非都可以运用法律标准进行量化,为此,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掌管公司日常事务的运营,在公司内部而言,具有一定的权力,为了避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损害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某些法定义务,以保障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其具体义务主要表现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知识点检验3-2

张三为甲有限公司董事长,按照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通过,然而,甲没有经过股东会通过,擅自将公司资金借给乙公司,乙公司为善意第三人,结果乙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乙公司的行为无效;

B.张三不得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C.甲公司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张三赔偿;

D.公司借贷之事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而不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三)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其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公司实施归入权。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上述具体的八项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承担赔偿或者连带清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主要由三个部门组成。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当然,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置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也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法定机构。简言之,股东会是股东表达意愿并将分散的意愿汇集起来形成股东集体意志的机构,该机构在公司内部拥有最高的权力。

1.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的职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法定职权,也就是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职权;另一部分是章定职权,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按照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会议

(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股东会会议是股东集中行使职权,集体商议公司重大事务的会议。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种类有三类:股东会首次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和股东会临时会议。①股东会首次会议。由于公司成立之后至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公司事务处于完善阶段,为此,股东会首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按照股东会职权范围确定公司运营基础事项。②股东会定期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性质上属于例会,是公司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定期召集的全体股东会议。通常情况下为一年一次。③股东会临时会议。一般为处置公司突发重大变故而召开。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的情形有三种: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① 召集人。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是一种程序性工作,通常情况下由董事会完成。即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② 召集程序。为了充分保证每一名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会会议召集需要有一个畅通的公正的召集程序。一般情况下,召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于会议召开前15日按照现行公司法自由理念的设计,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为此,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知全体股东。通知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提请审议表决的议案。当然,如果对于会议所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相应决定,只需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从而简化股东会决议程序,减少公司运营成本。

③ 股东会的决议。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从而形成公司之决议。通常情况下,股东行使表决权为“一股一权”或“一股一票”,按照资本平等原则,公司需要按资本分配权利。为此,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自己回购本公司股权,进而使公司成为本公司股东,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没有表决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对于普通决议事项,如何行使表决才能通过,现行公司法并没有刚性规定。但是对于特殊决议事项,现行公司法予以强制性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④ 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关于股东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董事会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在召集与决议过程中,可能会有违法、违章或程序瑕疵,为此,法律设置了股东会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之救济制度,即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案例分析3-3

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一股一权,一般决议需持表决权1/2以上股东通过即可。某日,甲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任何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公司股权,并且公司增资100万元,甲有限责任公司共10名股东,只有两名股东同意,但是这两名股东所持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请问:

1.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合法?

2.如果内容合法,仅有两名股东同意,会议决议是否能够通过?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常设集体业务执行以及经营意思决定机关,其对股东会负责,并拥有独立的权限和责任。尤其在股权分散较大的国家,董事会渐成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为此,公司法对董事会组成、会议召集以及职权等都予以详细的规定。

1.人数及人员组成

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但是公司规模小或人数少的有限公司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长及董事任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董事会会议决议程序及决议方式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和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由于监事会可以有效地制衡董事会,现行公司法在赋予公司一定自治权的前提下,对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人员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监事会的召集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监事会的职权

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由于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需要对被监督对象及行为进行了解和调查。为此,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经理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本身经营情况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而且董事也可以兼任经理一职。当然,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经理还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并且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往往代表公司从事具体而又有针对性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为此,现行公司法用列举的方式赋予经理法定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⑨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

1.人员组成及任期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参照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的规定。但由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为国家,为此,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公司章程也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且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何为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一般情况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来确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此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参照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行使职权。

其中,董事、监事等人员兼职有所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课堂讨论3-2

现行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有何特别规定?

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而言,内部组成基本相似,而且法定职权范围也可以互相参照规定。但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一般情况下都比较多,为此其权力机构称作股东大会,而且董事会与监事会是其必设机构,不能够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如果人数少或规模小则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一至两名监事。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类型及会议的召开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会议形式也分为定期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其中定期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而临时股东大会必须具备法定或章定情形时,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形如下: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召集

为了避免应该召开的股东大会因召集与主持人的原因而无法正常召开,从而影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营,现行公司法设计了逻辑严密的召集主持制度。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也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议案,为了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及质量,现行公司法规定了提出议案的股东须具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这一客观条件,并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而且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同时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4.股东大会议事方式

股东大会议事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只不过股东的出资被拆分为若干个股份,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而且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由于股东大会所议事项涉及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为此,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知识点检验3-3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说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便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如果董事会和监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则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C.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D.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必设机构,其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是执行公司业务的常设机关。

1.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至于任期及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

2.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为了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权力实施必要的监督和制衡的机构,属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构。

1.监事会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召集与主持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及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上述法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且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经理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在法律法规、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从事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朱慈蕴.公司法原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298.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经理为法定必要机构,其对董事会负责,并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为此,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上市公司。然而,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其涉及的股东人数众多,而且公司本身的市场影响力比较大,鉴于此,现行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做了一些特别规定。

(一)增加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法定管理人员的增加

上市公司要求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并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者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业务联系或者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同时上市公司还要增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三)关联董事回避制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