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未成年人犯罪
- 法律硕士联考常考重难点专题讲解(非法学与法学通用)
- 白文桥
- 4651字
- 2019-11-19 10:24:22
※【重点难点】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例4-1(单选):甲15周岁,对于甲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
A.绑架罪
B.盗窃罪
C.抢夺罪
D.贩卖毒品罪
【讲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答案】D
※【重点难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8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8种犯罪指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上述8种犯罪行为,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包括在其他罪名中,应当单独评价该行为,从而进一步认定为8种罪名。例如,绑架杀人,行为人虽然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因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2)8种犯罪行为中包括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包括轻伤在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转化犯,如使用暴力使被非法拘禁的人重伤或者死亡;但对于结果加重犯不负刑事责任,如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行为人对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也承担加重结果的刑事责任。例如,14~16周岁的行为人,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对抢劫罪和强奸罪的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都承担刑事责任。(3)8种犯罪行为包括强奸,这里的强奸包括普通的强奸罪和奸淫幼女。换言之,14~16周岁的行为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即使是在经幼女同意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一般也应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款一般是指男少年与幼女因谈恋爱而自愿发生性关系,家属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幼女的父母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8种犯罪行为中包括抢劫。这里的抢劫包括《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普通的抢劫罪、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第289条规定的首要分子实施的聚众“打砸抢”。但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可以以手段行为定罪(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外,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一般的抢劫罪构成特别法条和一般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14~16周岁的人,实施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抢劫商业秘密、印章、国有档案等非财物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例4-2(单选):甲(15周岁)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
A.甲驾驶汽车撞死撞伤多人后逃逸
B.甲受王某指使将王某仇人的汽车砸毁
C.甲帮助乙将其偷来的一辆汽车卖掉
D.甲帮助乙将债务人丙非法拘禁,在拘禁期间,甲将丙打成重伤
【讲解】A项表述中,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犯罪,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不负刑事责任。B项表述中,王某把甲当作犯罪工具利用,王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不构成犯罪。C项表述中,甲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项表述中,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甲的行为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在非法拘禁丙期间,甲将丙打成重伤,甲应对故意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答案】D
例4-3(单选):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 )。
A.甲,15周岁,在火车站抢夺一女游客金项链,为窝藏赃物而将该女游客打成轻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14周岁,在商场盗窃数枚金首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将售货员打成重伤,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C.丙,15周岁,将大量毒品走私出境,对丙应以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
D.丁,14周岁,抢夺大量国有档案,对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讲解】A项表述中,15周岁的甲为窝藏赃物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由于并非重伤,因而甲对其抢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项表述中,14周岁的乙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将售货员打成重伤,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而应以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C项表述中,8种犯罪行为包括贩卖毒品,但不包括走私毒品。D项表述中,14~16周岁的人实施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抢劫商业秘密、印章、国有档案等非财物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
※【重点难点】(1)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刑法特别使用“周岁”一词,旨在限定为实足年龄,而不是指虚岁。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例如,已满14周岁,是指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已满14周岁,即整整活了14年。(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①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②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③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除刑法规定“应当”,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例4-4(单选):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对未成年人不得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B.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罪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罪犯,不适用死缓
D.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得独立适用附加刑
【讲解】A项表述中,除刑法规定“应当”,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B项表述中,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罪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表述中,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罪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D项表述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除刑法规定“应当”,不得独立适用附加刑。
【答案】C
例4-5(单选):下列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
B.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
C.对未成年人盗窃病人财物致使病人无钱治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D.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得适用没收财产刑
【讲解】A项表述中,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B项表述中,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C项表述中,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D项表述中,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一般不判处。
【答案】A
例题拓展
例4-6(单选):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翁之子丙,成功索取3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定性,不正确的是( )。
A.甲、乙在故意杀人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绑架罪
C.甲、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D.对甲、乙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讲解】A、B、C项表述中,甲、乙在故意杀人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不构成绑架罪,乙构成绑架罪。甲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甲、乙二人不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D项表述中,甲、乙都不满18周岁,因而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答案】C
例4-7(案例):沈某,2000年7月11日出生。2012年至2014年6月之间,沈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累计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10万余元。2014年7月11日晚,沈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当晚10时许,因沈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不满,双方发生争吵,沈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对方的赵某刺倒,致其当场死亡。沈某见状,立即外逃。当晚11时许,在外逃途中,沈某看到路上一人臂下夹着手包,一边走一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想到其外逃不知何时是个终点,需要钱,随即掏出匕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手机抢走,包内有现金1万余元和其他物品。沈某到乡下亲戚家躲避1年多。2015年10月11日,沈某外出闲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未锁车门,将车开走准备卖掉。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轿车撞上一棵大树,沈某弃车逃跑。事后查明,轿车的司机当时正在5米外的烟摊买烟,认为很快就会回来,没有锁车。2016年7月12日0时5分,沈某在一车站抢夺一女子挎包时,被当场抓获。挎包内有钱包、手机等物品,总价值约1万余元。沈某被抓获后交代了上述全部行为。
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性质及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1)沈某的行为性质:①沈某2012年至2014年6月之间实施盗窃行为时,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②沈某2014年7月11日晚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和抢劫行为,是在其生日当天实施的,尽管与已满14周岁仅不足两小时和一小时,也属于不满14周岁,因而也不负刑事责任。③沈某2015年10月11日盗窃机动车并致机动车撞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8类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因而也不负刑事责任。④沈某2016年7月12日0时5分抢夺挎包时,尽管刚过其16周岁生日5分钟,也属于已满16周岁,应当追究其抢夺罪的刑事责任。
(2)沈某存在的量刑情节:①沈某被抓获后交代了抢夺行为,该行为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可以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②沈某未满18周岁,对其所犯抢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