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制度专题实证研究(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 廖永安等
- 1747字
- 2020-08-29 19:54:22
一、诉讼调解中的诉讼费用制度
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审判人员主持,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当事人的权益争议进行调解,促成他们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1]诉讼费用制度则是指诉讼成本如何在法院、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制度。看似两者没有直接关系,由于我国法律针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和裁判结案的案件,规定了不同的诉讼费用交纳与分配方案,从而诉讼费用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法院、当事人对结案方式的选择,并有可能影响调解所带来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诉讼费用的范围
关于诉讼费用的范围,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定义。在我国,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的费用[2],具体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3]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将诉讼费用称为“生产正义的成本”,并将之分为两部分:国家承担的“审理成本”和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4]。在德国,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为实施具体的诉讼而负担的直接的支出,通常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用(代理人、辅佐人费用)、当事人费用(当事人为准备程序或参加期日以及实践上的损失等)和法院执行员费用。[5]在日本,诉讼费用包括“审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两部分,“审判费用”是指当事人必须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当事人费用”则是指当事人起诉后,除向法院交纳以外支付的费用。[6]在法国,诉讼费用主要包括:税金和手续费款、由审前准备程序所引起的费用、有一定标准的垫付款、法院助理人员与公务助理人员的酬劳、律师的法定报酬及辩护税费。[7]在英国,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法院收费、支出、开支、报酬、补偿费用,以及特定情况下的代理费等。[8]从上述规定可见,我国对诉讼费用界定最为狭窄,仅包括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各项费用。事实上,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成本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直接诉讼成本,即当事人进行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第二部分为间接成本,包括律师费及差旅费,以及因诉讼而花费的时间、精力等。第三部分为其他成本,包括隐性成本、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他机会成本等。尽管以上诉讼成本均对调解过程、效果及调解的选择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鉴于本章主要研究现行诉讼费用制度在民事调解中的运行情况及对调解的激励作用,故本章研究的诉讼费用仅限于直接诉讼成本,即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涉及的诉讼费用。
(二)调解案件中诉讼费用的交纳与分配
为了尽可能全面地分析诉讼费用制度对诉讼调解的影响,对诉讼调解中诉讼费用交纳与分配的主要依据进行了梳理尤有必要(见表5—1)。
表5—1 诉讼调解中的诉讼费用制度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涉及诉讼调解中诉讼费用问题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第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况,包括申请执行调解书时应交纳的申请费,以及调解结案时减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三,如果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述规定均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调解协议是否达成,以及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心认可程度,从而影响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甚至可能影响调解带来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注释
[1] 参见陈亚军:《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完善研究》,载《法学杂志》,2008(1)。
[2]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567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
[3]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4]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283~29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 参见廖永安:《诉讼费用研究——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25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6] 参见廖永安、赵晓薇:《中日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比较研究》,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7] 参见王玉梅:《民事诉讼费用的比较研究》,载《科教文化》,2006(8)上半月刊。
[8] 参见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制度》,载:http://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467,访问日期:201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