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卷

【1】一切被运动的事物都必然是被某物所运动。因为,如若在自身之中没有运动的本原,那么显然它要被他物所运动(因为在这时,运动者只能是另外的东西);如若运动的本原在自身之中,设定为AB,那么,它就是就自身而不是就它的某部分在运动而被说成是被运动的东西。因此首先,须以AB是被自身所运动为前提,因为它是作为整体而被运动,并且不是被任何外物所运动。这就犹如KL运动着LM并且自身也被运动着,由于分不清哪部分运动哪部分被运动,所以就不说KM是被什么所运动一样。其次,一个不被他物所运动的东西,也必然不会由于他物的静止而被停止运动;但是,如果某物由于他物的被停止运动而静止下来,它自身就必然是被他物所运动着。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一切被运动着的东西都是被某物运动。因为既然已经设定AB为被运动着的东西,它就必然是可分的,因为一切被运动着的东西都是可分的。假定它被分于C处。因此,假如CB不被运动,那么,AB也不能被运动;因为如若它被运动的话,那么很明显,AC就会在BC静止着时被运动了,这样,AB就不是原初地就自身而被运动了。但是,按照原先的假定,它是原初地就自身而被运动着。所以,当CB不被运动时,AB必然静止着。但是我们已一致认为,不被某物所运动就会静止着的东西是在被某物所运动着。因此,一切被运动的东西都必然在被某物运动着;因为被运动的东西是会永远可分的,而且,如若它的部分不被运动,整体也就必然静止着。

既然一切被运动的东西都必然被某物所运动着,那么,假如某物被另一个被运动的东西运动着在某一地点中运动,而这个运动着的东西又被另一个被运动的东西运动着,如此等等就可以永远追溯下去,所以,必然有某个最初的运动者,才不致于追溯到无限。因为如不这样,而是可以无限追溯,A被B运动,B被C运动,C又被D运动,就会总是有接续的下一个被它的再下一个所运动。既然假定了运动者在运动时也在被运动,那么,被运动东西的运动和运动者的运动就必然同时发生(因为运动者的运动和被运动物的被运动是同时的),因此很明显,A,B,C以及每一个像这样既是运动物又是被运动物的运动就都会同时发生了。现在分别地来论述这每一个运动,并且用E来表示A的运动,用Z来表示B的运动,用H和T来表示C和D的运动。因为尽管每物的运动都总是被个别的东西所运动,但仍然可以把每一运动当作数目上的一个来处理。因为所有运动都是从某一点出发到达另一点,而不是向两个极点的无限扩展。(我所谓数目上为一的运动,指的是从数目上看,在同一个数目时间中发生的、由同一点出发到达同一点的运动。因为运动的同一可以是种上的,可以是属上的,也可以是数目上的——同一的范畴,例如实体或性质等,就是种上的同一;从同属的起点出发到达同属终点的运动,例如从白到黑和从好到坏在属上没有区别,这就是属上的同一;在同一时间内从数目上为一的起点到达数目上为一的终点的运动就是数目上的同一,例如在这段时间内从这种白到这种黑或者从这个地点到那个地点;因为假如是在不同的时间内,那么,运动就不会是数目上的一,而是属上的一了。关于这些道理,在前面已经讲过了。)现在再说说A在其中完成了自己运动的那个时间,并用K来表示。既然A的运动是有限的,那么,时间K也将是有限的。然而,运动物和被运动物的系列却是无限的,并且,由全部个别运动构成的EZHT运动也是无限的(因为,可能A的运动,的运动以及其他东西的运动是相等的,也可能其他东西的运动更大些,但是,不论是相等还是在增大,在这两种情况下整个运动都是无限的;因为我们可以选取任何一种可能的情况)。既然A与其余每一个东西是同时被运动的,那么,整个运动与A的运动发生在同一时间中;而A的运动是在有限时间中进行的;因此,无限就会出现在有限之中,但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这样,可以认为是指明了出发之点,但是,还没有证明为什么不能得出任何结论。因为只要运动的东西不是单一而是众多,那么,在有限的时间中就可能存在无限的运动。现在的这些有关讨论也同样如此,因为每一个别运动都在各自被运动,众多东西同时被运动就不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最初的运动者做地点的和物体的运动,它就必然是与被运动物或者相接触或者连续着(正像我们在任何场合能见到的那样),那么,众多的被运动物和运动者也必然地或者相互连续或者相互接触,这样,就从一切构成了某个单一体。这个单一体不论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对于现在来说都无关紧要。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存在着的东西是无限的,运动也就是无限的,如若这些运动可能彼此相等或者大于,我们就把这可能的当作真实的。那么,如果由A、B、C、D构成的是某个无限的东西,它在K这个有限的时间中进行着EZHT运动,就会出现这样的结论:有限的或无限的东西能够在有限的时间中进行无限的运动。但是,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可能的。所以,必然有一个止点,而且存在着某个最初的运动者和被运动物。由前提得出的不可能的结论无关紧要;因为所选取的这个前提是可能的,而可能的前提不应该导致不可能的结果。

【2】最初的运动者——不是作为运动的目的,而是作为运动的本原——是与被运动物在一起的;我所谓的在一起,是指在它们之间没有什么东西。这普遍适用于一切被运动物和运动者。既然有三类运动——地点方面的、性质方面的和数量方面的——那么,也必然有三类运动者,即引起移动者,引起质变者和引起增减者。

我们首先讲有关移动的情况,因为它是最初的运动。一切在被移动着的东西都或者是被自身或者是被他物所运动。在被自身所运动的那些场合中,被运动物和运动者显然是在一起的;因为最初运动者包含在它们之中,所以,在它们之间没有任何东西。被他物所运动的情况必然有四种方式;因为被他物所运动的移动有四种——拉、推、带、转。

一切地点方面的运动都被归并为这四种。推有多种表现,当离开自身的运动者跟随被运动物前行时,就是推进,当运动者不跟随被运动物时,就是推开,当运动者引起一个比依据本性的移动更为强烈的离开自身的运动时(只要运动还在支配它,它就一直这样移动),就是抛掷。再有,推离和推拢就是推开和拉;因为推离是推开(推开或者是离开自身或者是离开他物),推拢是拉近(而拉也有拉向自身和拉向他物);因此,这些不同的形式也都能归入推开和拉近,例如,织布机上机杼的运动是推拢,梭子的运动是推离。其他的聚拢和分离也同样可归入推开和拉近(因为它们全都是推离或者推拢),但那些处于生成和消灭中的除外。同时也很明显,聚拢和分离不是另外的某类运动;因为一切运动都被分别地归并于上述那些的某一种。此外,吸气是拉,呼气是推;吐出以及其他一切经由身体的排出或吸入运动也同样如此;因为它们有些是拉近,有些是推开。

地点方面的其他运动也都应该这样归并;因为它们全都可以归入这四种形式,而在这些当中,带和转又能归为拉和推。因为带是依据其他三种方式中的某一种;因为被带的东西是就偶性而被运动,因为它处在某个被运动的东西中或在它之上,而带动者则或者被拉着或者被推着或者被转着在带动,所以,带是所有这三种运动共有的。转则是由拉和推所构成的;因为既然转动者使被转动物的一部分脱离自身,另一部分朝向自身,转动者必然在拉着被转动物的一部分,推着它的另一部分。

因此,如果推者和被推物、拉者和被拉物是在一起的,那么显然,在地点方面的运动中,被运动物和运动者之间就没有什么居间物。即使从定义上看,这也是明显的。因为推是从自身或从他物趋向另物的运动,拉则是在它的运动比连续事物彼此分离着的运动速度更快时,从另一事物趋向自身或趋向他物的运动,因为事物就是这样被拉到一起的(当然,也可以认为还有某一种以另外的方式引起的拉;因为例如木柴拉火就不同于上述方式。至于拉者正在拉时自身被运动着或静止着则无关紧要;因为在它静止着时,它是把他物拉到自己正在之处,在它被运动着时,它是拉到自己曾经所在之处)。要把某物从自身运动到他物或者从他物运动到自身而又不与它接触,这是不可能的。所以显然,在地点方面的运动中,被运动物与运动者之间没有什么居间物。

在被质变物和使质变者之间也没有居间物。这从归纳中可以表明。因为可以发现,在一切质变中,使质变者的终端与被质变物的最初端是在一起的。〔因为我们的前提是:被质变就是就所谓起作用的质而承受的影响。因为一定性质的东西发生质变是就它是可感觉的而言,而感觉特性就是那些使物体得以相互区别的特性(因为一切物体都是依凭所具感觉特性数量上的多少或者所具的相同特性程度上的大小而与别的物体相区别的)。但是,被质变物的质变〕正是被上述那些特性引起的;因为它们就是载体起作用的质的承受。当某物正在被变热、变甜、变密、变干或变白时,我们就说它正在被质变,对于无生物和生物都可以这样说,而且,对于生物中的无感觉部分和感觉器官自身也是如此。因为感觉也以某种方式发生质变;既然实现中的感觉就是在感官以某种方式被作用时的一种经由身体的运动。所以,无生物能发生的质变,生物都能发生,而生物能发生的质变,无生物则不能全都发生,因为无生物没有感觉方面的质变;而且,生物是有意识地受影响,无生物则是无意识地受影响(当然,这并不妨碍在质变的发生与感觉无关时,生物也无意识地受影响)。既然被质变物是由感觉事物引起质变的,那么显然,在一切这样的质变中,使质变者的终端与被质变物的最初端是在一起的。因为大气和使质变者连续,身体与大气连续。再有,颜色与光连续,光与眼睛连续。听觉与嗅觉也一样,因为对于被运动物的最初运动者是大气。味觉也如此;因为舌头与味觉是在一起的。无生命和无感觉的事物方面的情形亦复如此。所以,在被质变物和使质变者之间没有居间物。

在承受增长之物和引起增长者之间也无居间物。因为引起增长者最初是通过成为被添加从而使整体为一的方式实现增长的。再有,减少者是通过使被减少物的某部分的离去而进行减少的。所以必然,引起增长者和引起减少者是连续的,而如果事物是连续的,在它们之间就不会有居间物。

那么显然,关于被运动物,在被运动物和运动者(不论是最初的还是最后的)之间没有居间物。

【3】一切被质变物都是被可感觉的原因引起质变的,而且,只有在那些被断言为就自身而受可感觉物影响的事物中才存在着质变。5从下面的考察中会明白这个道理。因为在其他事物情况中,人们似乎最爱假定在外形和形状中,在状态中以及在获得而又失去这些的过程中存在着质变,但实际上,在这两种事物情况中没有一种有质变。

因为一个被改变外形的事物,在它已经完成了这种改变时,我们就不再按它由以构成的质料的名称来称谓它了。例如不说雕像是铜、蜡烛是蜡或床榻是木头,而是用派生词来把它们分别称为铜塑的、蜡制的和木做的。但是,一旦事物已被影响和已被质变,我们就仍用原来的名称称谓,所以,我们仍说铜和蜡是干燥的、流动的、温热的和坚硬的。不仅如此,我们也说流动的和温热的东西是铜,用和影响同样的名称来称谓质料。所以,既然在涉及外形和形状时,不按外形存在于其中的质料的名称来称谓已经生成的东西,而在涉及影响和质变时,却依然照旧称呼,那么显然,形状的这种生成过程不应该有质变。此外,下面这样的说法应该被认为是荒谬的:人、房屋或者诸如此类的其他已经生成的东西都已被质变而成。因为尽管或许每一物的生成都必然是某物被质变的结果(例如质料的被凝结、被稀散、被变热或被变冷),但是,生成的事物却不被质变,它们的生成也不是质变。

再有,状况也不是质变,不论是身体的还是灵魂的都如此。因为有些状况是好的,有些则是坏的,但无论好坏都不是质变,相反,好是某种完满性——因为当每一事物获得了自己的良好性时,就被说成是完满的;因为它在这时最符合于自然(正如一个圆,在它完全成为圆时,就是完满的和最好的)——而坏则是这种条件的消失和分离。所以,就像我们不把房屋的完成说成是质变一样(因为不论把屋顶和砖瓦说成是质变,还是把正被盖屋顶和正被铺砖瓦的行为说成房屋在被质变而不说成在被完成都是荒谬的),好与坏以及具有或获得好与坏的事物方面的情形也如此,因为一些是完满,另一些是分离,因此,都不是质变。

此外,我们说一切好都依据于它所处的某种特定关系。因为我们把诸如健康和适宜等身体的好看成是热和冷在体内相互之间的或者对于外部环境的关系中按适当比例混合的缘故;优美,强壮以及其他的好和坏的状况也都是如此。因为它们每一个都依据于各自所处的某种特定关系,并且都把自己的具有者置于与特有的影响相关的好的或坏的状况中。我所谓特有的影响,指那些通过它们,事物能自然地被生成和被消灭的影响。所以,既然关系自身不是质变,它们也不是质变的、生成的,以及一般而言的任何一种变化的主体,那么显然,状况以及失去和获得状况的过程都不是质变,尽管状况的生成和消灭或许必然涉及有某些其他事物的质变(就像形式和形状的情形一样),例如热的和冷的、干燥的和流动的东西或者状况直接依存的其他任何东西。因为每一种所谓的好的和坏的状况都和那些能使它们的具有者自然地被质变的东西有关;因为好使它的具有者或者不受影响或者应受某种意义的影响,而坏则使它的具有者或者受影响或者不受相反意义的影响。

灵魂的状况方面情形也同样;因为它们也全都依据于所具有的某种特定关系,而且,那些好的状况是完满,坏的状况是分崩。此外,由于特有的影响,好把具有者置于好的条件中,坏则把具有者置于坏的条件中。所以,它们自身不能是质变,失去和获得它们的过程也不能是质变,虽然它们的生成必然是灵魂的可感部分质变的结果。而且,质变是被感觉对象所引起的。因为任何道德上的善都与身体的快乐和痛苦有关,而快乐与痛苦又或者在现在的体验中或者在回忆中或者在期待中。现在正体验着的乐与苦取决于感觉,并因此而被某种可感物引起运动,回忆中的和期待中的乐与苦也同样源于感觉(因为在这种场合,人们是通过回忆体验过的东西和期待将会体验的东西而感到快乐的);因此,一切此类快乐都必然被感觉事物所引起。既然好和坏都是在乐与苦生成时生成的(因为它们与乐苦相关),而乐与苦是感觉部分的质变,所以很明显,这些状况的失却与获得必然是某物被质变的结果。因此,虽然它们的生成有质变相随,但它们自身却不是质变。

灵魂的理智部分的状况也不是质变,而且它们也没有生成。因为我们说,知识更为适合依据于所具有的某种特定关系这一条件;此外,它们也显然没有生成。因为潜能上具有知识的东西不是由于自身的运动,而是依据其他某物的存在才成为有知识的;因为当它与特殊事物发生关系时,是凭借一般的知识以某种方式才认知了特殊事物。再有,也没有知识的使用和实现的生成,除非有人认为有视觉和触觉的生成,并认为知识的实现类似于它们。知识的最初获得也不是生成和质变。因为当理智到达静止和停留时,我们才说知道和理解了,趋于静止的状态也不是生成,因为一般说来,没有一种变化有生成,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样。此外,正如某人在从醉酒、睡眠或患病变化到相反状况时,我们不说他再度成为有知识一样(尽管他在先前确实是没有能力使用知识),在他最初获得这种状况时,我们也同样不说他有知识。因为理解和知识的具有是灵魂从自然的兴奋状态平静下来的结果(正是由于这样,孩子们不能像成人一样对感觉事物形成知识和判断;因为他们灵魂中的兴奋和运动很频繁)。在有些场合,灵魂平静和静止下来是被自然自身造成的,在另一些场合则是被他物造成的,但是,在这两种场合中,都是身体内某些东西质变的结果,就像当某人变得清醒和被唤醒时在使用和实现知识方面的情形一样。

从上面所述显而易见,被质变的东西和质变只出现在可感事物中和灵魂的可感部分中,在其他任何东西中都不能出现,除非是就偶性而言。

【4】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是否一切运动都可以相互比量。假若一切运动能相互比量,而且,被运动物在相等时间中通过相等距离的速度是一样的,那么,一段圆弧就会相等于一条直线了,或者比它更大或更小。此外,如若在一个相等的时间中,一物在质变,另一物在移动,那么,就会有质变和移动的相等了;并因此而有了被作用与长度的相等;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就算被运动物在相等时间中通过相等距离有着相同的速度,但是,被作用和长度难道不是不相等的吗?所以,质变不与移动相等,也不比它更小。因此,并非一切运动都可相互比量。

这个结论如何解决圆和直线方面的问题?因为,如若假定一物以圆周形式被运动与另一物在直线方面被运动不一样,而是一个必然比另一个更快或更慢,就像如果一个在下降另一个在上升一样,那么,这种假定是荒谬的。此外,即使某人断言被运动必然有较快或较慢,对于论证也无关紧要;因为即使如此,圆弧也会比直线更大或更小,并因此而可能相等。因为,如果在时间A中,一物通过了距离B,另一物通过了C,那么,B就可能会比C更大;因为前面所说的更快就是这个意思。而且,如若它在较少时间中通过了相等的距离,它就是更快;因此,事物B在时间A的一部分中通过的圆周的一部分等同于事物C在整个的时间A中通过的距离。但是,如若这两种运动可以相比,那就会导致前面说过的结果,即直线可以等同于圆。然而它们不可相比,所以,它们的运动也不能相比。

但是,不是多义词的全都可以相比。例如,为什么不能相比着说这枝笔、这瓶酒或这声高音更尖利呢?因为尖利的是多义词,因而这几种尖利不能相比。但是,高音与次高音可以相比,因为尖利的是在同一个含义上修饰这两者。那么,快之用于圆周和直线运动时含义不同吗?倘若是,它用在质变和移动中的意思就更不同了。或者首先,如若不是多义词就可以相比的这种说法是不真实的;因为“许多”这个词用在水和气方面是同一层含义,但它们却不能相比;如若“许多”不行,“倍”这个词的含义无疑是同一的(因为它表示二比一),但仍然不能相比。或者,这同一个论证也适于这些方面——因为“许多”也是多义的——但是,有些语词甚至定义也是多义的,例如,如若某人说:“许多就是这样多并且再多些”,但是,“这样多”在不同场合所指的含量是不同的;“相等”也是多义词;如果可能的话,“一”也必定是多义词,而如若“一”是这样,“二”亦如此。那么,假如自然是单一体,为什么有些事物可以相比,有些又不能相比呢?

难道是由于它们处在不同种类的直接容受者中吗?马和狗可以相比,因为可以说它们哪一个更白,既然白色处于其中的直接容受者是同一的,即都在躯体表面;在大小方面它们也同样可以相比。但水和声音则不行,因为它们的种类不同。显然,这样就可以使所有的属性含义同一,并断言每一个都处在不同的容受者中,所以,相等的、甘甜的和白色的都含义相同,虽然在不同场合中它们的容受者不同。此外,能容受属性的东西不是随意的,而是一个直接容受者接纳一个属性。

那么,如果要能相互比量,是否不仅应该不是多义词而且属性以及它的容受者应该没有属上的不同呢?我的意思是,例如颜色有属上的不同,就不能在这方面相比,即不能说哪种东西更有颜色(这里不是指某种特定的颜色,而是指作为颜色的颜色),但在白的方面则可以相比。关于运动也是这样,如果两物在相等时间中运动量相等,它们就是等速的。假如在某个确定的时间中,某物的一半长度发生了质变,另一半长度则完成了移动,那么,在这种场合,质变就因此而等同于同速的移动吗?但这是荒谬的;原因在于运动有不同的属。所以,如若在相等时间中运动了相同长度的两个事物是等速的,那么,直线和圆弧也就相等了。但是,是什么原因使它们不等速呢?是因为移动是种或者线段是种吗(因为时间是同一的)?如若线段在属上不同,移动也会在属上相异;因为如若运动所经的东西具有不同的属,移动也就具有不同的属。此外,是否还有依据移动的工具不同而存在的差别呢?例如,如果工具是脚,就是行走,如若工具是翅膀,就是飞翔。或者不是这样,而是依据路线的外形而有不同的移动。所以,在相等时间中被运动了同一大小的两个事物是等速的;而这里的同一指的是属上无区别以及运动上无区别。

因此,必须考察运动为什么有属的不同。上面的论证表明,种不是某种单一体,而是除它之外还包含有众多东西。在多义词中,有些的含义差别很大,有些有某种类似性,有些则在种上或相似性上关系很近,以至于好像它们不是多义词似的。

那么,属的不同出现在何时——是在相同属性存在于不同东西中时,还是在不同属性存在于不同东西中时呢?而且,如何规定属的限界?或者,我们靠什么来判断白的和甜的是相同还是相异?靠它们各自出现于不同的东西中呢,还是靠它们完全不相同?

关于质变,一种和另一种的速度是如何相等的?如若被康复的东西在被质变,可能有的人被治愈得快些,有的人慢些,也有可能是同时的;所以,既然是在相等的时间中进行的,质变就会等速。但是,什么是质变呢?因为在这里不能说“相等的”,而是像在数量的范畴中使用“相等的”一样,在这里要用“同样的”。但是,就假定在相等时间中进行相同变化的东西是等速的吧。那么,是应该比量影响存在于其中的容受者呢,还是应该比量影响自身?在这里,正是由于健康是同一的,才使得我们确信一种质变和另一种质变既不更多也不更少,而是同样存在的。如若承受的作用不同,例如一个的质变是在被变白,另一个是在被康复,那么,它们之间就既无同一、也无相等和相同,而且,正是这种所受作用的不同造成了质变的属的不同,这样,质变就不是单一的,正如位移不是单一的一样。所以,必须考察质变有多少个种以及移动有多少个种。如果被运动物(指它们的运动是就其自身而不是就其偶性)有属的差异,运动也就会有属的差异;如若被运动物有种的不同,运动也就会有种的不同;如若被运动物有数的不同,运动也就会有数的不同。但是,如果两个质变是等速的,那么,是应该到所受的作用中去考察是否同一或相同呢,还是应该到被质变物中去考察?例如,考察各自都已变白了的是否是两个相等的量。或许应该考察两个方面,即依据所受作用是否同一来确定质变是否同一,依据被质变物的量是否相等来确定质变是否相等。

关于生成与消灭方面的情形,也必须作同样考察。生成是如何等速的?如果在相等的时间中两个生成物是同一的而且在属上不可分,例如都是人而不仅是动物,那么,它们就是等速的;如果在相等时间中两个生成物不同,就会一个比另一个更快。(因为我们没有两个合适的词来表达生成中的不同,像表达质变中的不同那样。假如实体是数目,在相同的属中就会有更多的和更少的数目:但是,这里既无像表示更多影响或更加超过及更大大小一样的共同名称,也无个别的名称。)

【5】既然运动者总是使某物的运动在什么之中,并且到达某处(我所谓的在什么中,指在时间中,而到达某处则指它通过的某种数量的长度。因为它在使运动的同时已经使运动完成了,所以,已有某个距离被通过,而且也已耗去了某段时间)。假设A表示运动者,B表示被运动物,C表示已被运动的距离,D表示在其中耗去的时间,那么,在相等的时间中,相等的力A将会使半个B运动两个C,在半个D中,则使半个B运动一个C;因为这样是符合比例的。

如果这同一个力在这一个时间中使这同一个事物运动这个距离,在半个时间中运动半个距离,那么,半个力就能使半个事物在相等的时间中运动相等的距离。例如,假设E表示A的一半,Z为B的一半,那么,E与Z的比例关系和动力A与重物B的比例关系是相同的,所以,它们能在相等时间中运动相等的距离。

如果E使Z在D中运动C,那么必然,E能在相等的时间中使两个Z运动半个C。但是,如果A能使B在D中运动整个的C,半个A(即E)却不能使B在时间D中(或D的某个部分中)运动C的某个部分,即使C的这个部分对整个C的关系与A对E的关系成比例。因为很有可能碰巧E完全不能使B运动。因为如果整个力使事物运动了某个距离,并不能由此推论出一半的力也能使事物运动一定量的距离或在任何一段时间中运动;因为不然的话,一个纤夫就会拖动一条船了,尽管若干纤夫的合力以及他们一起拖船通过的距离都能被分解成与人数相等的若干部分。

正因为如此,芝诺关于米粒的任何一个部分都能发出声响的论证是不真实的;因为没有什么妨碍米粒的一个部分在不论什么时间中不能像一个整体的麦蒂蒙洛[52]下落时那样运动大气。实际上,它甚至连在整体中时运动的那样一点气也运动不了,假如它真能由于自身地独自运动的话,因为除了潜在于整体中外,没有一个部分能起作用。

如果有两个运动者,而每一个运动者都能各自使一个东西在一定时间中运动一定距离,那么,被合并在一起的两个力就能使合成于两个重物的东西在相等时间中运动相等的距离;因为比例是一样的。

那么,质变与增长方面的情形也是这样吗?因为在这种场合,有某个增长者,还有某个被增长物,在一定量的时间中,增长者引起被增长物增长一定的量。质变者和被质变物也是这样,某物也在一定量的时间中在更大和更小的程度上被引起了一定量的质变——在双倍时间中质变也加倍,在一半时间中质变也减半,而且,双倍的质变物在双倍的时间中进行,一半的质变物在一半的时间中进行,或者,在相等的时间中一半的质变物发生双倍质变。

虽然质变者或增长者能使某物在一定时间中发生一定量的增长或质变,〔而且,能使一半的增长或质变在一半时间中发生,或者能使在一半时间中发生一半的增长或质变,〕但是不能必然推论出〔一半的增长者或质变者能在双倍时间中引起同样程度的增长或质变,〕偶尔也出现它完全不能引起质变或增长的情况,就像对于重物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