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运用以及管理整个社会所采取的一定的原则和方式。政权组织形式同政体尽管在含义上基本相同,但在范围上则有一定的区分。一般而言,政权组织形式是政体中的核心内容,但政体比政权组织形式要宽泛一些,如共和政体、君主政体等都包含着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85]

政权组织形式同国家的阶级本质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阶级本质就有与之相对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但政权组织形式对统治阶级的政权也有反作用。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人民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然后由代表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表机关负责的一种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代议制度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然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特别是苏联的经验,但主要还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设计的。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一产生起,就具有不同于以前社会中的代议制度的性质,反映的是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目的是将国家权力牢牢地掌握在人民的手中。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某一方面的具体制度,而是一种涉及国家、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综合性的制度,其他的各项制度是以它为基础,并建立在它之上,没有这项制度,其他的各项制度就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这项原则主要通过代议制度来实现。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一句空话。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首先是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与国家权力的运用高度地结合了起来。人民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人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反映到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便于制定法律、法规以及决议、决定。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将法律、法规、决议和决定带到人民群众中,便于人民群众遵守和执行。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少数民族参加国家管理。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运作以及其他各方面充分考虑到民族情况,要便于少数民族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中央的集中领导和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宪法问题,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中央和地方衔接了起来,建立起一种良性的、互动的机制。具体来说,中央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对主要的问题行使决定权,地方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对地方事务的管理权。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本质上的优越性,是使人民的意志得到充分表达的制度。然而,在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制度。多年以来,我国在政治、法律等领域一直关注实体以及本质问题,而忽视了程序,没有看到程序也是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导致许多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充分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实际上主要是程序制度的完善。具体来讲,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从如下几方面开展:第一,加强党的领导。《宪法修正案》第36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同时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法律行使职权在一定的意义上也体现了党的领导。从法律程序的建构层面而言,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第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建设,特别是一些程序制度的建设,如会期制度、某项权力行使的基本程序,等等。第三,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素质,特别是参政议政能力。

(二)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是近代民主制度发展的产物,与国家的阶级本质有着紧密的联系,不同的阶级对选举制度的设计和要求是不同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本阶级的代表能进入国家的统治阶层和掌握国家权力。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选举制度,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追求。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是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第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所投的选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且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投票,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差异而区别对待。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中所体现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的结合,特别是充分考虑到实质上的平等问题,如合理地处理了农村与城市、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所占的比例,如《选举法》第1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级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一规定就是根据我国农村与城市人口的变化而作的调整。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民主政治是一个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应当根据实际循序渐进。我国的宪法和选举法充分地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第四,无记名投票的原则。《选举法》第3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第五,对选举权给予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原则。我国选举的经费由国库开支,给予选举活动以较充分的物质保障。为了保证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使选民的选举权利得到实现,法律、法规从各种不同的方面提供了保障。

2.我国选举的基本程序

实体与程序是制度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实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下,就需要有一个良好的运作程序,如果程序不能反映正义,实体也就不能体现正义。我国选举的基本程序表现在:第一,设立选举的机构。我国在间接选举时,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在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划分选区时可以根据选民的居住情况划分,也可以根据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来划分。在选民登记中采用“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并于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选民名单。第三,提出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另外,选民10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15天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必要时可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在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第四,投票选举和当选计票。在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在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的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民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划分内部的行政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所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一般来说,单一制国家的特点有: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和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只有一种政权机关体系和司法机关体系;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分离权;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公民也只有一个国籍。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国所组成的联盟的国家。联邦制一般来说有这样的特征: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体系;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既有联邦的国家机构体系,同时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国家机构体系;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宪法有明确的职权划分;在对外关系上,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不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同时也有各成员国的国籍。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应当建立单一制,联邦制是一种过渡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特定情况下所采用的形式。我国实行单一制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同时更主要的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来考虑的。

1.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情况决定了只能实行单一制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汉族人口较多,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2%,少数民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8%,并且分布也不平衡。在这样一种条件下,不可能建立联邦制的国家。我国的民族分布情况是“大杂居”“小聚居”,各民族交叉居住,无法建立联邦制的国家。

2.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决定了只能实行单一制

尽管我国有众多的少数民族,各民族之间的差别也比较大,也存在着一些民族矛盾,但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友好的、和睦的。自古以来,我国各民族互相交流、互相合作,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中国的发展史也是各民族不断交流、共同发展的历史。各民族形成了集中统一的心理定势,无论是哪个民族掌握着中央统治权,都想把我国建成为集中统一的国家。

3.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决定了只能实行单一制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是哪一个民族的事情,而是整个中华民族的事业,光靠一个民族是不能完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只有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才有社会主义的发展。我国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人口、资源以及经济的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而西部地区的经济则相对落后;东部地区人口稠密,西部地区人口稀少、资源丰富。因此,各民族间必须互相合作、互通有无,合理地利用全国的人力、物力以及其他的资源。

4.我国的国防建设需要实行单一制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关系上坚持和平共处的原则,不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但是,我国也是一个主权国家,国防建设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行单一制在一定的意义上能将各民族团结起来,防止他国对我国主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