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治基础理论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

——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10月23日)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由于法治思想博大精深,不同时代的人们赋予它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综合起来说,法治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确认和维护着一个国家的统治秩序,调整着一个社会的重大利益关系,担负着维护国家稳定、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任。(2)法治最明显的特征是依法办事,它要求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都必须受到既定法律的约束,根据法律的要求来安排自己的行为和解决相关问题。(3)法治代表着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状态,一切活动按部就班地实施,井井有条地处理,整个社会因而呈现出有序、高效和公平的特征。(4)法治所展示的是自由、民主、平等、人权、公正等具有现代法律价值的生活方式,而与君主专制下的愚民政治和法西斯帝国残暴的高压政治格格不入。(5)法治是现代法律文明的外在表现,立足于古代法律文明的社会无论怎样标榜都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社会。当然,法治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一系列条件综合运作的产物。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理性文化是法治的文化基础。只有建立了符合法治所需要的基础,法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