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此,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和重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法治提升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而以“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为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正确的指导,也对三中全会《决定》中涉及“法治中国”的部分做出了更为细致的部署。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实际上绘制出了法治中国的路线图,将依法治国具体化、路径化,使之真正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这一切都表明,法治在我国未来的国家治理中会将愈发突出其显要位置。

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总结了我国近年来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并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论述,强调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厉行法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有许多新思路、新亮点,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重大发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次全方位的部署,它直面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吹响了新一轮改革的号角,无论是覆盖面之广,还是改革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对于这样一场伟大的变革,中华民族每一分子都肩负着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这不仅是因为国家层面上的这种根本性变革将深刻地影响每一公民的命运,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也是因为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直接反映了一国未来的发展潜力与格局,它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四中全会《决定》贯穿始终的一条红线。具体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五个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历史性进展,是和党的领导分不开的。中国共产党在反思“文革”的基础上,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把经济建设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中心,并把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提上了议事日程。通过在实践摸索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党最终在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庄严地写进了《宪法》。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进一步地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中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也一直都是由党带领着人民在实践中加以推进的。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国未来的法治建设也必然还要继续在党的领导下奋勇推进。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人民主体”和“人民民主”,是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与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紧密联结、不可分离的,也是体现党的领导,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应有之义。四中全会《决定》重申“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人民主体”和“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资产阶级民主的关键,是我们的制度优越性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然而在我国现实中,还存在不少特权现象,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真实的,更加侧重实质平等,它决不是资本主义国家虚伪的形式平等。在我国,剥削阶级已经消灭,虽然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但人人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人民才真正能够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而当家做主,保持国家的繁荣、安定、和谐。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治绝不是冷冰冰的规则治理,规则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人文精神和道德关怀。法律和道德虽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可割裂的互相依托和支撑关系。因此,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一方面,法治要体现道德理念,法律要强化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面。既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两者不可偏废。

中国共产党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要求全体党员不仅要做守法模范,还要做道德模范。因此,党规党纪是严于法律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依法办事只是对党政干部的最低要求,法律要求不能替代对党政官员的政治要求和道德要求,必须运用政治红线、法律界线、伦理底线编织和扎牢制度的笼子,才能确保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真正实现。也只有如此,才能够形成上行下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齐头并进的局面。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保持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相适应,不断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法治是人类几千年历史的文明结晶,它有着确定的、带有普遍性的内涵和要求,对于这些有益的经验,无论是外国的还是中国的,都必须抱持开放、兼收并蓄的心态,大胆地借鉴、吸收。但是,我国绝不能照搬照抄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而是要充分考虑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摸索,本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精神,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道路,完善适合中国的制度模式。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1)必须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最高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并提出了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来提高宪法权威。

(2)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立足中国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律的大厦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在实践的检验中、在不断变化的历史条件下弥补修缮。唯有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唯有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才可能发挥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国家治理和人民生活中的巨大作用。

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改革思路。比如,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务委员会委员比例,健全向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人数,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等等。随着这些改革举措的逐渐展开,我国立法领域将开拓新的局面。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当代社会,行政权急剧扩张,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极其广泛的影响。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行政权的运行方式需要符合政治文明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方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信守法的法治政府。

在现代法治环境下,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多被赋予服务的意蕴而不再是纯粹以命令的形式刚性运作,行政权更不能肆意跨越限度而对市场经济和社会自治横加干涉,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合法、合理行政,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实现执法的合法化、民主化、人性化和高效化,从而调动全社会参与法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进而创造和谐向上的社会发展环境。

具体来说,依法行政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通过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也要坚决杜绝乱作为。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对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决策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和透明是提高政府行为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关键,只有充分的政务公开,才能够获得人民的信任和认可。因此,必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都应当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使人民群众在政府严格的执法中感受到公正。

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要坚持司法公正,处理任何案件时都要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努力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以及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要树立司法权威,切实做到廉洁司法,使司法活动充分发挥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和制止不法活动的功能,努力使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处理都能够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使每一次司法的运行都能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中全会《决定》吹响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号角,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解决告状难的问题。通过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举措,使司法解决纠纷的渠道更加畅通。

(2)确立审判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3)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之间的权限分配,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些举措更好地保证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4)确保司法的权威和尊严。法律有没有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有没有权威。我国当前还存在不尊重法院审判和判决的现象,为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人民内心真诚地拥护、信仰法律和法治。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持全民守法,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依靠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推进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

(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四中全会《决定》把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放在了非常突出的位置。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党,党必须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而依法执政的关键则在于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自觉依法办事。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这对于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四中全会《决定》还明确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从广义上说,党内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因为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有八千多万党员,党的领导和国家治理息息相关,依法治国离不开党内的“党规之治”。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因此,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注意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延伸阅读

人民日报社论: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跨越[83]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

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法者,治之端也。”今日中国,法治正在成为国家治理理念、社会共同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发展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7年10月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上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大会进一步丰富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为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指出了新愿景,开辟了新征程。

大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围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我们党进行艰辛理论探索,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报告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14条基本方略:(1)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3)坚持全面深化改革;(4)坚持新发展理念;(5)坚持人民当家作主;(6)坚持全面依法治国;(7)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8)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9)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10)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11)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12)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13)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4)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这14条基本方略中,首要的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大会着重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相应的是,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转化,即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面对新的矛盾,我们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强调,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十九大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要深化政治巡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构建出一个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党的十九大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指明了方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锐意进取,埋头苦干,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继续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