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产业促进原则

为了切实而公平地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现代国家也采取积极的法律与政策措施,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这便是文化产业促进原则(promotion of culture industries),即国家通过法律或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市场繁荣。显然,促进文化产业原则属于切实而公平享用原则的衍生性原则、工具性原则。[46]

文化发展与繁荣既包括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也包括全面提高文化成果、文化设施质量与数量,公民参与文化生活的人数、次数与积极性以及文化产业规模与产值等。由于国家直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有限,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市场供应便成为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的重要源头。“‘文化产业’是指生产和发行……文化产品或服务的产业”[47],具有投资性、营利性。政府固然不得任意干预文化产业的市场运行,但是,为了达到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市场供应最大与最优化,在必要且合法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文化产业采取多种多样的辅助性促进措施,尤以财政资助措施为普遍采用的方式。其中,财政收入阶段的资助形式包括优惠税制、豁免国有资产收益、免除部分行政费用等,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内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财政支出领域主要通过专项资金来实现资助,比如在欧洲国家,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融资担保基金、奖励基金以及海外市场拓展基金等。[48]

按照法国2012年2012—776号政府令第1条,文化部职责之一,就是要“为了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播,促进文化产业、新技术发展,推动文化数字内容与服务”。法国在促进文化产业方面采取的直接性措施包括:税收激励——对媒体、图书、广播电影和录音业减少增值税;电影和视频游戏的课税减免;建立国家图书中心、国家电影中心和国家流行音乐中心,通过税额再分配机制支持相关产业;对小微企业进行特别资助;1981年实施图书定价制度,并推广至数字图书(2011)。[49]进入数字化时代,法国政府的举动令世界文化界瞩目。2010年9月,法国文化部宣布,法国将正式启动“文化、科学和教育内容数字化”工程,总预算为7.5亿欧元,75%用于项目投资,25%用于资助部分科研计划。[50]为促进电影产业,德国专门制定《联邦电影促进法》(Federal Film Promotion Act),并设立电影促进中心(Film Promotion Agency),任务是“为促进德国电影,也为完善德国电影经济结构”提供措施,全面支持德国电影的利益。该中心2005年用于电影制作等活动的经费达7.74千万欧元。同时,德国电影还受到联邦文化与媒体事务委员的支持,后者每年为德国电影奖以及电影制作等投入1.3亿欧元。即使是在发达国家瑞士,虽然各方对于文化的国家支助一直存有争论,最近几年却也日益认识到文化产业促进的意义,并于2012年开始实施《联邦文化促进法》(Fed-eral Law of Cultural Promotion)。[51]

与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文化政策不同,美国在文化产业支助方面采取了民间主导、产业政策中心型模式。对于营利性文化产业,美国政府并不采取特殊政策;但对于非营利性文化生产与服务机构如艺术表演团体、博物馆与图书馆等,除了少量的引导性资助外,主要借助税收政策达到间接资助。比如,按照美国《联邦税法》,非营利性文艺团体和公共电台电视台等免征所得税;同时,为非营利性文化机构提供赞助的纳税人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52]

近年来,在国际社会日益注重文化产业发展、强调文化软实力的潮流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专门的政策或法律,授权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其中尤为突出的是,韩国于1999年通过《文化内容产业振兴基本法》,2002年又通过了《网络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法》,显示了其促进文化产业的决心。

我国台湾地区于2010年通过“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法”,其明确的宗旨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之发展,建构具有丰富文化及创意内涵之社会环境,积极开发市场(第1条)。为此,该法规定了促进文化产业的政府责任:政府应致力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保障其发展所需经费;台湾发展基金应拨付一定比例投资文化创意产业。该法还创设了一系列“协助及奖补助机制”,如奖励或补助民间提供空间,设置文化展演设施(第16条);主管机关应协调相关机构,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与信用保证机制,并提供优惠措施引导民间资金投入;鼓励企业投资文化产业,促成跨领域经营策略与管理经验之交流(第19条);协助文化企业塑造国际品牌形象、开拓国际市场(第20条);以出租、授权或其他方式,提供公有文化资产如其管理的图书、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资料等(第21条)。

按照一般法理以及各国法律政策,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虽然具有多元性,如尊重作者的人格与财产利益等,但从宏观上看,促进文化发展是其中至为突出的部分。著作权制度的基本逻辑在于,通过鼓励作者创作与产业投入,达到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社会最大化,即文化市场繁荣。这一理念一直得到各国法律的贯彻,成为人类已实行300多年的著作权法律实践的基础。比如,世界第一部现代著作权法即1710年英国安妮女王令的实际名称就是《知识促进法》。[53]1787年诞生的《美国宪法》包含一个著作权条款(copyright clause),依其规定,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是“促进知识和实用性技术之进步”[54]。如今,我国《著作权法》开宗明义地指出,著作权立法的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第1条)。基于此,知识产权法学者往往将著作权法视为国家文化产业促进政策的法律实现方式之一。[55]

不过,促进文化产业只是文化法上的一种工具性原则,即以此达到其他原则的实现。由于文化产业化本质上被认为具有反文化的倾向,故必须注意该原则与其他原则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