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间金融的制度意义与其缺陷

从历史背景与经济现实中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金融抑制还是信贷配给,这种具有倾向性的制度安排本身并不完全是金融监管当局缺乏理性的行为,恰恰相反的是,金融抑制政策是发展中国家快速积累实现工业化的普遍选择,信贷配给行为是信息不完全的市场自发的长期均衡现象。因此,金融抑制与信贷配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是具有经济合理性的,是为了社会经济整体的发展策略与金融安全而作出的必要安排。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经济合理性会随着社会与经济条件的变化而逐渐消失,甚至成为阻碍社会资源进一步有效分配的障碍。

金融抑制与信贷配给必然会导致民间金融的产生,民间金融的出现存在制度必然性和经济合理性。在金融抑制背景下,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基本被政府以各种方式控制和干预,部分经济部门尤其是私营部门无法从作为一个整体的正规金融系统中得到资金支持,同时社会闲散资金也无法在正规金融系统之外谋求投资的机会因而只能忍受正规金融系统设定的低回报利率。借贷双方被迫在正规金融系统之外需求的交易机会便形成了民间借贷。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的逐渐推进,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得到逐步缓解,金融中介机构的逐渐壮大、政府社会控制技术的逐渐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代表着社会整体资金动员能力已经得到增强,无须对各经济部门的盈余资金进行全面控制也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资源,对生产剩余的全面控制着实并无持续的必要;并且,随着基础工业部门的建立,需要定向资金支持进行建设的工业部门已经很少,再强调对于资金流向的控制已经失去了经济上的意义。因此,以扭曲市场分配机制而实现快速积累的目的在经济发展中已经丧失了正当性。以自发资源为基础的民间借贷虽然在发展初期实属迫不得已的制度创造,客观上满足了部分经济部门的资金需要,对统一正规市场之外的需求作出了有益的回应,但其在形式上的非正规性、不受监管性和不受控制的结构风险对资金安全与金融稳定是严重的威胁。而在金融抑制的政策逐步放开之后,原本以市场参与者的需要为出发点的民间借贷形式比较符合市场模式下的信贷分配的效率取向。在上文对民间借贷进行定义的分析中,我们得出借贷与融资业务之所以需要特别的监管与规制的原因在于自治契约无法自身予以消除的结构性风险。既然结构性风险并不是来源于资金的所有制性质,只要能够以监管与规制的规范化结构控制手段将民间金融正规化,便能够在吸取民间市场导向、效率导向的优势的同时实现风险的可控。换句话说,只要能够施加以恰当的制度性结构控制手段,民间借贷就可以摘掉“民间”的帽子成为正规金融的一部分。

同时,民间借贷是克服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性的重要工具。私营部门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提供足够的信用证明,无法对资金风险进行保证,这是由正规金融机构的征信渠道和评价体系限制所导致的。相比于正规机构对于企业规模、抵押品数量等形式指标的判断,民间借贷往往可以利用地缘、亲缘等特殊关系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业务风险作出判断,借款资金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也成了民间贷款人执行还款要求时的保障。因此,民间借贷可以更有效地掌握借款前的信用信息,有可能以有效的手段在借款后实施监督,这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的困局。在信息不对称和信贷配给的背景下,民间借贷是克服市场失灵的一种有效途径,是正规金融系统的有益补充,具有出现的必然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