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企业内部结算价格制度

一、实行内部结算价格制度的意义

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为了分清企业内部各单位、各部门、各车间(以下统称内部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分析其生产经营情况,考核其经营业绩,应当对原材料、半成品、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制定内部结算价格,以此作为企业内部结算和考核的依据。尤其是在内部各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情况下,为了企业的整体利益,制定合理的内部结算价格更为必要。

实行内部结算价格制度,有利于开展全面经济核算,有利于内部各单位经济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和经营业绩的考核。如果内部结算价格制定的合理,才可能正确地测定内部各单位的业绩,了解各单位对整个企业的贡献。

实行内部结算价格制度,有利于企业各项成本管理工作的进行。企业的成本计划、费用预算、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控制以及成本考核等工作,都必须以内部价格为基础。

实行内部结算价格制度,制定合理的内部价格,有利于维护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在内部各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如果没有合理的内部价格,内部各单位可能会宁愿选择将其生产的产品或者劳务向外部销售,或者从外部购买其所需的材料物资或者劳务,而不愿选择进行企业内部交易。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企业内部各单位的经营业绩增加,而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却受到损害。因此,企业内部结算价格必须合理。

二、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

企业内部结算价格基本上按照下列两个基准制定出来:(1)成本基准;(2)市价基准。各企业通常将它们加以不同程度的修改,制定出各种各样的内部结算价格。

(一)成本基准

1.全部成本法

全部成本法,是指按照提供产品或者劳务的内部各单位生产上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制定结算价格的方法。然而,它并非只是使用实际成本,在很多场合也使用预定成本或者标准成本。

2.成本加利润法

用成本加利润法制定内部结算价格时,要在内部供应单位生产产品或者劳务所需要的成本之上加一定数额的必要利润。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内部供应单位产品或者劳务的实际成本加上利润;另一种是内部供应单位产品或者劳务的标准成本加上利润。

3.变动成本法

变动成本法也称边际成本法,要求以内部供应单位所提供产品或者劳务的变动成本为基础来制定内部结算价格的方法。之所以采用变动成本作为基础,是为了防止因生产能量利用率的变动而使内部结算价格随着单位产品所分摊固定费用的增减而变化。

(二)市价基准

1.单纯市价法

单纯市价法就是以相同产品或者劳务的市场价格制定企业内部结算价格的方法。在各单位对外销售产品或者劳务的情况下,将会发生广告费、交际费等推销费用;而在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供应产品或者劳务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发生此类费用,因此,在制定内部结算价格时可将其剔除出去。

2.协商价格方式

协商价格方式,就是由企业内部各单位中的供应和需求双方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直接洽谈和反复协商,最终确定双方满意的价格的方法。

除以上所述的几种方法外,内部结算还有其他的方法。各种方法均有其优点和缺点,企业应当根据管理的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合理确定内部结算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