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人类学派
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是意大利的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5—1909)。龙勃罗梭和他同时代的另外两位犯罪学家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加罗伐洛(Raffaele Garofalo,1852—1934)都是意大利人,所以刑事人类学派也被人们称为意大利刑法学派。
龙勃罗梭出生于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家庭,早年在帕维亚大学学医,后成为犯罪学家和精神病学专家,曾长期担任意大利都灵大学教授和精神病院院长。1905年首创犯罪人类学讲座,1876年出版其代表作《犯罪人论》,1899年出版《犯罪的原因和救治》,在欧洲大陆和美洲英语国家具有广泛影响。
1870年龙勃罗梭被任命为一个地方的精神病院院长。他利用当地的一个大型监狱,对犯罪进行人类学方面的研究。1871年龙勃罗梭在解剖著名盗匪维里拉(Vilella)的尸体时,发现维里拉的后脑骨同普通人的不一样,倒是和动物的和原始人的比较相似。接着,又有一个案件引起了龙勃罗梭的注意,一个名叫密斯蒂的士兵为了一件区区小事,突然开枪射杀了8名军官和士兵,之后即进入酣睡状态,12个小时醒来之后就像任何事情没有发生一样。后来他以监狱里的犯人为对象,有组织地进行解剖学与人类学的调查和研究。他对383个犯人的头盖骨的研究表明,有58.2%的人眉拱骨凸出,32.5%的人智齿发育异常,28%的人前额塌陷,16%的人后脑凹陷,而未开化人的头盖骨也恰好具有类似特征。后来,他又对1279名意大利罪犯进行人体测量和相貌特征分析,发现不少犯罪人同普通人在人体相貌方面有较大差异。小头畸形最多出现在盗窃犯中,其次为杀人犯和抢劫犯;强奸犯常常前额后缩,眼歪且斜视,塌鼻子,颌骨很大。杀人犯目光冰冷,好像是石头人,经常头发卷曲,女杀人犯的嘴很宽,嘴唇左侧经常收缩。许多罪犯鼻子是歪的,或者向左歪,或者向右歪,许多人瞳孔放大或缩小,边侧眼球震颤。有的罪犯表现出佝偻病的症状。[18]根据这些调查和分析,龙勃罗梭提出了以“返祖现象”为基础的“天生犯罪人”的概念。
龙勃罗梭认为,“天生犯罪人”是低级生物,几乎是类人猿。这些人缺乏道德,具有过分的虚荣心,生性残忍和喜欢文身。他试图将犯罪现象同生理因素,首先是同人的机体的外部构造结合在一起,否认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他认为,犯罪不是基于自由意志选择的后果,而是“天生的犯罪人”和生理上具有某些缺陷的人,在一定条件下所必然从事的犯罪活动。因此,他主张采用社会隔离的刑事政策,将所有具有犯罪倾向的“天生犯罪人”统统流放到荒岛上,使之永远与世隔绝,无法再危害社会。
龙勃罗梭的这一观点在当时即受到广泛批评,后来他通过对《犯罪人论》一书的多次修改,逐步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犯罪原因也包括气候、谷物价格、性和婚姻传统、刑法、政府结构、教会组织、宗教信仰等等。在《犯罪人论》第5版中,他将天生犯罪人在全部犯罪人的比例从原来的66%降为40%;在《犯罪的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又进一步降低为33%。尽管如此,他还是将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人、激性犯人和偶发犯人。龙勃罗梭的研究方法备受批评,特别是现代科学的发展,他的理论更显得简单和天真。例如,人类学的兴起和发展,使得犯罪人乃隔代遗传的说法变得毫无意义,精神病学家和心理学家提供的证据表明,犯罪和心神丧失之间的关系远比龙勃罗梭想象的要复杂。尽管如此,龙勃罗梭的思想仍对西方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他首先以自己的学术活动开辟了一条研究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的新道路——把抽象地分析犯罪行为变为具体地研究犯罪人,这种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奠定了龙勃罗梭在刑法学界,特别是犯罪学界的地位。
自20世纪以来,在英美等国出现了新龙勃罗梭主义,美国的艾尔尼斯·胡顿对10个州的13000名犯人进行人类学的调查,他得出的结论是,一般来讲,对于机体不发达的人讲,有些情况是天生的,他们经受不住灾难和周围环境的引诱,因而发生反社会的行为。胡顿的研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龙勃罗梭理论的影响力。
2000年美国《综合精神病档案》杂志上,一位科学家发表文章指出,强盗或杀人犯的前额大脑灰质总量平均比正常人低11%左右。研究发现,那些具有暴力倾向的人,他们大脑前额部位的脑组织活性明显较正常人弱。美国南加州大学精神病学教授阿德里安·瑞恩从洛杉矶临时职业介绍所征募了21名被认为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成年男子,这些人共同的特点是藐视法律,并带有极强的攻击性。瑞恩使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仔细观察实验对象的三维大脑图像,注意到一个具有共性的现象,那就是这些人大脑灰质总量平均比正常人少两汤匙左右。灰质量是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一部分,瑞恩把灰质的功能比作火车上的紧急制动装置,在人们因愤怒而情绪失控时,这些物质起着约束自我意识的作用。而大脑灰质不足的人,因控制情绪冲动的能力相对较弱,故而对个人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因而容易产生过激行为,甚至实施暴力行为。[19]
心理学研究也表明,当普通人打算做某些不符合道德规范的事情时,通常会感到脸部发烧、呼吸加快,不由自主地冒冷汗。但在接受实验的特定对象中,却很难发现上述特征。他们在准备做坏事时,往往表现得异常冷酷,并不会像正常人那样产生窘迫、不安或内疚感。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常用“冷血杀手”来形容这些人的原因。
受到这些研究的影响,近些年来,国外一些科学家也在尝试用一些新的方法来预防和减少犯罪。如有的针对强奸犯性欲强的特点,研制成所谓“灭罪餐”,让他们大量摄入某种物质,来压制他们的性欲;有的通过“锂疗法”,使罪犯大脑中的几种化学物质得到平衡,让他们好斗、冲动和怪异的性格逐渐消失;有的通过基因疗法,注入所谓的健康基因,来改变人的性格。凡此种种,都可以说是龙勃罗梭思想在现代社会的翻版。尽管科学家可以通过科学手段,使一个人由“坏”变“好”,尽管人类的前额部分可能存在某种控制和规范个人社会行为的物质,但脑灰质少并不能作成某些人习惯使用暴力的唯一解释。事实上,人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环境恶劣、生活状况不佳乃至个人遭遇不幸,都可能使人产生以暴力手段报复社会的念头。如果我们不是从社会生活中,而是从生理上寻找犯罪的原因,就可能走上“基因决定论”的危险道路,这是特别值得警惕的。
意大利的菲利和加罗伐洛继承和发展了龙勃罗梭的思想。菲利出生于意大利的曼杜省,学生时代对统计学,特别是犯罪统计学发生了浓厚的兴趣,后师从龙勃罗梭,在都灵大学研究犯罪学。在菲利活跃的一生中,他从来不采取超自然力量的说法来解释人类行为,也避免采用刑事古典学派的“人可以做任何他想要做的事”的陈词滥调。针对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菲利从哲学、神学和法学三方面进行了驳斥。在哲学上,他认为自由意志说与凡果必有因的因果关系相矛盾;在神学上,他认为自由意志说与上帝万能说有悖;在法学上,他认为自由意志说不能解释为什么过失犯罪,尤其是不作为形式的过失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杀人犯罪之研究》和《犯罪社会学》两本书中,菲利将犯罪人分为四大类,即心神丧失犯罪人、天生犯罪人、偶然性犯罪人和激情犯罪人。[20]主张对天生犯罪人和心神丧失者采取与世隔绝的社会政策,对偶然性犯罪人则重点给予教育改造,对于激情犯罪人则给予损害赔偿处分。他将犯罪原因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物质原因,即种族、气候、地理位置、季节变化等。他认为这些因素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通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就能够促使犯罪行为的产生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第二种是人类学的原因,即年龄、性别、心理状况等。他认为仅仅是人类学因素不足以解释犯罪原因,它必须与其他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有影响,而且这种因素也只适用于天生犯罪人和偶然性犯罪人;第三种是社会因素,按照菲利的说法,“社会因素是指能够促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环境”,即包括人口密度、习俗、宗教、政府组织、经济和工业情况等,并据此创立了社会责任论,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要考虑犯罪人的个人因素,考虑的重点应放在导致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上,在社会环境中寻找产生犯罪的原因,社会对犯罪人负有教育和改造的作用。所以,菲利认为预防犯罪的根本在于革除社会弊病,改善人们的就业状况、居住条件和文化教育状况直至社会制度等,这样才可以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加罗伐洛是人类学派的第三位著名理论家。他出生于意大利那不勒斯的一个西班牙后裔的家庭,在大学期间主修法律。在非常年轻时,他即成为一名法官,曾经在那不勒斯大学担任刑法学教授,并被任命为意大利王国的参议员。1903年他应当时的司法部长的邀请,主持刑事诉讼法的编写工作,这项计划后因某种政治原因而搁浅。加罗伐洛的代表作是1885年出版的《犯罪学》一书,这本书曾经修订和再版多次,也被翻译成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葡萄牙文,最新的中文版也于1996年问世。
受龙勃罗梭思想的影响,加罗伐洛也否定自由意志,主张以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他将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法定犯,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另一类为自然犯,即违反人类社会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正直感和同情心的犯罪。
加罗伐洛虽然属于人类学派,但他主要不是从生理学角度探讨犯罪原因,而是偏重于心理学的方向。他以“心灵和道德异常”的概念来解释犯罪行为。所谓道德异常是指生理上的缺陷而缺乏情感或利他感。它是一种存在于低等种族,通过遗传而来的心灵力量,迫使人易于犯罪。他认为外在环境虽然对犯罪有很大影响,但这种心灵的内在力量才是最重要的。
加罗伐洛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去替代私人复仇,而是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人的进一步侵害,方法便是改变他的动机以引导他的行为,使其不再具有威胁性。正如他本人所说:“我们努力的方向……不是计算对犯罪人所施加的伤害强度,而是确定哪种限制最适合他的特殊品质。”他的主要贡献在于发展了这样一种思想,即驱使人犯罪的动机是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发现这一动机并确定将会改变这一动机的治疗方法是我们改变犯罪人,使其不再危害社会的第一步。
加罗伐洛认为刑罚应该只有一个目标,即解除社会敌人的武装,以使他停止对社会的侵害——这是所有刑罚均应得到的结果,而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是确定符合每个犯罪人需要的刑罚强度和种类,以便使所有犯罪人所承受的刑罚都不超过他的个人应该承受的限度。[21]由此可见,加罗伐洛反对一味地强调刑罚的惩罚性,主张帮助犯罪人中那些能够适应诚实生活的人,以便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刑事人类学派以自然科学的方法探讨犯罪原因,并讲求犯罪对策,这一点对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这个学派,尤其是龙勃罗梭的观点往往趋于极端和过分简单化,具有相当大的片面性。就犯罪原因而言,我们既不否认遗传的规律,也不否认遗传学,只是不承认这种规律对犯罪现象的影响。因为犯罪首先不是生理现象或心理现象,而是一种社会现象。寻找犯罪产生的根源,只能从社会生活本身去考察,而不是相反,或者忽视这个根本性的问题。否则只能是本末倒置,也就不可能正确地解释纷纭复杂的犯罪原因和日益上升的犯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