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诠释学:概念翻译及其定义

德语Hermeneutik(英语Hermeneutics)诠释学德语Hermeneutik(英语Hermeneutics)的译名至今尚未统一。哲学界有诠释学、解释学、释义学等译法,文学界大多将其译为阐释学。本书采用“诠释学”一词,乃出于以下考虑:其一,“诠”字自古就有“真理”义(注:参见《辞源》,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四卷,第2091页。);其二,由字形上看,“诠者,言之全也”(成中英语)。综而言之,“诠释”所指向的乃是真理之整体,因而以“诠释学”对译Hermeneutics,显然更为契合Hermeneutics之旨归。

关于诠释学的定义,诠释学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在一些哲学辞典上我们所看到是以下不同的表达:

(1)《韦伯新国际辞典》(第三版):“诠释学研究的是诠释和解释(interpretation and explanation)之方法论原则;特别是对《圣经》诠释的一般原则之研究。”(注:See Webste'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诠释学辞条。)

(2)德国《哲学小辞典》对诠释学作了这样的概括:诠释学是一种历史的理解及其前提的哲学派别,它相当于古希腊哲学中的诠释技艺(hermeneutiké téchne),是作为(首先是神学与《圣经》的)文本解释的规则之体系的理解艺术(注:Vgl.Philosophisches Wörterbuch(哲学小辞典),Herder Freiburg,1980,S.119.)。

(3)在德国权威辞书《哲学史辞典》“诠释哲学”的条目下,作者舒尔茨(G.Scholtz)宏论古今,洋洋万言,惟独没给出一个明晰的定义,或者,可以说给出了一个很难称为定义的定义:诠释哲学标明了哲学自身中的一个领域,这一领域一方面是通过马克思主义和另一方面通过盎格鲁撒克逊语的语言分析与科学理论的变种(Spielarten)而显露出来,它是使《哲学史辞典》得以完成的这样一种哲学方向(注:Vgl.Joachim Ritter und Karlfried Gründer(hg.),Historisches Wörterbuch der Philosophie(哲学史辞典),Darmstadt,1989,Bd.7,S.553-554.)。

(4)伽达默尔在为《哲学史辞典》撰写的“诠释学”辞条中指出:诠释学是宣告、翻译、说明(Erklären)和解释的艺术(注:Ebd.Bd.3.)。

(5)冯契主编的《哲学大辞典》:诠释学在广义上指“对于文本之意义的理解和解释的理论或哲学。……狭义指局部解释学、哲学解释学等等分支、学派。”(注: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2001年修订本),上海辞书出版社,上卷。)

此外,诠释学经典作家也给出了自己的定义:

(6)海德格尔:“此在的现象学就是诠释学。”(注:M.Heidegger:Sein und Zeit,Max Niemeyer Verlag Tübingen,1986,S.37.)

(7)利科尔(P.Ricour):诠释学“是关于与‘文本’的解释相关联的理解程序的理论”(注:这一定义显然与他把“文本”视为诠释学的核心有关。参见利科尔:“解释学的任务”(李幼蒸译),载《哲学译丛》,1986年第3期。)。

上述对诠释学的定义基本上着眼于它的方法论意义,只有定义6(海德格尔)具有方法论与本体论本体论的双重意涵,不过它指向的仅仅是海德格尔的诠释学,不具有普遍意义。定义3则给人以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困难在于,即便我们知道了诠释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英美哲学的变种,也还是不清楚这个“变种”后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况且“变种”一说尚缺乏足够的证据,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很少有关于诠释学的论述;同样,在传统的诠释学文献中,也未发现它与马克思主义有着某种渊源关系的痕迹。

帕尔默帕尔默(R.Palmer)曾对诠释学归纳出6个现代定义,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如下:

(1)《圣经》注释学理论:《圣经》诠释的原则;

(2)一般语文学方法论:扩展到其他非《圣经》的文本;

(3)所有的语言之理解的科学:施莱尔马赫的一般诠释学;

(4)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的方法论基础:作为理解人的艺术、行为和作品的科学的狄尔泰诠释学;

(5)生存(exisistence)与生存之理解的现象学:海德格尔对人的此在与生存的现象学说明。伽达默尔继而以“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之思想将它发展为语言诠释学;

(6)一种诠释的体系,它既重新恢复又摧毁传统,人们藉此深入到隐藏在神话和符号背后的意义:利科尔关于诠释规则的理论,这些规则适用于对“特殊的”原典(比如梦、神话符号)的解释。(注:R.Palmer(帕尔默帕尔默),Hermeneutics(诠释学),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Evaston,1969,pp.33-45.)

据帕尔默帕尔默,上述每一定义都不仅指向一个历史阶段,而且暗示着一个重要的诠释学问题。

在舒科尔(L.A.Schökel)看来,对“解经学解经学”(Exegesis)、“解经方法解经方法”(exegetical method)和“诠释学”加以区分有助于我们理解“诠释学”:“解经学解经学”乃用于理解与解释一个文本;“解经方法解经方法”是在文本诠释中的体系化的程序之方式;“诠释学”乃是文本的理解与解释活动的理论。(注:Luis Alonso Schökel(舒科尔),A Manual of Hermeneutics(《诠释学指南》),Sheffield Academic Press,1998,p.13.)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这样一个事实:迄今为止,根本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诠释学”定义。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些在不同时期发展出来的、形态相殊的诠释学。虽然诠释学的主旨是意义的理解和解释,但我们却不能简单地将诠释学定义为关于理解与解释的理论。在某种意义上,语言学、语义学语义学、甚或哲学等都可以看作是关于理解与解释的理论。这样的定义,既忽略了诠释学之理解的历史性特征(这是诠释学最重要的、也是最初被揭示出来的特征之一),又没有反映自海德格尔以来的诠释学家试图在诠释学方法论和本体论本体论上的突破所作的努力。

为此,我认为有必要重新定义“诠释学”。综合上述诸多定义,我们可以将诠释学暂行定义应为:诠释学是(广义上的)文本意义的理解与解释之方法论及其本体论本体论基础的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