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学视域下犯罪学学科体系建设研究
- 李晓临等
- 35559字
- 2020-08-27 15:27:35
二、犯罪学学科的发展历史
比较成熟的犯罪学应当是在一般意义上综合和概括了对犯罪现象的认识,是关于犯罪现象完整而系统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理论体系。按照这个基本标准分析,作为一个比较成熟的犯罪学学科,应该是有自己独立而必要的研究对象、有比较成熟的研究方法,有独立存在的知识体系等方面构成。
(一)犯罪学研究对象发展历史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特定的研究对象是该学科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根本和依据。王牧教授认为:作为一门比较成熟的犯罪学学科,首先,必须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对象相对明确、完整,要与其他事物有明确的区别,自成一体;其次,研究对象要具有必要性。对象的研究要有意义,是其他学科研究尚未包括的。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犯罪现象,人们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开始于对它的认识,也存在一个从愚昧到理性的过程,随着对犯罪现象认识的深化、积累和科学,最终确立了犯罪学研究对象,其间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1.启蒙思想前对犯罪的认识
作为独立学科的犯罪学问世于19世纪,但这不等于说此前人类思想文化中没有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古典犯罪学以前的漫长历史中,人们一直没有放弃对犯罪的思考,当时影响比较大的是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哲学家对犯罪和刑罚问题做过的观察和论述以及中世纪的神学预定论和自由意志说。
早在古代,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哲学家就曾对犯罪和刑罚问题做过观察和论述。现在很多犯罪学的基本思想,我们会在这些先哲的论述中发现踪迹。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在其著作中就认为,人的灵魂中有善恶两个部分,而人的善良品质或恶行,归根到底是由教育的好坏决定的。他还认为,人都有野兽般的恶性和不应有的欲望,当其对自己的控制放松的时候,兽性就活跃起来,引起各种邪恶的行为。恶性的发展既受个人控制的影响,又受外在条件的影响,金钱也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德漠克利特和亚里士多德等人也都把贪图财富视为使人犯罪的原因,后者还着眼于对财富的分配的分析,并提出立法应制定“均产法”以遏制犯罪,消除内乱的主张。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人的罪恶本性是犯罪的根本原因,这种原因即使是实行了公产制度,也是无法完全补救的,因为人的罪恶本性中还有情欲的驱使,如寻欢作乐,追求名位、荣誉、权威等等。再如古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法学家西塞罗认为,人的最大特征是具有理性,这是人超越禽兽的重要能力与标志。但人的理性又有不同,犯罪是由犯罪人理性欠缺或被蒙蔽造成的,当理性觉醒后,其良心就会受到折磨。另外还有些学者、医生将犯罪同经济条件、人的天性联系起来进行论证。古罗马杰出的医学家盖仑就认为,如果犯罪是由于他的天性而引起的话,那么刑罚对于他就是无效的。这和犯罪人类学派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极其相似。而古希腊历史学家色若芬和著名的古罗马诗人维吉尔等都在其作品中注意到了经济条件和犯罪的关系问题,对于引起犯罪的经济条件做了论述。[7]
中世纪的神学预定论认为,犯罪的基本存在形式是鬼魂附体,犯罪意味着邪恶,犯罪人和精神病人都是鬼魂附体所致。[8]因此,社会对付犯罪的主要手段就是各种驱邪的方法。要阻止恶行的产生,就必须鞭挞、火烧或在他们头颅上开孔“驱邪”,可以推想现代社会之所以酷刑十分普遍,也许就与这种犯罪观有关。
另一种宗教神学理论即著名的原罪说。中世纪教父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奥古斯丁(Aurelius Augustinus)毕生思考善恶问题,提出“原罪说”和“善恶论”。他认为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在看守伊甸园时,因受恶魔蛇妖的诱惑偷食了伊甸园禁果,触犯了上帝的禁令,犯了罪,从此败坏了人的本性,被罚到尘世来受苦。因此,他们的后代子孙,生下来就是有罪的,他们身体内藏有邪恶的力量,这种邪恶力量是从亚当开始进入人体的,是犯罪的本源。但是人尽管生来有罪,还是可以通过至善的神性恢复德性。他认为人最终能否进入天堂永远得救,成为有德性的善人,完全取决于上帝意志的安排,而非人的意志,人的意志不可能自由。也就是说,所谓亚当夏娃之原罪,实际上是拟人化的神定善恶。或善或恶,皆非人定,而是神定。可以看出当时对于犯罪的研究的一大特点是神学犯罪论。基教会利用自己的强大的地位,为了论证基督教会和世俗政权对于人们统治的合理性,用基督教义分析和解释犯罪。
与鬼神中心论相对立,自由意志论认为人犯罪或不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的结果,而非神定的结果。不列颠修道僧斐拉鸠斯公开抨击奥古斯丁的原罪说和神学预定论,认为人是有自由意志的,后人即使犯罪,也不是亚当夏娃犯罪的结果,而是自由意志造成的罪恶,罪恶绝不可能代代相传。[9]斐拉鸠斯认为人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的善恶由自己的意志来选择决定的,而不是上帝决定。所以,人犯罪或不犯罪是自由的,“犯罪意味着自由”[10]不难看出,斐拉鸠斯是想用人的自由意志说明人不可借助救世主或教会的力量而靠自己获救,成为有德之人。围绕着人的善恶决定性的因素,自由意志论是作为神学预定论的对立面出现的,自由意志论是用人的自由意志解释善恶,而神学预定论是用鬼神解释善恶。
圣经中强调“原罪”,有的神学家甚至认为犯罪行为是魔鬼附体的结果,犯罪人是在某种程度上与魔鬼有关的人。这种只用宗教教义解释犯罪和刑罚问题,而把其他方面的有关犯罪和刑罚问题的探讨视为异端,从而严重阻碍了犯罪学思想的发展。基督教神学家、《教父学》的作者奥古斯丁,在其著作中阐述并发挥了“原罪说”,他说:“罪是奴役制度之母,是服从的最初原因。”由于人生来有罪,所以“奴役制度是合理的”。显然,这是为维护奴役制度制造的一种理论根据。神学家阿奎那除赞同奥古斯丁对“原罪说”的阐述外,还认为人的身上存在着一种为善的习性,但这种习性必须经过“某种锻炼”才能至善。不接受神的启发帮助或人的忠告和劝诫,就会堕落成恶劣的动物、易于作恶。综上可见,中世纪的“原罪说”“魔鬼说”等非科学的犯罪学说,都阻碍了犯罪学理论的科学研究。
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对于犯罪的思考,大都是片面的,没有体系的、不完整的。一般都是在探讨某些哲学、法学和其他的基本理论的时候而顺便论及的。既没有对犯罪问题进行集中的研究,更没有把犯罪作为整体的社会现象来对待。[11]这时候犯罪学没有形成学科体系,更没有犯罪学方法论的理论。但正是这些对于犯罪的思考,为犯罪学科体系的正式形成和研究发展方向奠定了基础。中世纪的神学预定论和自由意志论也是用直观不到的,现实生活中无法证明其存在与否的原因来猜测、解释犯罪。随着社会的演进和人类认知水平的提高,它遭遇越来越多的来自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挑战,逐渐让位于对犯罪问题的科学认识。
2.古典学派对犯罪行为研究
从18世纪以来,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的先驱们高扬理性的大旗,对宗教神学思想和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动摇并且摧毁了封建思想专制。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对犯罪的研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理性、平等、自由、人权等观点渗透到犯罪的研究中来,研究者们大力抨击封建专制制度,反对罪刑擅断和酷刑,力图将刑法从神权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古典犯罪学派的犯罪理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它的思想首次冲破了在中世纪及此前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的对犯罪的神学论解释,使人类开始用人类自己的意志来解释自身的犯罪行为,这是人类对犯罪认识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等人。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1764年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即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贝卡利亚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发表,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初期仍在盛行的司法专断、独裁和残暴,建立一套科学、文明、人道的刑事司法制度。贝卡利亚在书中从否定人类行为的神意决定论而代之以自由意志论出发,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犯罪原因、刑罚的目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的威慑效力、刑事诉讼程序和犯罪预防等旨在颠覆封建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的较为严密的主张。如在犯罪原因方面,贝卡利亚坚持启蒙主义思想原则,以抽象的理性人为出发点,认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类的犯罪是自由意志的体现,是犯罪人基于“趋利避害”、“避苦求乐”本性所作的必然选择,而“刑罚的目的仅仅是不让犯罪人今后再加害于社会,并且让犯罪人周围的人远离犯罪的道路。”[12]因此,刑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预防犯罪。但是刑罚并不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国家依其刑罚权限制的原理,为了保障市民的自由,对于什么是犯罪行为,对之应科以何种刑罚,必须先以法律明确的加以规定,“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13]。贝卡利亚对立法提出了明确性的要求,认为法律的含混性是一个弊端,同时认为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来判定犯罪事实、适用刑罚。只有严格地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犯罪是否成立,才能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对于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科以刑罚,不问犯罪者为何人,应无任何身份上的差别,必须平等地不可避免地适用,这也就是贝卡利亚的罪刑法定思想,可以说,罪刑法定主义是贝卡利亚立法思想的精髓。贝卡利亚还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主张罪刑均衡原则。他认为对罪犯的处罚应以其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为准,而非以犯人的意思为准,同时犯罪行为有一个从最严重犯罪到最轻微犯罪顺序排列的阶梯,那就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重到最轻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14]贝卡利亚的这些主张针对当时最大的社会时弊提出了改革的理性思路。贝卡利亚的著作促成了现代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的诞生,为实现资产阶级为实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直最为关注的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提供了通过司法手段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在很大程度上,贝卡利亚的著作发挥了重塑刑事法律、推动确立资产阶级价值观念的作用,促成了欧美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15]
边沁对于犯罪和刑罚的研究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哲学基础上的。在其《立法理论》一书中首先强调,他所研究的犯罪“是为创建一部尽可能好的法典而进行的理论研究”,犯罪这一概念“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被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16]边沁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了分类,进一步发展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使之具备了实在的、可操作的标准和内涵。他还创造性地论证了犯罪补偿原理,对如何全面预防和矫正犯罪提出了较为系统、细致的对策,其中还提及了类似“高薪养廉”以及“宗教预防”“教育预防”等至今依然没有落后于时代的预防犯罪理念。[17]大大开阔了先前立法者仅仅局限于刑罚惩罚的狭窄思路。
费尔巴哈认为犯罪不是违反道德,而是违反法,犯罪是侵害根据法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侵害,他还以心理强制说为基础,主张应将犯罪与刑罚预先有法律明文加以规定,向国民宣告,并且强调,为了充分发挥“心理强制”条件下刑法固有的一般预防功能,必须对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处罚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规定,必须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主义。他用“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的三句名言对罪刑法定主义加以表述,并对此作了详细的分析论述。
古典犯罪学派对人类的犯罪行为开始进行自然主义的探讨,它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犯罪行为,开始了对犯罪现象的系统的研究。这种自然主义犯罪现象的研究,不仅奠定了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尤其是刑法理论的基础,而且其理论形成了一个逻辑连贯的理性知识结构,使一套流行至今的刑事司法体系趋于合理化。[18]当我们所处的社会状态中没有了像上帝那样的根本的试金石后,犯罪学便成了我们力图解决政府结构问题的一部分。[19]但古典犯罪学派在追求刑事惩罚运用的法治原则时,关注的是犯罪行为和法律规范的逻辑原则,首要的理论着眼点必然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他们将犯罪概念限定在刑法规范内,侧重于法律规范内的犯罪行为的形式特征的分析,并以犯罪构成要件概念为中心,通过分析实定刑法的规范构造及其相互关系来进行犯罪研究的规范分析方法,契合了法律科学的规范逻辑分析要求,直接促进了统一的刑法和刑法学体系的形成,但在刑法学垄断犯罪研究的情况下,对犯罪没有明确不同于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这些不足造成了犯罪学先天的不足,这不是真正的科学意义上的犯罪学。
3.实证犯罪学派对犯罪人研究
实证犯罪学派在犯罪的研究对象上贡献了从犯罪人角度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的内容。与古典派用人的主观意志解释犯罪相比,实证派犯罪学首次用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相结合来解释犯罪,使人类对自身犯罪行为的理解又向前迈出了一步。实证学派诞生于19世纪后半叶犯罪增加而古典犯罪理论及其刑法制度无能为力的历史背景下。当时工业化革命带来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原有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社会失业人数急剧增加,社会冲突频繁化、多样化、激烈化,犯罪率激增,暴力犯罪和累犯惯犯的数目也不断加大。面对这种社会现实,旧的犯罪古典学派的犯罪和刑法理论已不能适应打击和控制犯罪的实际需要,人们期待一种新的、更为有效的犯罪和刑法理论,为社会政策的改良提供支持。同一时期,随着自然科学的进步,人们开始深信科学不仅能够控制自然秩序,也能够控制社会秩序,试图将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引入到社会研究中,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实证主义学派提出以实证作为一切科学的方法论,强调根据经验、事实和感觉得出实证的知识。这种实证研究方法在世纪后半叶也开始渗透到犯罪研究领域,医生出生的意大利学者切萨雷·龙勃罗梭率先开始以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实证犯罪学派就此产生,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龙勃罗梭、菲利和加洛法洛。被并称为“犯罪学三圣”
龙勃罗梭的理论涉及犯罪人、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等多个方面。龙勃罗梭曾经把自己称为“事实的奴隶”,他批评犯罪古典学派不够科学,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局限于法律规范,没有适当地解决犯罪的原因问题,宣称对于犯罪的答案可以通过某个特定的科学方法找到,那就是实证主义。于是他抛弃了犯罪的法律形式概念,转向了运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注重系统的观察与测量和第一手资料的获取,将结论建立在对资料数据的分析上,1876年出版《犯罪人论》就是他长年对犯罪人进行实证研究的结果。他研究了389名死囚犯罪人头骨,并对将近6000名罪犯的人体测量和相貌作了详细的记录和分析研究,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论”,认为犯罪人是一种自出生时就具有犯罪性的人,其犯罪性是与生俱来的,是由他们的异常生物特征所决定的,这种生物特征又是被隔代遗传的。[20]阐述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其中包括颅相和其他体貌特征、文身、感觉、爱恨、道德、宗教、智力和文化、情感、笔迹、文学、暗语等。在龙勃罗梭后来的著作中,其观点有所修正,把犯罪原因扩大到一些后天因素,从生理、心理、环境、气候、种族、文化、饮食、遗传和年龄等多方面对犯罪原因进行探讨和分析,基于这些犯罪原因,他首次对犯罪人做出了分类,提出了天生犯罪人、激情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四大犯罪人类型。龙勃罗梭以他的犯罪原因理论为基础,提出了相应的犯罪控制理论和对犯罪人的治疗。认为处罚犯罪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一致,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应采取不同的处遇方式。在犯罪预防方面,提出了扫清森林、开辟新路、设置村落,则盗窃风可绝;控制人口增长,可防止因人口过于集中产生的犯罪;防止通奸罪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提倡离婚自由等等。虽然龙勃罗梭的理论片面和偏颇之处显而易见,但是他首次突破犯罪的规范概念,将犯罪学研究视角从抽象概念出发研究犯罪行为转到以实证的方法研究犯罪人,从法律规范转换到从犯罪人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确立了犯罪研究的实证分析方法,促进了犯罪实证学派的产生。龙勃罗梭被尊称为犯罪学的鼻祖。
龙勃罗梭的学生恩里科·菲利比较系统地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他的理论和方法。菲利对古典犯罪学派将犯罪研究局限于法律规范内的研究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出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的古典犯罪学派,集中注意犯罪的名称、定义及其法理学分析,把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罪犯人格抛在一边。只在法律具有严格规定的上述情况下,古典犯罪学派才在理论上探讨犯罪人的个性特征,这种方式不能为社会提供一点关于人变成罪犯的原因和社会用以防卫犯罪的补救措施的说明,而实证派所采用的方法是首先对犯罪的原因进行研究,这就步出了专门的法律科学的狭窄有枯燥的范围,成为真正名副其实的社会和人类的科学。[21]凭借这种实证研究方法,菲利对引起犯罪的根源进行了分析,在系统继承龙勃罗梭理论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他的理论和方法,认定犯罪与生物遗传因素有着密切关系,但又并不仅仅满足于这种生理学的解释,将犯罪原因的解释扩大到自然和社会因素,得出了如下结论:“已罪的自然根源就在于三类原因即人类学因素(生理及心理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结合”,并且“应当把犯罪的周期性变化主要归结于社会因素的作用”。[22]菲利通过对犯罪人类学资料的分析将犯罪人划分为五类,即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习惯性犯罪人、机会性犯罪人和激情性犯罪人。而通过对犯罪统计学资料的分析,他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法则,并自认为这是从犯罪统计资料中得出的“最重要的犯罪社会学结论”,[23]并提出建立犯罪社会学。菲利认为犯罪学包括三个方面的研究:一是通过人类学、心理学和犯罪精神病学对作为个体事实的犯罪(罪犯的身体一心理状况)进行科学研究;二是通过犯罪统计学、专题研究和比较种族学对作为社会事实的犯罪(自然和社会状况)进行科学研究;三是这些科学研究的目的是将预防性质和镇压性质的社会防卫措施系统化。预防性质的社会防卫措施既可以是通过替代措施实施的间接的或遥远的手段,也可以是通过警察实施的直接的或最近的手段。[24]因此,其犯罪学著作涉猎的内容非常广泛。以《犯罪社会学》为例,其中除了对现代意义上犯罪学的主要内容进行研究之外,他还对部分罪犯适用不定期监禁、对轻微罪犯适用赔偿代替短期监禁、反对单独监禁和少年监禁、反对无条件适用无罪推定、废除陪审团制度、改革监狱管理、改革相关立法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25]菲利在犯罪人类学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向了犯罪社会学研究。因此,菲利不仅论述了实证犯罪学派的基本原则和研究方法,还提出了一套自己的犯罪社会学理论,在龙勃罗梭的基础上使犯罪研究进一步摆脱了规范的束缚,对犯罪学的发展,尤其是对实证派犯罪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龙勃罗梭的另一学生加罗法洛(Baron Raffaele Garofalo)也在不同的角度继承和发展了龙勃罗梭的理论和学说,在加罗法洛看来,法律学者只在外部形式上研究犯罪,这种犯罪的法律概念是抽象的、模糊的,必然被看作是对我们的目标毫无意义的东西而放在一边,取而代之的是通过情感分析而获得的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然犯罪概念。[26]他一方面通过剖析一般道德感,得出了犯罪就在于其行为侵犯了全人类中具有同一性的某种情感的结论,另一方面他又对道德感的部分本能逐一进行归纳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两种。自然犯罪正是一种对社会有害又侵犯了一种或两种最基本怜悯和正直情感的行为,是真正犯罪。法定犯罪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自然犯罪范畴之外的犯罪,它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它不是真正的犯罪。并认为这两种犯罪产生于不同的原因,应当以不同的对策加以遏制。“自然犯”被他界定为“那些被所有文明国家都毫不困难地确定为犯罪并用刑罚加以镇压的行为”。加罗法洛对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作了修正,提出了罪犯心理异常的主张。他还不同意龙勃罗梭和菲利对犯罪人的分类,而把所有罪犯分为谋杀犯、暴力犯、缺乏正直感的罪犯和色情犯。1885年加罗法洛的《犯罪学》一书问世,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犯罪学”这一新的概念,作为明确的标志,表明了犯罪学作为学科已经正式登上了学科舞台。[27]
以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位意大利学者为主要代表的犯罪实证学派,虽然在具体观察犯罪人和对犯罪原因进行解释时所选取的角度有所不同,龙勃罗梭强调生理因素对犯罪影响,形成了所谓的犯罪人类学,菲利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影响,形成了犯罪社会学,加洛法洛偏重于从心理方面分析犯罪,形成了犯罪心理学之分,然而在犯罪的研究对象上,他们却是统一的,“在犯罪的研究对象上贡献了从犯罪人角度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的内容”。[28]即认为考察犯罪问题不能仅仅研究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以具体的犯罪行为人为研究对象,从犯罪人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将对犯罪的规范分析转向了对犯罪人研究,犯罪人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犯罪行为只具有征表犯罪人人格的意义,刑事责任的基础和本质在于犯罪行为人的反社会性人格,而不是犯罪人的行为,刑罚的目的是改善犯罪行为人性格使其变为正常的人而重返社会,因此应当依据犯罪人的反社会危险性而定,以适应于各个犯罪人之人格,提出以犯罪行为人及其反社会性人格为中心来调整整个刑法理论。突出了对犯罪人进行犯罪原因的研究,特别是冲破了没有明确的不同于刑法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从而打破了刑法学在观念上垄断犯罪研究的局面,明确了从法律之外研究犯罪的理论研究方向,这就在理论方法、方向和内容上为在法学之外创建有关犯罪研究的新的、独立学科——犯罪学奠定了充分的基础,从而摆脱了刑法学单一地为了刑罚的运用而研究犯罪的简单动机,开创了为直接预防和减少犯罪而对犯罪现象本身进行理论研究的新方向,标志着犯罪学有了明确的研究对象。
4.犯罪社会学派对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研究
(1)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的犯罪社会学研究
犯罪社会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洲犯罪学界出现的一个从社会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的思想流派。把社会作为犯罪学研究的基本对象,源于犯罪起因于社会的认识。犯罪学的深入发展,使得人们认识到,犯罪归根结底是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起源于社会。这种社会现象不是个别犯罪现象的简单的机械相加,是一定社会结构中的社会条件造成的合乎规律的现象,而且它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这种结果反过来又冲击着这个社会。代表人物有弗朗茨·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zt)、加布里埃尔·塔尔德(Jean Gabriel Tarde)埃米尔·杜尔凯姆(Émile Durkheim)等。
李斯特是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李斯特一方面批判了龙勃罗梭的“罪原因一元论”(生来犯罪人理论),否认存在生来犯罪人、隔代遗传和人类学的犯罪人类型;另一方面李斯特也不同意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认为菲利所说的犯罪的自然原因实际上是社会原因的一种,不能将这类原因与犯罪的个人原因等量齐观。李斯特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原因归结为两类原因,即社会原因(后天性质决定的社会环境和外界刺激决定的)和个人原因(行为人本身先天性质决定的),尤其强调社会原因是主要原因。他指出,犯罪一方面是犯罪人个人特征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犯罪时犯罪人与周围社会关系的产物。李斯特从其犯罪原因论出发,根据犯罪行为反社会性的强弱,将犯罪人划分成两种类型,即瞬间犯罪人和状态犯罪人。瞬间犯罪人是指那些由于受到外界环境的刺激偶然实施犯罪的人,在瞬间内产生了犯罪的冲动,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们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极小,科以恐吓刑足以防止他们重新犯罪。状态犯罪人是指那些由于内在的不良性格倾向的影响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他们的犯罪行为是由内在的因素引起的,具有严重的犯罪倾向,只要具备一定的机会或条件,他们就会实施犯罪。这类犯罪人又可分为可改善的状态犯罪人和不可改善的状态犯罪人两种。对可改善的状态犯罪人科以矫正刑,可以促使其改过自新,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对不可改善的状态犯罪人,从无害化的目的出发,应科以死刑和终身监禁,使他们不再威胁社会。可见李斯特主要通过刑罚个别化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强调刑罚的社会使命。
李斯特主张“社会病态说”,认为必须研究社会病态的缺陷,如失业、贫困、酗酒、吸毒、娼妓、物价上涨等,它们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大众的贫困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如果改善了社会环境,消除了犯罪的主要原因,犯罪也就消失了。在强调刑罚作用的同时,十分重视社会政策在同犯罪作斗争中的作用,认为消除犯罪的个人原因,是刑事政策的任务;而消除犯罪的社会原因,则是社会政策的任务。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的论断。也就是说,他认为防止犯罪,最主要的是依靠社会政策,采取社会性的预防措施,而不是专靠刑罚来禁止犯罪,李斯特的犯罪社会因素的研究,对以后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迪尔凯姆是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功能理论的典型。代表作有《社会分工论》《社会学的法则》《自杀论》等。他认为社会具有产生犯罪的构造,当现有的社会结构不能再对个人的需要和欲望加以控制时,就会产生失范状态,在这种社会状态下,犯罪和其他社会问题(如自杀)就会产生。在迪尔凯姆早期的学说中,失范是由自然或人为灾害,如经济衰退、战争、饥荒等引发的社会失调,但后来他也认为,社会财富的快速增加也会引起失范状态,即“繁荣的失范”,这种状态也会引起犯罪与社会问题的增加。他从分析失范行为的动机与隐藏于其中的原因出发,把犯罪分为利他主义犯罪与普通犯罪两种类型。他指出普通犯罪蔑视所有的规则制度,造成财物毁损,违反法律,践踏道德规范。利他主义犯罪反对现行社会规则、追求社会变革,并且旨在通过自身的行为达到社会道德观的改变。
迪尔凯姆提出“犯罪常态说”,认为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社会内部存在着差异性,个体之间存在差异,并且各自以不同方法与行为模式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有些人选择犯罪是不足为奇的。他认为犯罪有时对社会发展是有益的,犯罪对社会有四种功能。一是决定并划分道德的界线。社会通过确认犯罪及犯罪人,揭示道德的界线和标准,使人们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没有犯罪,将没有道德的界线与标准,使人们无法区分好坏。二是强化群体的凝聚力。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遭受犯罪的侵害,每个人也可以对犯罪进行反击……犯罪使正直的良知汇聚一处并集中起来。三是提供社会革新的原动力。因为犯罪的存在隐含着社会变迁已成为必要,通过对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可以找到法律的不完备和制度的不健全,可以帮助国家对旧的或过时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使社会对某些制度进行改善。假如不存在犯罪就意味着每个人都以同样的方式表现自己,并且对是非观念都已达成一致的观点,这样完全一致性会窒息创造与独立思考,从而阻碍社会的发展。四是犯罪会降低社会内部的紧张。他认为犯罪有时是社会紧张和压力的活塞,社会有时将会将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转嫁于犯罪,使之成为替罪羊,以发泄、缓和社会内部的压力。迪尔凯姆的理论对西方犯罪学的影响很大。当然,他企图用社会的连带关系来解释和阐明所有的犯罪问题,难免使他的理论带有一定的局限性。
(2)20世纪30年代后美国当代犯罪社会学研究
到了20世纪30年代,西方犯罪学的研究重心逐步从意大利等欧洲国家转移到美国,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已经成为西方犯罪学研究的主流。特别是在美国,犯罪社会学研究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一时期美国城市化进程推进迅速,移民、人口的增长和社会、地理方面的变化,使美国社会中的犯罪特别是少年犯罪剧增。其中因社会阶层、地域的不同,犯罪形态也出现显著的差异,这就使得针对犯罪的社会来源的研究,以及针对犯罪与这种地域和社会阶层的关系进行宏观研究的社会学观点十分盛行,犯罪社会学研究进入鼎盛时期,当代西方犯罪学的研究一般是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化进程两个角度进行研究的。从社会结构角度进行研究的代表人物有索斯坦·塞林(Thorsteinn Selin),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艾伯特·科恩(Albert Cohen),罗伯特·帕克(Robert Parker),理查德·昆尼(Richard Quinney),莱莫特(E.M.Lemert),贝克尔(S.H.Becker)等。从社会化进程角度进行研究的代表人物有塔尔德、萨瑟兰、赫西。
①社会结构方面研究。
文化冲突理论。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犯罪学家索斯坦·塞林,塞林在1939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对文化冲突理论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塞林认为文化冲突是社会变迁过程的自然结果,社会变迁导致产生无数的社会群体,每个社会群体对于生活情景都有自己的定义,对社会关系也各有各的解释,而对其他群体的社会价值却全然无知或有误解。塞林认为文化冲突可分为外部的文化冲突和内心的文化冲突,所谓外部的文化冲突,是在社会分化过程中,某种同质的文化和价值体系向异质性转化时产生的副产品。当某种同质的文化价值体系变为不同质的若干文化和价值体系时,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文化冲突,引起犯罪行为。但塞林认为,这种文化冲突引起的案件轰动一时,但是却不常见。所谓内心的文化冲突或心理冲突,是指个人从具有相互冲突的规范的不同群体中获取自己的行为规范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文化冲突就被人格化,深入到人的人格中,变成了一种心理现象。这种被人格化了的、互相冲突的行为规范之间的矛盾,具有最强的犯因作用。因此,塞林得出了其文化冲突理论的基本论点,即现代犯罪产生于文化冲突。详而言之:“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的产物;由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与主流文化相冲突,所以遵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就必然会产生违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紧张理论。紧张理论认为社会结构本身是诱发犯罪的内在因素,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存在于人们所生活的社会文化与文化环境中。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犯罪学家默顿,他认为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协调,而使得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处在一种对立的、矛盾的或冲突的状态下,或者说,社会关系处于一种很强的张力之中。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社会矛盾比较容易激化,社会问题和社会危机比较容易发生。紧张理论认为犯罪是由于行为人不能用合法手段取得社会地位和财富而产生沮丧和气愤的产物。大多数人最初都持有基本的价值观和生活目标,但取得这一目标的能力对每一个人来说并非一致,而是依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不同而不同。社会的中上层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具有体面的高薪职业,因此这两个阶层不存在紧张状态。但是,低级社会阶层的成员,由于社会地位低下和缺乏经济条件,难以实现自己的理想,因此感到沮丧和紧张,其中一些人便会求助犯罪等非法手段去实现目标。默顿进一步指出,并不是所有不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成功的人都会借助于犯罪等非法手段实现自己的目标,最终是否犯罪还取决于个人对目标和合法手段的态度。如果对社会紧张状态采取放弃目标的适应方式则不会犯罪;如果采取变革的适应方式,即用非法手段争取目标的实现,则会实施盗窃、抢劫之类的犯罪;如果采取退却的适应方式,则其中许多人则变成精神紊乱者、隐士和流浪汉,而另一些人则会变成吸毒者、酒精中毒者;如果采取造反的适应方式,则会实施政治犯罪。默顿的紧张理论对20世纪50年代少年犯罪的亚文化理论产生了及其重要的影响。
亚文化理论。美国的犯罪社会学家艾伯特·科恩、理查德·克罗沃德等人提出了犯罪的亚文化理论。亚文化理论认为,在西方社会下层阶层中存在许多不同的亚文化群。亚文化群的成员由于缺少社会地位,被中等阶层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所排斥。于是,持有相同思想和价值观念而又处境相同的亚文化群成员便聚集在一齐,力图互相支持、互相保护以及相互满足其他各种需要,寻求一种与社会正统的价值观不同但能够使自己感到有价值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包括参加犯罪团伙和从事犯罪活动。在犯罪亚文化群中,犯罪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赞赏的。按照科恩等人的划分,亚文化群共有三种:犯罪团伙、殴斗团伙和颓废团伙。犯罪团伙组织固定,结构严密,学习并尊重年老罪犯;殴斗团伙通常由胆大妄为的青年人组成,打架斗殴,毁坏财物;颓废团伙远离社会,酗酒吸毒等等。亚文化犯罪群体的特点包括:1)亚文化群体的产生和发展,是与贫穷、种族歧视、缺少成功的机会等分不开的;2)从事犯罪活动的亚文化群体成员与“合法”职业者有着许多共同的特点;3)亚文化犯罪群体有一定的等级关系,有可能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犯罪同伙或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4)亚文化群体通常会创造与主流文化相对立的自己的规范体系和价值观念;5)亚文化群体中的成员一部分由于结婚和良好的就业条件而脱离亚文化群体,另一部分则长期处于其中,成为职业犯、惯犯。科恩的理论分析了产生和维持少年犯罪亚文化的原因的社会力量,而不是个人特质,对此后的犯罪学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
社会生态学理论。又称为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有罗伯特·帕克、欧内斯特·伯吉斯、克利福德·肖、亨利·麦凯等人。二十世纪初到三十年代,随着美国城市发展,移民、外来人口涌入带来犯罪等城市问题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帕克等社会学家以美国第二大城市芝加哥为研究基地,深入研究成市的社会结构,分析了城市的经济、政治、文化、人口、种族等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关系。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化进程导致城市社会阶层、人口密度、种族关系、社会心理、居住方式、交通通讯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社会成员如果不能适应城市环境的这种变化,就会导致失范、越轨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伯吉斯提出了“同心圆理论”,“同心圆理论”把城市看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经过历时发展逐渐形成的自然体系,根据城市自身发展的规律形成不同的城市区位结构,该理论把城市的区位划为五个区域组成的同心圆。第一区域代表中心商务区,这个区域是城市中人口密度大、人口流动程度高、经济繁华。第二区域也称为过渡区域或过渡地带,处于中心商务区的外围,这个区域有许多工厂、仓库坐落,居住着大量的外来移民、少数族裔、流浪者以及其他社会底层的民众,这个区域成为破败的区域,居住环境破败、社会风气差,文化氛围弱,是城市中流动人口多,社会治安差,犯罪率高的区域。第三区域是低收入者居住区,该区域的居民大多来自过渡带的第二代移民,居住环境比第二区域有所改善,但是住房条件还是相当简陋,该区域居民的经济水平以及社会地位均有所提高,主要是社会的蓝领阶层。第四区域为高收入者住宅区,中产阶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员等白领阶层居住在此,房屋一般是高级的公寓。第五区域为远郊区,是富裕的、高质量的居住区,也称通勤区,处于城市的外围地区,该区域坐落着许多豪华的别墅与住宅,社会上层人士居住在此。调查发现犯罪率在城市中心的周围地区最高,随后向郊区逐渐下降,愈是远离城市中心地区,犯罪率越低,贫困、疾病情况也是如此。
这种理论认为,社会解体是导致犯罪的原因,人们生活在群体之中,以亲情、友情、师生和邻里关系等为内容的非正式社会关系对犯罪的影响远较警察、法庭等官方正式社会关系大,而城市化进程则使这种非正式社会关系解体,传统的习俗规范和理想受到削弱,并逐步消失。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口流动的频繁,人际交往减少、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激烈的竞争与有限的资源的矛盾,削弱了社区的整体的功能,甚至家庭也趋于解体,这一切使社会处于解体状态,导致犯罪增加。其基本规律是城市化进程与社会解组成正比,社会解组程度与犯罪率成正比。[29]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对当代西方犯罪学尤其是城市犯罪控制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②社会化过程方面的研究。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一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并不能决定其行为方式。一些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并没有犯罪,而是通过不断的努力解决其经济问题并取得相应的社会地位,相反有些富人反而实施了犯罪行为,为了解释这个问题,他们提出了社会化过程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是个体与社会以及个体与各种社会化机构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化过程理论认为各个阶层、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人都可能犯罪,应注重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及其在成长过程中对其影响较大的几个因素,如家庭关系、同伴影响、学习困难及自我形象的形成等。社会化过程理论共有以下四个分支:
模仿理论。又称社会学习理论,由法国学者塔尔德于1890年发表的《模仿规律》中提出。他主张社会即为模仿,所有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重复行为与现象,都是由于模仿而引起、犯罪行为也不例外。他指出,犯罪行为“是受范例的影响才做出来的”。他在其著作中通过以下四个法则阐明模仿与犯罪的关系:1)距离法则,即模仿性之强度与人和人之间的距离成正比。他认为在社会群体中,个人总是模仿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的行为,因此,如果该群体中遵纪守法的行为模式占统治地位的话,个人也就会表现出良好的符合现行道德规范的行为模式,反之,则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上行下效法则,即指模仿过程常以社会优越者为中心而被实现。由下层人物模仿上层人物,农民模仿贵族,城镇、农村模仿城市。3)无限进行之法则,指模仿过程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永远不会停止。贫穷人模仿富有者,富有者模仿更富有者。4)取代法则,即指模仿具有取代性,旧的时尚会被新的时尚所取代。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同时存在,其中一种行为能被另一种行为代替。这种理论实际上是反驳了犯罪是天生的观点,认为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受后天的习俗、社会风气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这种理论对当代欧美犯罪学思想有较大影响。
不同接触理论。美国著名学者萨瑟兰在1939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习得的,而不是通过遗传或其他方式获得;2)犯罪是在与他人交往互相影响的过程中学会的,强调不良交往对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影响:3)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的人的群体之中;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犯罪的动机、驱动力、合理化和态度的特定方向;5)动机和内驱动力的特定方向,是从赞许或不赞许的法律规范解释中习得的;6)一个人之所以变成违法者,是因为赞许破坏法律规范的解释超过了不赞许破坏法律规范的解释;7)不同接触可能在出现频率、持续时间、优先性与强度方面有所不同;8)参与犯罪的习得过程的机制与其他学习过程所具有的全部机制是完全一致的;9)尽管犯罪行为是一般欲求和价值观的实现,但正常行为也表现为对一般欲求和价值的实现,所以一般欲求和价值观不足以解释犯罪行为。总之,萨瑟兰认为,一个人最终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是由于其内心确信违法后得到的利益大于其不违法得到的利益,实际上就是赞成违法的观念超越反对违法的观念的过程。这种学习的特点是接触的次数多、时间长则影响的强度大,反之,则影响的强度小。该理论实际上是由塔尔德的“模仿理论”进一步发展演而来,在当代西方犯罪学界得到广泛认可,影响很大。
社会控制理论。是一种主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学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社会学家赫希在1969年出版了代表作《青少年犯罪原因探讨》一书,将犯罪与各种社会控制的弱减联系起来,论述了社会链即社会控制理论。他认为人与其所生活的社会之间,是依赖一种被称为“社会链”即“社会联系”加以维系着的。因为人是潜在的犯罪人,人性是追求立即快乐和利益的,而犯罪行为通常可以带来利益和立即快乐,所以犯罪是人的本能,人人都有犯罪的自然倾向,大多数人之所以未犯罪,是由于外在的社会控制将其遏制了。所以,当人和社会之间的维系程度乃至破裂的时,人就会无拘无束,从而产生越轨甚至是犯罪行为。但当维系程度紧密牢固时,来自自我的本能冲动、欲望因受到社会联系的控制,可以阻断越轨和犯罪行为,从而产生顺从社会规范的行为。因此,社会链是影响和制约人们行为特性和行为类型的决定因素。那么,抑制越轨、犯罪的社会链主要有哪些因素构成的呢?赫希认为有以下四个因素构成:1)眷恋之链。对父母、朋辈及学校的联系,当个人对这些事物的依附眷恋程度较高,会受彼此共有的规范所约束,他们犯罪的机会便较少。2)奉献之链。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愿意对事情做出承担及努力,当个人的奉献程度较高,他们犯罪的机会便较少,因为其会考虑由此而引起的代价。3)忙碌之链。个人对非违法行为的投入时间,当个人投入于非违法行为的时间较多,个人便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从事犯罪活动。4)信念之链。尊重社会公民共同分享的价值观及道德标准,健全信念能强化个人的自我控制力,减少犯罪的机会。
标签理论。美国犯罪学家莱莫特、贝克尔等人提出标签理论。这是一种从社会化过程中分析犯罪原因和预防犯罪的理论观点,它试图说明人在初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后,为什么还会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演变成累犯、惯犯。这种理论认为,行为本身无所谓罪与非罪,所谓的犯罪都是社会标定的,是社会创造的,而不是行为本身赋予或自然发生的。具体来说,—个犯罪的人或不正常的人不是由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决定的,而是由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做法决定的。当一个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对其有影响的他人如父母、教师、警察、邻居或朋友等往往都会给此人贴上标签,称为“坏蛋”“犯罪者”等,这就等于一个污点,使行为人时时处处受到该污点的影响,再社会化过程难以顺利实现。久而久之,被贴标签人往往便认可这种标签,变本加厉地从事标签所标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真正的犯罪人,并且,还会逐渐强化他的犯罪心理而进入职业犯罪的行列。这种理论还以犯罪的相对性,即不同时期和不同地点具有不同的犯罪观念为根据,进一步说明犯罪是社会标定的结果。对于已犯罪之人,被贴上标签之后,则常常导致其演变为累犯或惯犯。故此,该理论认为,能够给个人贴上标签、带来污点的有关个人或机构应当对犯罪行为的发生(特别是累犯)负责。标签理论对实证犯罪学持批判的态度,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实证犯罪学建立的犯罪原因论,虽有一定的科学依据,但仍然是不可靠。
整合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犯罪学者试图将犯罪社会学的各种理论进行整合,建立起一种集各种理论之大成的综合理论,即整合理论。如约瑟夫·韦斯等将“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结构”理论进行整合提出“社会发展”理论、戴尔伯特·埃里奥特等将“紧张理论”“社会学习”理论与“社会控制”理论整合提出“合成理论”、多伦斯·桑伯瑞在韦斯和埃里奥特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多因素相互作用理论”、克拉伦斯·杰弗利将社会学因素、心理学因素和生物学因素相整合以解释犯罪,创立了“科际整合理论理论”等等。
③社会冲突方面研究。
冲突论。其中当属美国学者伯纳德的“一体化犯罪冲突理论”影响最大。该理论的主要观点如下:刑法是诸多群体的价值观念和利益的结合,但某个群体的政治和经济权力越大,刑法反映的该群体的价值观念和利益就越多,与其价值观念和利益相一致的行为就越不可能违反刑法,反之亦然。个人和群体的官方犯罪率与其政治和经济权利成反比。冲突理论于20世纪70年代执西方犯罪学之牛耳。该理论带有相当的激进色彩,但其研究囿于冲突性社会现象,尚未触及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形态对犯罪的决定性作用。
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研究。20世纪60、70年代,西方世界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机。部分带有激进思潮印迹的学者如英国学者沃尔顿、美国学者昆尼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后认为,资本主义是一种“犯因性社会”,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矛盾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犯罪问题只有通过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解决。但这些学者不重视理论体系建构的完整性和对理论的实证检验,嘲笑主流犯罪学的“价值中立”和超阶级立场,主张学术研究应当有政治的、意识形态的基础,因而为传统实证主义研究范式所不容。
除了以上我们所列举的几种社会学理论外,当代西方学者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原因的流派还很多。如社会结构失控论、社会失范理论、家庭环境理论、社会结构瓦解理论、社会反常理论等,在此不作赘述。
5.犯罪心理学派对犯罪人心理的研究
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个人。与社会学不同,心理学只把社会环境看着是刺激的根源,其注意力集中于个人对刺激的反应。在西方犯罪学历史上,现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十分活跃,吸引众多学者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当代有关犯罪问题的所有重大研究,几乎都包含了犯罪心理学方面的研究。
(1)潜意识理论。精神分析理论创始人为奥地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其代表作有《精神分析引论》等书。弗洛伊德的理论本身并不是针对犯罪的,他的理论中常常论及犯罪。弗洛伊德将意识分为意识和潜意识,能够被自己意识到的观念、情感等心理活动叫作意识。而一些本能冲动、被压抑的欲望或生命力却在不知不觉地在潜在境界里发生,因不符合社会道德和本人的理智,无法进入意识被个体所觉察,这种潜伏着的无法被觉察的思想、观念或痛苦的感觉、意念、回忆被称之为潜意识。在意识与潜意识之间则是前意识,它的心理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意识状态。意识和潜意识二者是相互敌对抵抗的,意识压制潜意识,不准潜意识当中的本能冲动和欲望随意入侵,这些本能的欲望和冲动被压抑和排挤在意识阀之下,个人无法感知它的存在,但潜意识不会消灭,它存在于人的不自觉活动中,潜伏在人的内心深处,通过伪装和象征的形式如神经症、精神病症状、梦、过失等出现,往往在暗地里对人的行为起支配作用。潜意识会不断寻求机会,不自觉地追求满足,当这些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导致个性心理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犯罪。潜意识理论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的核心,是其所有理论观点的基础。
(2)人格结构理论。在潜意识理论的基础上弗洛伊德又提出人格结构理论。认为人格结构由本我(id)、自我(ego)、超我(superego)三部分组成。本我即原我,是指原始的自己,包含生存所需的基本欲望、冲动和生命力。本我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它不理会社会道德、外在的行为规范,它唯一的要求是获得快乐。这种要求一旦受阻就会感到懊恼,其结果不是这种原动力的消失或减弱,就是满足这种要求的需求更强烈。弗洛伊德把本能分为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生的本能是指一切与保存生命有关的本能,代表爱和建设,使人追求成就与享受。死的本能是激发回到有生命之前的无机状态中去的本能,它使人自我毁灭。当死亡的本能向外部表现时,就会导致暴力、虐待狂、破坏行为,甚至战争行为。当死亡的本能向外表现受挫时,它往往会退回自我内部,导致自我攻击、自我惩罚甚至自杀的倾向行为。弗洛伊德认为,由于攻击和暴力行为都是本能的反应,因此很难矫正。自我,其德文原意是指“自己”,是自己可意识到的执行思考、感觉、判断或记忆的部分,自我的机能是为了使个人与能够满足其需要的社会现实发生联系,负责完成人对社会生存环境的适应,帮助“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它遵循的是“现实原则”,为本我服务。超我。如果人格中仅有本我和自我,那就是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当人处于一种需要时,他就会从合适的环境对象中(自我)寻求能直接满足需要(本我)的对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人格结构中还有更复杂的成分在起作用,这就是超我。它是从自我中分化出来的道德化了自我。它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内化社会及文化环境的价值观念而形成,超我遵循至善的原则,倾向于抑制本能的冲动。超我的功能从儿童时代就开始了,人在接触社会环境的过程中,逐渐懂得了是非善恶,并能就此作出判断。超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良心,这是人在儿童时期受到惩罚而内化了经验;二是理想,这是儿童获得奖赏而内化了的经验。自我理想确定道德的行为准则,使人愿意从事符合道德的行为,并为此而体验到成功和自豪感。良心则负责对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进行惩罚,它使人不愿意去从事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并且会因为从事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不安和内疚,甚至有犯罪感。超我的职责是限制“本我”的心理冲动,指导“自我”的行为,受“唯善原则”的支配。在人格结构中当“自我”“本我”“超我”三部分平衡发展,人就能健康地生存于社会之中;反之,使会导致精神病或者外化为犯罪行为。在人格结构中,本我支配自我追求快乐,超我则为界定了追求快乐的范围,一旦失去超我的控制,本我则处于放任的状态,自我实现本能满足的方式将不被社会道德和法律所容忍,以致发生犯罪行为,因此犯罪行为来自于内部的这种心理冲突,诸如能力不足、无容合感、自卑感等。弗洛伊德的潜意识和人格结构理论对西方心理学和犯罪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攻击理论。攻击理论认为,人的犯罪行为源于人的攻击性心理本能。所有的动物与外界接触都表现出攻击性本能。人类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攻击性本会逐渐减弱,但不可能完全消失,受社会规范的约束和监督,在正常的状态下,这种攻击性只能以潜在的形式存在,而一旦发生争斗或遭受挫折,这种攻击性就不自觉地流露出来,进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后精神分析理论。攻击的概念最先是由弗洛伊德提出的。随着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派的发展,到了近代,以结构精神分析和自身心理学为主的后精神分析登上历史舞台。以科胡特为代表的自身心理学将自身设为人格的核心,通过个体对自身—自身对象关系的体验来说明自身的发展变化,并指出因为个体自身结构具有严重的缺陷,自身对象因其自己的人格障碍而长期不能以移情的态度来理解并满足个体的自身对象需要,所以会导致自身的分裂,而攻击性行为是从属于自身的,自身是第一性,所以攻击性行为是与生俱来的,攻击性行为是自身分裂的派生物。[30]科胡特的自身心理学观点将自身看作是人格的核心,无疑是有突破性的,其将一系列问题归结为自身结构中的缺陷,这对攻击性行为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但是此理论对为什么非破坏性攻击行为是与生俱来的没有进一步的研究和解释。
洛伦茨本能论。美国心理学家洛伦茨从动物观察研究中推演出来洛伦茨攻击理论。洛伦茨攻击理论认为:攻击是人和动物的一种本能,与吃食、逃跑、生殖一起构成了人类和动物的四大本能系统。人和动物攻击行为与外界刺激无关,是由来自有机体内部的驱力产生的。个体必须借助于适当的外部刺激周期性的释放个体内部不断累积的攻击能量。而这种释放是可以通过社会许可的方式,如锻炼、冒险等活动来取代攻击、侵犯、战争等破坏性的发泄途径。他认为攻击并不是指向毁灭的,这与弗洛伊德有所区别,他认为正是攻击行为造就了个体间牢不可破的联盟,并且爱的对象也就是攻击的对象,换言之,有恨才有爱,没有一种爱是没有攻击性的,由此可见洛伦茨认为攻击行为是类似于达尔文的生存竞争的、具有生物保护意义的生的本能的体现,攻击行为的本能论有其值得思考的地方,近几年的研究揭示攻击性的确具有一定的先天倾向受到遗传的影响,但是此种观点无法去评判,洛伦茨的理论的依据是动物实验,从动物推演到人这中间难免有其局限性。另外,本能论无法解释个体之间的差异和文化差异,对影响攻击性行为的因素也没有进行系统的分析。
挫折—攻击理论。最早提出该理论的是美国心理学家索尔·罗森茨韦克(Sol Rosenzweig。罗森茨韦克认为在遭受挫折的情况下人有三种反应:1)外罚性反应。指把挫折的情绪向外界发泄,对外界的人或物实施语言和身体的攻击。外罚性的攻击行为往往导致暴力犯罪。2)内罚性反应。指把挫折引起的愤怒情绪向自己发泄,对自己进行谴责、虐待。个人从自身寻求引起挫折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内疚感,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3)无罚反应。指挫折发生后没有惩罚性反应,将挫折局限于最小或完全忽视。个体不把攻击矛头指向外界,也不把攻击矛头指向自己,导致这种反应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人能客观看待问题,从而能合理地认识和对待挫折;二是个人巧妙的掩饰挫折或假装逃离攻击。罗森茨韦克理论为挫折—攻击理论奠定基础。
美国耶鲁大学心理学家多拉德(J·Dollard)、米勒(N·E.Miller)等1939年发表了《挫折与攻击》一书。提出了“挫折—攻击”理论。挫折—攻击理论认为,攻击行为的发生必先有挫折。所谓挫折是根据某种愿望进行有目的的行为时,由于内部或外部障碍,使欲求的满足受到阻碍,这种状态就是挫折。多拉德等人认为,挫折是否引发攻击性行为,取决于下列四个因素:1)受挫折驱力的强弱;2)受挫折驱力的范围;3)以前所遭受挫折的频率;4)随着攻击反应而可能受到的惩罚的程度。多拉尔德认为,攻击的发生强度与欲求不满的量成正比,挫折越大,攻击的强度也越大。具体说来,他认为,从经济情况看,穷困者的挫折要比富裕者的挫折大,因此,穷困者的犯罪率也大;从年龄看,青少年要比成年人的挫折大,因而,青少年违法的比例要大;此外,家庭地位低下的、身体有缺陷的人、“劣等种族”的人等都挫折较大,所以攻击行为也多。挫折—攻击理论认为:挫折和攻击是相对应的关系,挫折是攻击行为的充分必要条件。可是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很多个体遭到挫折时并不会表现出攻击行为,对此,这一理论被很多人质疑。1941米勒提出“挫折引起的攻击性行为分不同的形式,通过不同的形式间接表达的攻击”以修正这一理论。例如,攻击迁移到一个新的目标上,或迁怒于人。贝科威茨(Berkowitz)在20世纪60年代继续对此理论进行了修正,在多拉德的“挫折—攻击”假说中引入一中介变量——情绪唤醒,并指出挫折所构建的仅仅是一种攻击行为的“准备状态”,攻击行为的实际发生还需要一定的外部引发线索。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挫折—攻击假说完全把人这一中介变量排除在外的致命缺陷。
梅尔则提出“挫折固执理论”。他认为,犯罪一般有两种心理动力所引起,一种是心理欲求所引起,这种犯罪有偷盗、欺诈、拐骗、偷税漏税等。这种犯罪一般在行为前要考虑得失,得大于失才去犯罪。另一种犯罪是基于挫折而起的,如性犯罪、杀人犯罪等。这种犯罪往往不考虑以后的惩罚,不计得失。这是因为,挫折使人情绪显著激昂,这时的攻击行为是刻板的、固定的、甚至是无目的的。
米勒认为,挫折并不都引起攻击。有的人受到挫折后反而增强了战胜困难的决心;有人受到挫折后变得紧张、倒退、无动于衷或陷入空想等;还有的引起攻击行为。他认为,一般挫折转为攻击,还需要环境中存在着引起攻击的线索
社会学习理论。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班杜拉既不同意攻击行为是由先天本能决定的,也不同意挫折—攻击假说阐述行为由环境决定,他认为攻击行为是通过观察、模仿而习得的,对此班杜拉以儿童、青少年为研究对象提出了攻击性行为理论。班杜拉以儿童攻击性行为为研究对象。认为攻击的社会学习通过四个过程得以实现。一是获得机制,个体形成攻击性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或直接学习;二是启动机制,个体在特定的内外因素的启动或激发下进行攻击性行为;三是保持机制,由于攻击性行为而获得的外部奖酬在他们的攻击性行为中占重要的地位,由此个体在攻击行为中,由他造成的结果进行调节;四是自我调节机制,是指个体的认知结构对其行为反应也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综上所述,班杜拉认为攻击行为的产生既可以通过强化来培养,即在“做中学”,也可以通过“观察习”,即模仿他人的攻击行为,但是影响个体产生攻击行为的因素并不仅仅是模仿,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是建立在个体对攻击行为的习得受个体本身、环境、行为三个因素的影响,即三元交互的基础之上的。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有一定的合理性,他所提出的三因素、内外因相互作突破了从单一维度寻找攻击性行为原因的模式,同时此理论不仅仅提出了攻击行为产生的原因还对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这对我们控制和矫正攻击行为有很大的实际意义,班杜拉所提出的理论,对于三个因素中个体的内部因素却没有明确的说明,只说明了模仿与行为习得的关系,这是其研究中的重大缺陷。
这五种理论都存在着各自合理的地方,而且都得到相关的实证支持。弗洛伊德和洛伦茨阐述攻击行为是人的本能,科胡特认为攻击行为是自身分裂的产物,挫折—攻击假说概述攻击是由挫折的环境引起的,这三种理论存在着本能和环境决定因素的争论。社会学习理论注重个体、行为、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强调行为是三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与前面两种理论理论相比较,他更趋向于完善。综上几种攻击性行为的理论,人的攻击性行为既受到先天遗传因素的影响,也受后天环境的影响,还受个体的信息加工模式的影响。要想对人的攻击性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解释,恐怕不是单一理论能够说明的,每个理论都只注重某一部分的研究,都只是从某一方面说明问题。要想对攻击行为作有更全面、更具体、更本质的了解需要博众家之长。
此外还有“发展理论”,认为犯罪原因在于个体心理与人格发展尚未达到成熟程度,代表人物有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等;“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是个人对犯罪的利弊得失理性抉择的结果,主要代表论者有英国学者科尼什等;“日常活动理论”,认为人们的某些日常生活方式使得犯罪易于发生,美国学者科恩等是这一理论的集大成者;“中和技术理论”,又称为“中立化理论”“抵消论”,是解释犯罪现象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它是由美国犯罪学家格雷沙姆·赛克斯(GreshamSykes)和戴维·马茨阿(DavidMatza)提出来的,其实质是论述犯罪人如何将犯罪行为合理化的一种理论。“中和技术理论”认为,大多数犯罪人都具有传统的为社会普遍公认和接受的价值观和态度,而并不完全信奉犯罪的价值观,但大多数犯罪人准备进行犯罪活动时,就会受到他们所信奉的传统的价值观和态度的阻抑和排拒,但为了顺利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学会了一些抵销或中和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将其非法行为合理化的技巧。从而使自己摆脱从童年起就习惯了的道德的结果。
6.犯罪生物学派对犯罪人生物属性的研究
进入20世纪,西方国家的一些犯罪学者继承了龙勃罗梭关于犯罪者是人类的返祖的想法,提出了犯罪者是否是异常人的命题,广泛地从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进行研究。现代犯罪生物学研究有三个分支:犯罪人类学、犯罪遗传生物学和犯罪体质生物学。犯罪人类学研究的始作俑者即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其“天生犯罪人”理论虽终为历史发展所抛弃,但后世仍有学者如美国学者胡顿秉持科学求实的态度对这一理论进行了研究。犯罪遗传生物学认为,若干遗传负因使犯罪人形成反社会人格而实施犯罪。这方面研究如美国社会学家达格代尔对朱克“犯罪家族”的调查、德国精神病学家朗格对孪生子与犯罪关系的统计研究、英国学者雅各布斯对性染色体异常与犯罪关系的“卡斯泰尔斯研究”等。犯罪体质生物学则从犯罪人的身体结构或功能方面探讨犯罪成因,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美国学者伯曼对内分泌异常与犯罪关系的研究、英国学者多尔顿对月经与犯罪关系的研究、克罗兹和罗斯对睾丸酮水平与犯罪关系的研究、德国精神病学家克雷奇默、美国学者格卢克夫妇等对体形与犯罪关系的研究等。
(1)犯罪遗传生物学研究。犯罪遗传学研究表明,犯罪与犯罪人的人格因素等个人因素密切相关,而他们的人格因素又直接和间接地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一些遗传基因如父母或祖母精神病、智力低下、性格异常、酒精中毒等,对犯罪人的人格因素形成巨大的作用,使犯罪人在这些遗传基因的作用下形成不良的反社会的人格,并由此导致犯罪。
染色体异常论。这种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应归结为犯罪人与正常人相比,其染色体呈异常状态。生物学研究表明,人的染色体总量是固定的,一般有46个,其中44个为常染色体,另2个为性染色体。“X”为女性染色体,“Y”为男性染色体,一般男子正常染色体配合形式是XY,女子是XX。所谓的染色体异常,是指一些人的性染色体的数量多于正常数,其中较常见的是男性染色体多一个,当个别男子染色体多了一个Y,呈现XYY型时,称之为超男性,即为不正常,多出一个Y染色体的畸变更容易导致犯罪行为。这种男性一般带有攻击型,易犯暴力和性方面的犯罪。由于染色体异常是遗传的结果,并不能说明行为人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性,因此有学者指出,对这类犯罪人所犯的罪行应从轻或免除处罚。如1968年一名法国人被指控谋杀了一名65岁的妓女,其律师就以染色体异常理论为其辩护,综合其他因素,法庭最后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对其作了从轻处罚。
种族理论。种族理论又称“人种理论”。指主要从人种或种族差异的角度来论述犯罪产生原因的理论。德国犯罪学家乌尔芬在其于1926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提出,“种族是犯罪人类学的重要因素”,并极力鼓吹德国人种是最优秀的,因而不会犯罪。宣扬德国人没有任何职业犯罪的特殊癖性;并说侵犯德国民族最危险的窃贼、土匪、惯犯,主要来自国外的移民。美国学者约翰逊在其《黑人与犯罪》一书中根据其对黑人阶层与各方面关系的考察,得出了“黑人的存在是犯罪率高的真正原因”的结论。另一美国犯罪学家认为,“黑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肉欲的需要和智力水平太低,而这些都是由于种族和遗传的结果。”1994年芝加哥大学几位专家编辑出版了全美智商调查,其中用大量数据说明美国黑人的智商比白人低16个百分点。而犯罪学家一般认为,智商低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此书一出引起全国反种族主义者的齐声讨伐。种族论,实际上是种族歧视的产物,特别是乌尔芬的观点更为德国法西斯的种族灭绝政策所利用,因此在西方国家受到广泛地指责与批驳。
双生子理论。这种理论实际上属于犯罪遗传理论的范畴,有时又称之为双胞胎论、孪生子论。这种理论认为,根据单卵性双生子要比双卵性双生于的遗传性强的生理特性,推导出前者要比后者的行为相似性大,因此,只要单卵双生子中的一个成为罪犯,那么由于遗传的原因,另一个也很可能成为罪犯。而且,这种人犯罪相同的概率要比双卵双生于大。一些西方国家学者的调查数据表明,单卵双生于犯罪行为相符的比例在60%~70%之间,而双卵双生子犯罪行为相似的比例仅为15%~20%。该理论的支持者主要有德国精神病学家朗格和丹麦学者克利斯代安逊等人。但是,反对者指出,造成这种统计数据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研究者的取材多来自于精神病医院或者监狱,这部分人本身就存在着生理和心理上的缺陷;另一方面单卵双生于相似性比双卵双生于相似性大也有可能完全是由于后天环境因素的影响,如衣着、教育相同等因素。
(2)犯罪体质生物学研究。犯罪体质生物学是从犯罪人的身体素质研究犯罪人生物、生理因素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所谓的身体素质即包括身体生理结构方面的特征如体型等,也包括特殊的生理功能或生理状态,如腺体分泌等。犯罪体质生物学盛行于20世纪初期,20世纪中期以后,仍有学者从事这方面的研究。
体型论。体型论又称体质因素论。该理论最早由德国精神病学家克雷奇默尔在其1926发表的《体型与性格》一文中提出:他将人的体型分为肥胖型、瘦长型、健壮型和障碍型四种,并指出不同体型的人具有不同的性格,由于性格的差异,实施犯罪行为的类别倾向也有区别,如健壮型的人更容易犯暴力罪。美国学者谢尔顿在其1940年发表的《人类身体的类型》著作中也强调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人的生理结构决定的,他也将人的体质类型分为三种:内胚叶型、中胚叶型、外胚叶型,并指出中胚叶型的人最易犯罪。这种理论应该说本身具有许多缺陷,例如,虽然实证分析体型与人的性格有关,但究竟是人的性格决定体型,还是人的体型决定性格,并无科学的说明。如果是体型决定性格,而性格又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话,那么,要解决预防犯罪的问题,只需将可能犯罪的人养胖即可,这未免将十分复杂的法律问题过于简单化。而且,人的体型是可以随环境或年龄的变化而改变的。瘦长型可以变为肥胖型,而相对来说人格特性却具有稳定性,因此,体型与犯罪的联系只有相对意义。
内分泌失调理沦。该理论企图用人的内分泌系统失调来解释犯罪产生的原因,代表人物有美国学者沙尔和罗斯等人。他们认为,犯罪产生是由于人体内分泌系统不平衡的结果,人体有内分泌系统,分泌各种激素和神经系统一起调节人体的代谢和生理功能。正常情况下各种激素是保持平衡的,如因某种原因使这种平衡打破了(某种激素过多或过少),这就造成内分泌失调,从而形成行为异常。只要改变这类人的内分泌系统,使之趋于平衡,犯罪的原因就可消除。如一对脑下垂体中的一个被破坏时,会引起性欲亢奋,流氓、强奸等行为大多由这类人实施;妇女体内荷尔蒙激素的变化,往住造成她们急躁易怒,精神紧张,从而导致犯罪的可能性增加;而男性体内睾丸激素中雄性荷尔蒙含量低则容易导致同性恋等等。
月经与犯罪。月经分泌是女性特有的周期性生理现象,每月发生一次。医学特别是精神病学研究表明,女性的月经分泌对心理和行为有明显的影响。有学者将女性月经前发生的精神障碍命名为“经前紧张症”,认为女性在此期间由于激素的分泌失去平衡,往往引起妇女情绪波动、头疼、疲倦等,对刺激敏感,易激惹,冲动性强,心情易变,难以抑制怨恨、嫉妒、绝望之类的情绪。这些因素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就可能引起犯罪行为和不良的行为。绝经期是指女性从45岁至55岁,以月经停止为主要标志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女性,随着卵巢功能逐渐衰退,内分泌发生暂时亲乱,会引起一系列的症状出现。又由于大脑皮层功能失调,兴奋和抑制过程的不平衡,也会出现一系列不同于其他时期的心理症状,而显得焦虑、烦躁,心境变化快,情绪波动大,攻击性增强,易于实施各种犯罪行为。
(二)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发展历史
研究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学科赖以建立的工具,可以说一个学派的确立,任何一种犯罪学理论都是以方法论为突破口开辟自己的研究领域,打开自己学派的研究思路的科学研究常常伴随着方法之争与方法之进步而进步。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必然是多元和交叉的,要更加强调其研究方法的科学性。从犯罪学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来考察其不同的研究方法的碰撞与诘驳必将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学这一学科逐渐走向独立的过程。以史为鉴而知得失、他山之石或可攻玉。自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来,人类对犯罪的系统研究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并在历史的发展中形成了著名的古典派和实证派两大流派。尽管这两大流派的根本对立和争论在半个多世纪前就已偃旗息鼓,然而今天当我们回过头重新审视两大流派的犯罪研究,就会发现,它们之间的论争实际上源于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反映的是刑法学和犯罪学两个学科对犯罪研究所采取的不同方法。因此,从方法论的角度,反思和评析犯罪研究两大历史流派的理论争论及其矛盾的消解,无疑对中国犯罪研究的未来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1.启蒙思想前对犯罪学思考
这一时期犯罪学尚未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时,而仅仅只是人们对于犯罪的思考的阶段。对于犯罪这个问题的思考,可谓历史很是深远。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哲学家就曾对犯罪和刑罚问题做过观察和论述。现在很多犯罪学的基本思想,我们会在这些先哲的论述中发现踪迹。
在中世纪,对于犯罪的研究的一大特点是神学犯罪论。基督教会利用自己的强大的地位,为了论证基督教会和世俗政权对于人们镇压的合理性,用基督教义分析和解释犯罪。圣经中强调“原罪”,有的神学家甚至认为犯罪行为是魔鬼附体的结果,犯罪人是在某种程度上与魔鬼有关的人。这种只用宗教教义解释犯罪和刑罚问题,而把其他方面的有关犯罪和刑罚问题的探讨视为异端,从而严重阻碍了犯罪学思想的发展。
但神学并不能束缚住犯罪学思想的发展,人们对于犯罪的思考是无穷的。中世纪后期,人们从个人生活的社会以及个人本身探讨犯罪的原因问题。莫尔从社会学角度来研究犯罪问题,认为犯罪的原因在于社会本身,犯罪是对于社会状况一种反应。早期的颅相术和精神病学也对于犯罪进行了探索。这些犯罪学思想已经打破神学禁锢,从“人”的眼光来看待犯罪。这是与文艺复兴中人文主义的兴起密不可分,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犯罪学的诞生打下了基础。这些对于犯罪的思考,大都是片面的,没有体系不完整的。一般都是在探讨某些哲学、法学和其他的基本理论的时候而顺便论及的。既没有对犯罪问题进行集中的研究,更没有把犯罪作为整体的社会现象来对待。[31]这时候犯罪学没有形成学科体系,更没有犯罪学方法论的理论。但正是这些对于犯罪的思考,为犯罪学科体系的正式形成和研究发展方向奠定了基础。
2.古典犯罪学派思辨研究方法
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建立16~17世纪启蒙哲学家们的政治与法律思想基础之上,犯罪学家们以哲学的、思辨的方法,专注于犯罪行为研究,在确立了法定的个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努力探求合理的刑罚原则和政策,试图通过刑罚来
影响和控制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古典犯罪学派虽然在理论基础上与刑法学存在差异,但在研究方法上基本是采用了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它们同样是从机械规律性的因果关系出发来研究问题的,都是一种演绎的思维,属于思辨性的一种对哲学观点的推理。其方法论基础是思辨方法,这种思辨方法源于此前西方哲学史传统的研究形而上学,即研究一般的存在的学说。既然研究的对象是一般性的规定,即超感觉经验的普遍性的规律,则其研究方法侧重理性的分析、综合与演绎,一门社会科学如果是仅仅基于思辨的分析而不是实证的归纳,则其注定不是一门成熟的科学理论。[32]因此,古典学派对犯罪学的研究都是为刑法规范的确立服务的,很难自成体系。结果“始终未能超出刑法学的研究范围,渐渐演变成一种僵死的刑法教义学”[33]。研究方法的单一性最终影响了犯罪学的发展,使得这一时期的犯罪学始终未获得独立的学科地位。
3.犯罪社会调查和统计方法
从17世纪到19世纪,西方社会流行经验研究,经验研究要求研究者不能单凭抽象的思辨活动对社会作形而上学的推演,而应超越或排除主观价值判断,利用第一手的经验来预测分析一定社会行为的客观效果,进而进行论证假设、建构理论。在经验研究中,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分析分析社会现象(包括犯罪现象)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研究的兴起和普及标志着犯罪现象经验研究的开始,开始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事实进行分析,通过统计从社会生态的角度揭示犯罪现象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关系。因此历史上称为“统计学派”“制图学派”等。其代表人物有法国的格雷、比利时的凯特勒。19世纪中期格雷等开始着色生态图对法国一些地区侵害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的犯罪率进行分析,出版了他对犯罪问题进行统计分析的著作——《论法国的道德统计》,格雷在书中对法国第一个五年的犯罪统计进行了分析,揭示犯罪现象分布的社会规律。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勒积极推进将数理统计方法用于犯罪现象的研究,在其著作《社会物理学》《社会制度及其支配规律》中,凯特勒详细分析了法国、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的犯罪率与社会条件的关系,认为是社会制造了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而已。凯特勒等的研究开创了社会学方法分析犯罪现象的新途径。[34]
犯罪的社会调查和统计,从研究方法到研究内容都为犯罪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把犯罪学的产生与犯罪的社会调查和统计联系起来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只有对犯罪进行社会学的研究,才有可能使犯罪学成为真正的社会科学。
4.实证犯罪学派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主义学派是在19世纪后半期为了反对古典犯罪学派的严苛,同时也是针对有关犯罪行为原因的研究欠缺和当时犯罪对策的乏力而产生的。它是在19世纪中期以前的生物科学、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学说和精神病学说迅速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从研究方法上看,实证主义犯罪学派抛弃了古典犯罪学派思辨的研究方法,而转向了实证的研究方法。实证学派认为,基于抽象思辨方法的古典学派已走入困境,只有以实证方法为基础,运用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知识对犯罪和罪犯进行一种实证性的研究,才能彻底改变古典学派的困境,实证主义是西方学术界一种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的哲学方法论,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孔德是这思想体系的开创者。他认为知识发展经过三个不同的阶段:神学阶段,又名虚构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又名抽象阶段;科学阶段,又名实证阶段[35]。这三个阶段也就是三种性质上根本不同的哲学方法。在神学阶段,人们求助于神来解释万物的内在本性;在形而上学阶段,人们以超经验的抽象概念代替超自然的神力来解释事物之本质;在实证阶段,一切知识、科学、哲学都以“实证”的“事实”为基础,把一切知识看作是关于现象的知识。孔德的实证哲学的建立标志着西方思想史上一场方法论的转折,这集中表现于“观察优于想象”这一命题之中。尊重经验、事实,依靠观察和理性的力量,主要研究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再探索宇宙的起源和目的,抛弃了对事物的神学和形而上学的理解。因此在这个阶段,人们放弃“为什么”的问题,转而询问事物怎么样发生的问题,并且通简单的数学方程来回答是怎么样的问题。在孔德眼中看来,当时的知识已经发展到实证的阶段。实证主义宣布科学的优先性,相信存在着不变的社会规律、强调科学方法的必要联合,如观察、试验、比较法和历史法等,科学的方法是以对事实的观察、经验、定量为特征。孔德的实证方法对实证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产生了巨大影响,龙勃罗梭在其1876年的实证学派开山之作《犯罪人论》中,总结了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神经病学、颅相学、犯罪统计学等新兴实证科学的成果,将研究对象从抽象的理性人的犯罪行为转向了具体的行为人,经过对意大利各监狱里的近6000名罪犯的观察与测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犯罪学理论,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彻底被改变,完成了由思辨方法到实证方法的转变。继龙勃罗梭之后,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等人继承了这种实证研究方法,并使其光大,犯罪学研究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犯罪学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对此,菲利曾言:“本世纪后半叶的试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和心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气氛[36]。”
犯罪实证学派首先关注的是犯罪人和客观的犯罪现象,通过观察、测量和实验等实证分析方法研究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及其人格形成和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产生原因作出科学的分析和揭示,并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提出和采取各种有效的救治措施,这与犯罪古典学派以促进刑罚的正确运用为目的,关注犯罪行为的形式特征和规范构造的规范分析有着根本的区别。
5.犯罪社会学派的社会学研究方法
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用实证的方法来研究社会,向人们提出来建立一门社会学科的科学原则;他使这门学科有了自己独立的方法论和研究手段,并将这门学科称之为“社会学”,人们也将孔德誉为“社会学”之父。社会学的诞生为了犯罪学的发展开辟了新路。社会学把犯罪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来研究,犯罪学接受了这些对于犯罪的系统化的研究成果,采用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手段,形成自己的独特的犯罪研究视角。形成了现在的犯罪社会学派。但就犯罪社会学派而言,它并不是一个观点统一,研究方法一致的犯罪学派。它从犯罪学的发展的阶段来看,包括早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的犯罪社会学派[37],以及在现代社会学理论指导下研究犯罪的社会学理论。
犯罪社会学派开辟犯罪学研究的一个方向,他并不是一个具有统一理论观点完整的学科体系,而是看上去很多不一致的乃至完全相反的理论组成。但这些理论观点却有一条线索贯穿其中,那就是犯罪学的社会学研究方法,正是这种方法论指导使得这些学说观点形成了一个“和而不同”的理论体系,成为当今犯罪学研究主流。
犯罪社会学派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批判了古典犯罪学派和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各自的极端表现。其研究方法实际上是把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人”扩大到了整个社会,把对犯罪的研究从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个体因素研究扩大到了对整个社会的研究。如以统计学的研究方法统计分析各种与犯罪有关的数据(统计犯罪学派),以对经济结构的分析来探讨经济因素对犯罪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犯罪学派),以对社会结构的分析来探讨犯罪问题(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研究)。强调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而不是作为社会原子的个人,并反对把社会现象还原为生物因素或心理因素的各种形式的还原主义。这种以社会为分析单位和从整体上研究社会现象的观点被称为“犯罪社会学主义”。[38]
6.犯罪心理学研究方法
进入20世纪,在实证学派的观点受到批判的过程中,有些学者认为,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罪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联。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其研究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心理测验法、案例分析法、经验总结法、数量统计分析法等。主要研究步骤一般为:(1)建立假设。通过观察如果对未知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发生了疑问,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原理进行尝试性或假设性的推测,也就是提出问题。(2)搜集资料。建立假设后,进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据事实资料验证假设。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问卷法、个案追踪法等。(3)分析资料。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搜集到的原始资料加以整理、分类,使之系统化和简约化。(4)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的过程,确定假设的正确与否。由此可见,该方法本质上同样属于实证研究的范畴。
7.犯罪生物学研究方法
进入20世纪,西方国家的一些犯罪学者继承了龙勃罗梭关于犯罪者是人类变种的想法,提出了犯罪者是不是异常人的命题,广泛地从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进行研究。其中属于犯罪生物学方面的,除体质性格类型学外,还包括关于内分泌腺、遗传负因、犯罪者家族、孪生儿等与产生犯罪的关系的研究。犯罪生物学不像龙勃罗梭那样,认为犯罪者具有与社会、个人环境无关的必然陷于犯罪的素质,而是广泛地研究体质、性格、环境与犯罪的关系,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犯罪人类学派的武断性。这实际上属于传统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一个继承发展,引入了自然科学理论的一些研究方法和研究技术,意图从生物学领域揭开犯罪的奥秘。
从总体上看,上述犯罪学在研究方法上的分歧点主要在于宏观性和微观性。古典犯罪学以自由意志论为思想前提,将犯罪看成是个人趋利避害的选择,希望通过“罪刑相称”的宏观效应来控制犯罪。但是由于对不同犯罪人的微观区别置之不理,最后逐渐僵化。实证犯罪学深刻地剖析了古典犯罪学研究方法上的缺失,开始运用各种手段对犯罪人的微观状况进行研究,但却不免有矫枉过正之嫌,犯罪学家们只热衷于收集各种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细节、类型作为科学证据去说明和解释既有的犯罪事实,在面对结论相反的经验研究报告时就显得捉襟见肘了。现代犯罪学家门则意识到研究方法的唯微观性只能是一个死胡同,开始了将宏观研究方法和微观研究方法结合的探索时代,使犯罪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代。
(三)犯罪学学科体系确立
学科体系是一门学独立存在的前提,一门学科有了自己的研究体系就获得了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独立性,学科的形成不可能一蹦而就,犯罪学学科体系的形成是在对犯罪现象认识和研究逐步深刻的基础上产生的。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也和对其他事物的认识一样,都是由不认识到认识,由肤浅认识到深入认识,由局部认识到全面认识延伸和开展的。到了19世纪,随着实证犯罪学派的产生,犯罪学学科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研究体系基本确立。
1.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知识体系
如果说19世纪初、中期的犯罪统计形成了犯罪学作为学科的理论生长点,那么,到19世纪后期龙勃罗梭“发现犯罪人”(不同于刑法学的犯罪行为),并确立了犯罪研究的实证研究方法(同于刑法学的法律逻辑研究方法),在客观上就出现了一个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与刑法学完全不同的学科的基本理论框架,作为一个新的研究犯罪的学科的实证犯罪学,是在对古典刑法学理论和刑事政策的批判中孕育、诞生,并在与古典学派的论争中成长。[39]
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实现了犯罪学研究对象从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研究向研究犯罪人研究的转变,确立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为犯罪人。在研究方法上实现了从理性思辨的形而上的研究方法向实证的研究方法的转变,将近代科学的实证方法、归纳方法应用于犯罪问题的研究,确立了犯罪学实证的研究方法。在客观上就出现了一个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与刑法学完全不同的学科的基本理论框架。龙勃罗梭的犯罪学体系可以简单概括为:犯罪人、犯罪病因、刑罚及犯罪防治。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为犯罪人,犯罪原因主要是生理的,是隔代遗传——返祖现象导致的生理心理不同于正常人的结果。龙勃罗梭以他的犯罪原因为基础提出了相应的犯罪防治和犯罪控制理论。犯罪控制理论即强调刑罚个别化,对不同的犯罪人采取不同处遇,对不同的罪犯应采取不同的处罚。犯罪防治理论强调改革社会,减少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如提高酒的税率以防止酗酒,用硬币取代纸币以减少伪造货币罪,增加公务员的工资来减少贪污受贿罪,允许离婚和卖淫存在以减少性犯罪。在政治领域,协调政府和民众的关系,以减少暗杀、叛乱、密谋和内乱。龙勃罗梭主张刑罚的目的不在报应而在于社会防卫,处罚不是根据犯罪人的行为而是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刑事责任的基础和本质在于犯罪行为人的反社会性人格,而不是犯罪人的行为,刑罚的目的是改善犯罪行为人性格使其变为正常的人而重返社会,因此应当依犯罪人的反社会危险性而定,以适应于各个犯罪人之人格,提出以犯罪行为人及其反社会性人格为中心来调整整个刑法理论。提出广泛适用罚金刑、缓刑、假释及其他“开放性”措施。龙勃罗梭的研究至少有两大贡献:(1)在方法论上贡献了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和在法律之外研究犯罪的理论方向;(2)在犯罪的研究对象上贡献了从犯罪人角度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的内容。独立的研究方法是独立学科产生的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龙勃罗梭的理论使犯罪学的产生成为可能。
2.菲利的犯罪学知识体系
菲利在系统继承龙勃罗梭理论基础上并建立起来的犯罪社会学则使犯罪学的体系进一步确立和完善。菲利的犯罪社会学体系包括: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控制。关于犯罪原因,菲利认为犯罪与生物遗传因素有着密切关系,但又并不仅仅满足于这种生理学的解释,将犯罪原因的解释扩大到自然和社会因素,得出了如下结论:“已罪的自然根源就在于三类原因即人类学因素(生理及心理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结合”,并且“应当把犯罪的周期性变化主要归结于社会因素的作用”。[40]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的三因素理论”。一是人类学因素,其对犯罪影响很大,但这种因素本身并不足以产生犯罪,它必须与其他因素相结合,互相作用,才能促使犯罪产生。二是自然因素。这些因素不会直接产生犯罪,但通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能促使犯罪的发生并影响犯罪的转化。三是社会因素。包括经济、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菲利认为任何一种犯罪都是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总的来说,社会因素起的作用最大,形成了犯罪社会学。菲利的三因素理论标志着犯罪学多因素理论的建立,这无疑是一次历史的进步。
关于犯罪控制,菲利提出了著名的“刑罚替代措施”的概念。主张以犯人的人身危害性为根据的社会责任,反对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并以社会防卫的概念取代刑罚的概念。菲利通过对犯罪人类学资料的分析将犯罪人划分为五类,即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习惯性犯罪人、机会性犯罪人和激情性犯罪人。而通过对犯罪统计学资料的分析,他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法则”,并自认为这是从犯罪统计资料中得出的“最重要的犯罪社会学结论”,[41]并提出建立犯罪社会学。菲利认为犯罪学包括三个方面的研究:一是通过人类学、心理学和犯罪精神病学对作为个体事实的犯罪(罪犯的身体—心理状况)进行科学研究;二是通过犯罪统计学、专题研究和比较种族学对作为社会事实的犯罪(自然和社会状况)进行科学研究;三是这些科学研究的目的是将预防性质和镇压性质的社会防卫措施系统化。预防性质的社会防卫措施既可以是通过替代措施实施的间接的或遥远的手段,也可以是通过警察实施的直接的或最近的手段。[42]因此,其犯罪学研究涉猎的内容非常广泛。以《犯罪社会学》为例,其中除了对现代意义上犯罪学的主要内容进行研究之外,他还对部分罪犯适用不定期监禁、对轻微罪犯适用赔偿代替短期监禁、反对单独监禁和少年监禁、反对无条件适用无罪推定、废除陪审团制度、改革监狱管理、改革相关立法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43]菲利在犯罪人类学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向了犯罪社会学研究。因此,菲利不仅论述了实证犯罪学派的基本原则和研究方法,还提出了一套自己的犯罪社会学理论,在龙勃罗梭的基础上使犯罪研究进一步摆脱了规范的束缚,对犯罪学的发展,尤其是对实证派犯罪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3.加洛法洛犯罪学知识体系
加洛法洛继承了龙伯罗梭的犯罪人论,但也进行了某些修正,在具体解释导致犯罪产生的原因时,偏重于从心理方面进行分析,形成了犯罪心理学之分。加洛法洛的犯罪学体系包括: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加洛法洛把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两种,认为自然犯罪正是一种对社会有害又侵犯了一种或两种最基本怜悯和正直情感的行为,是真正犯罪。法定犯罪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自然犯罪范畴之外的犯罪,它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它不是真正的犯罪。加洛法洛把自然犯罪的原因归结为心理和道德的异常,所谓的心理或道德的异常,是指因生理上的缺陷而缺乏情感和利他感。这种心理状态迫使人们去犯罪,外在的环境所起的作用较小。关于犯罪对策。加洛法洛根据真正犯罪和非真正犯罪之分,把犯罪人分为真正的犯罪人和非真正的犯罪人两种,并认为这两种犯罪产生于不同的原因,应当以不同的对策加以遏制。加洛法洛提倡全球性的刑事政策,认为对于自然犯罪应有全球通用的刑事政策,即共同的刑事法典、共同的额制裁手段、共同的行刑制度与警察制度,这些早期的主张对于当代国际法和刑事政策制度的制定,都具有促进作用。
以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三位意大利学者为主要代表的犯罪实证学派,虽然在具体观察犯罪人和对犯罪原因进行解释时所选取的角度有所不同,龙勃罗梭强调生理因素对犯罪影响,形成了所谓的犯罪人类学,菲利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影响,形成了犯罪社会学,加洛法洛偏重于从心理方面分析犯罪形成了犯罪心理学,然而在犯罪的研究对象上,他们却是统一的,“在犯罪的研究对象上贡献了从犯罪人角度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的内容”。犯罪人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犯罪行为只具有征表犯罪人人格的意义,提出以犯罪行为人及其反社会性人格为中心来调整整个刑法理论。突出了对犯罪人进行犯罪原因的研究,特别是冲破了没有明确的不同于刑法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从而打破了刑法学在观念上垄断犯罪研究的局面,明确了从法律之外研究犯罪的理论研究方向,这就在理论方法、方向和内容上为在法学之外创建有关犯罪研究的新的、独立学科——犯罪学奠定了充分的基础,从而摆脱了刑法学单一地为了刑罚的运用而研究犯罪的简单动机,开创了为直接预防和减少犯罪而对犯罪现象本身进行理论研究的新方向。标志着犯罪学学科体系基本确立。综上所述,19世纪最后25年到20世纪20年代,实证犯罪学派在意大利诞生了,这一学派的诞生,也意味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实证犯罪学派三大代表人物的三部代表著作,即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菲利的《犯罪社会学》和加罗法洛的《犯罪学》的问世,是犯罪学诞生的主要标志。其中,菲利的《犯罪社会学》对现代犯罪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标明了“犯罪学”作为学科正式登上了科学的学科群舞台。[44]
(四)犯罪学学科名称的确立
犯罪学一词的英文为Criminolog,从词源学上一般认为是由拉丁文“Crimen”(犯罪)和希腊文“Logos”(学说)组合而成的,意思是“关于犯罪的学说和知识体系”。根据荷兰犯罪学家邦格(Bonger)的考证,“犯罪学”一词最早以法文Criminologie的形式出现,由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尔(Paul Topinard)于1879年在其著作《人类学》中首次提出犯罪学这一概念。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Garofalo)将他的一本论述犯罪现象与犯罪原因的著作正式题名为《犯罪学》。后来,该术语逐渐被学术界所接受,最终也导致了该学科名称的正式诞生。1918年,美国犯罪学家莫里斯·帕米利(Maurice Parmelee)以“犯罪学”出版了其《犯罪学》一书,并且被萨瑟兰在大学里作为犯罪学教材使用,1942年萨瑟兰出版犯罪学教科书《犯罪学》,后来于1934年更名为《犯罪学原理》[45]。其后各种版本的以“犯罪学”为名的教科书和著作陆续出版。于是,犯罪学作为一门研究犯罪现象学科的名称就确立下来,一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