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见习生导师的职责

13.1 未经会长同意,诉辩律师不得接受见习生。在通常情况下,在有资格接受见习生之前,他应当已经被认许至少7年。

13.2 尽其所能确保见习生在完成见习期后,适合担任诉辩律师职务,是见习生导师的职责。

13.3 见习生导师的职责包括就诉辩律师的规则和习俗对见习生进行教育,并确保他已经阅读并理解该指导。

13.4 如果见习生导师就其见习生是否适合担任诉辩律师职务存在疑问,他应当就此与会长磋商。

13.5 见习生导师不得因担任见习生导师而接受或者要求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