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指示的优先次序

8.5.1 一般规则是,指示的优先次序根据期日确定,如果指示是在同一期日作出的,则根据时间确定。一经接受,该指示通常将优先于所有随后的指示。

8.5.2 诉辩律师的办事员保存的日志中的登记条目不代表任何优先次序。

8.5.3 尽管存在一般规则,在确定应当接受哪个指示时,下列因素具有相关性:

(a)有关法院的优先性。为此目的,优先次序是:

欧盟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上议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行使上诉管辖权的高等刑事法院

高等刑事法院

高等民事法院复审部

高等民事法院初审部

其他法院和裁判庭

(b)在上诉情况下,诉讼律师已经在下级法院代表委托人出庭;

(c)在延期审理或者继续听证情况下,诉讼律师已经在前一审判期日或者听证中出庭;

(d)在法官单独听证或者审判中,诉讼律师已经实质参与起草书状,在法律问题听证中就书状进行了辩论,与委托人进行了磋商,和/或就审前或者法官单独听证前准备提供了咨询;

(e)在就书状进行辩论的情况下,诉讼律师负责起草或者修改书状,特别是在涉及困难或者微妙的法律问题,且诉讼律师已经就此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研究的情况下;

(f)委托人和/或作出指示的人员已经不同寻常地依赖于诉讼律师的建议和指引;

(g)因为案件的性质或者情况,或者因为可得的时间有限,其他诉讼律师充分准备案件将存在不同寻常的困难;

(h)进行指示的事务律师已经预先采取措施向诉讼律师的办事员核实诉讼律师的可得性;以及

(i)律师费已经与指示一起提交,或者与此相反,是在不支付诉讼律师费或者仅支付降低的律师费的基础上作出指示的。

8.5.4 任何上述因素超过其他因素的程度,或者支持背离一般规则的理由,是根据所有情况作出判断的问题和良知问题。作为礼貌问题,诉讼律师可能认为就其决定原因向有关事务律师进行解释是对的。但是他不得允许自己陷入关于这一问题的辩论,如果这有可能发生,他应当就其原因对其办事员作出解释,让他去处理该事务。如果就他应当作出什么决定存在疑义,诉讼律师应当遵照第7条(寻求建议的职责)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