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行为规则的性质

职业行为规则不仅仅旨在规定义务,并可能对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予以惩戒处罚。惩戒处罚仅仅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它确实可以被视为该职业成员的自律没有取得成功的表征。

职业行为规则旨在通过有关律师的自愿接受,确保律师适当履行在所有文明社会中被视为必不可少的职能。

每个律师协会的特定规则,都与其自己的传统联系在一起,要与有关国家该职业的组织和活动范围相适应,与其司法和行政程序和国内立法相适应。脱离其背景来理解这些规则是不可能的、不可取的,也不应当试图将根本不能普遍适用的规则加以普遍适用。

在为欧洲共同体的职业行为守则寻求共同基础时,我们必须开始于作为每个成员国具体规则之渊源的共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