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美国联邦上诉审法院的历史、组织与功能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均实行“法律审”,即理论上只审理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以统一本辖区或全国司法而非个案纠错为主旨。这不仅与我国两审终审制下的二审法院风格迥异,与大陆法系国家三审终审制中只有第三审属于法律审也大不相同。在历史的视野下,这种独特的双重法律审结构是如何产生的?

组织经济学研究表明,现实的各种限制、不完备和摩擦会束缚个人选择,从而影响组织的相对有效性。[1]美国联邦上诉审法院的组织结构现实地制约着法官们的行为以及司法功能的实现。“组织结构”具有两层不同但相关的涵义。首先,组织结构指的是组织的正式社会结构,即组织成员的社会位置和相互关系已有明确规定,并与其个人特征相分离;其次,组织结构也包含组织内的非正式网络,即组织成员的个人特征(personal characteristics)以及相互间的非正式关系。[2]因此分析上诉法院的组织结构,就是分析上诉法院的“人”(正式的组织身份、个人特征)及他们之间的正式及非正式“关系”。联邦上诉审法院受理案件量的持续攀升,甚至一度爆发案件负荷危机,不仅带来了上诉程序的一系列改革,而且使得法院不断增加职员(尤其是法官助理),组织“科层化”特征日趋突出。这对美国联邦上诉审法院统一司法有何影响?

通过形成先例统一司法、促进法律发展是美国联邦上诉审最主要的司法功能。“统一司法”与“纠错”、尤其是纠正个案法律适用错误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应当由上诉审而非初审承担这一司法功能?换言之,上诉审与初审相比有哪些结构性优势,足以保障其能履行这一职能?统一司法又具有哪些社会政治意义?

这些问题有助于从宏观上认识美国联邦上诉审制度,因此构成本章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