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考点2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2]【第七章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其程序是:(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2)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3)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4)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策前,应当先由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5)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1)首先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3)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1] 本处为2017年《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所涉内容,应掌握。

[2] 本考点包含了多处《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的内容,请考生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