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本章说明】本章规定的是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以及劳动卫生安全。具体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以及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总括性的规定。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指以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技术规范为基本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的法律规范。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都有规定。

保护劳动者健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责任,但是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由于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安排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意志从事各种劳动或工作,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健康负责。根据本条的规定,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应用

103.劳动安全方面的规程都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安全方面的规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工厂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1)厂房、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要求;(2)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3)生产设备的安全要求;(4)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1)施工现场的安全要求;(2)脚手架的安全要求;(3)土石方工程的拆除工程的安全要求;(4)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5)防护用品等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

第三,矿山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包括:(1)矿山建设的安全要求;(2)矿山开采的安全要求。

104.对于劳动卫生方面的要求,我国法律都有哪些规定?

我国各行各业的劳动卫生规程很多,除了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一般性的基本要求之外,还针对某些劳动卫生问题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如《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等。此外,还制定了一些关于劳动卫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它们关于劳动卫生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防止有毒有害物质;(2)防止粉尘危害;(3)防止噪音和强光危害;(4)防止电磁辐射危害;(5)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潮湿;(6)通风和照明;(7)卫生保健等。

关联参见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矿山安全法》第7-19条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的规定。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

�应用

10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有什么后果?

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参见

《安全生产法》第28条;《矿山安全法》第二章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除了上面提到的劳动安全设施方面的要求以外,还要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根据《安全生产法》,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安全条件方面应做到资金投入、人员投入、技术投入、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符合安全需求等几个方面。

[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职工在从事某项工作时,为保证其健康与安全,所应提供的基本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根据职工劳动条件发放,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的防护用品,必须发给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应当依照规定免费发放,并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保管、使用和回收等制度。

[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者作业场所存在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尘毒危害、工业性毒物、辐射、噪声等危害。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职工因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处理。

关联参见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

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特种作业上岗要求的规定。

[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主要包括: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

所谓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以案说法26】小李是沿海某市一家小型装修公司的行政部经理。小李在办理几位新入职的电工师傅的入职手续时,发现其中有2名电工师傅没有电工上岗证,小李认为电工岗位作为特种作业岗位,应当取得资格证书以后才能正式入职。本案例中小李的做法是正确的。《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确保特种作业劳动者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条文解读

根据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安全生产法》,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享有如下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述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32条;《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第五十七条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2007年国务院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于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1.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关于职业病的相关内容,《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发生后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和职业病病人的保障这三个阶段,对防治职业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例如: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建设时“三同时”制度,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评价制度,危害警告和告知制度,健康检查、监护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以及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和保障制度等。所有这些法律制度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环节规范了有关各方的行为,以期达到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而2013年卫生部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则对职业病的诊断和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详细内容,可以参考这两部法律文件的规定。

�应用

106.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有关职业病内容的条款?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的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以案说法27】纪某于2003年8月1日进入某厂工作,双方在当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3年8月8日纪某在维修厂房的过程中不慎从屋顶跌落受伤,被诊断为右腿上段粉碎性骨折。该厂没有为纪某购买工伤保险,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就纪某受伤之事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本案中,由于某厂没有履行其作为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工伤申请的义务,其对纪某的伤害未能及时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存在过错。并且纪某确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伤,某厂对纪某的受伤应属工伤亦未提出过异议,故基于公平原则,某厂应参照有关规定对纪某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