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别人向我借了钱,但欠条的名字写错了,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宋某某是个生意人,常年在外做服装批发业务,因此其人脉非常广泛。宋某某有个客户王某,经常在宋某某处批发服装,所以二人关系非常熟络,平日里也是称兄道弟,甚是投机。后来,由于某市市政规划需要,王某所在的服装市场将要搬迁,因此王某需要另觅他处商铺。王某在选择商铺的过程中,看见一则转让商铺的广告,但手里资金都放在了服装上面还未收回,转让费还缺5万元。宋某某也是个热心肠,看见王某手头紧,便主动将5万元借给王某进行周转。半年后,宋某某由于生意吃紧,急需现金周转,便向王某索要5万元借款,但这年头“借出去的钱好比泼出去的水”,钱一旦借出去,再想往回要,可就难上加难了。王某见宋某某过来要账,便以各种借口拖延。宋某某眼见要钱无望,一怒之下,便将王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现在有个问题出现在宋某某面前,虽然银行转账记录上面显示从宋某某的银行账户上转账给王某5万元,借条上写的也是王某从宋某某处借款5万元,但宋某某的身份证上面的名字却是宋某,少了一个“某”,这让王某看到了赖账的机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某某拨通了我们的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了相关事宜。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王某书写的欠条上面载明的是宋某某而非身份证上的名字宋某,但该借条为宋某某所有,并且在诉讼中已经初步证明他和王某之间存在借钱关系,且有银行转账记录佐证,而王某又拿不出反驳该借条的出借人并非宋某某的证据,因此可以推断出宋某某就是本案借款纠纷的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