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5.2、5.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与GB 19522—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GA 307,增加了GB/T 21254、GA/T 842和GA/T 843(见第2章,2004年版的第2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2004年版的3.3、3.4);

——4.1表1中的表述修改:“饮酒驾车”修改为:“饮酒后驾驶”,“醉酒驾车”修改为:“醉酒后驾驶”(见表1,2004年版的表1);

——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增加了“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见5.3.1);

——增加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见5.3.2);

——增加了唾液酒精检测(见5.4);

——修改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名称(见5.2,2004年版5.1、6.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新才、蒋志全、曹峻华、万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9522—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