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备案与披露的合规性

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出具以后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是备案的合规性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形成后,完成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工作,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报告电子版上传PPP综合信息平台。”

二是披露的合规性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在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的主要信息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上述两个合规性要求,虽然做出了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要求,但对于没有完成的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该如何处理,暂无规定。因此,在实际PPP项目开展中,落地的PPP项目总量不少,但我们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较少能看到具体的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也许这就是原因之一或导致的结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