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谎言的概念

一、谎言的定义

从词性上看,“谎言”是名词。与“谎言”经常共同出现的“说谎”、“撒谎”、“欺骗”等词是动词,是对人行为的描述,“谎言”就是这一系列行为的产物。在含义上,这些词都是对同一种交流现象的描述。因此,本文中会经常出现对这些词的替换使用。

谎言几乎是与语言同时出现的产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日趋频繁,谎言也越来越多。据心理学家估计,一个人平均每天要说谎200次。[1]可以认为,说谎是社会上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并不是罕见的异态。因此,人们对谎言都有丰富的了解,对谎言的定义也都形成一定程度的认识。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将“谎言”定义为“谎话,即不真实;虚假。”[2]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对“Lie”的解释是:“to say or write sth that you know is not true,即说谎,撒谎;假话。”[3]有学者也认为,“假话就是谎话,是言语交际中的假信息话语。”[4]这些定义包含了人们对谎言形成的最初步认识,也是最常见的认识,即谎言等同于假话。那么谎言与假话究竟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呢?

在对谎言的理解中,谎言与假话是否等同,这是最具争议也最易被混淆的问题。字典以及词典中对谎言的解释,显然是建立在谎言必为假话的前提上。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产生对谎言的疑惑,实际上也会直接着眼在所述内容的真实性上。在以原型语义学为视角的分析中,著名学者Coleman和Kay认为,一段陈述若为谎言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表达者认为该陈述是假的;(2)表达者做出该陈述的目的是为了欺骗接收者;(3)事实证明该陈述是假的。[5]这其中,也是将“事实证明该陈述是假的”视作谎言的基本条件。然而实际上,谎言未必就是假的或不真实的。有学者认为:“说假话是说一件假的,而说者信以为真的事,而说谎这个词来源于拉丁语,它的定义却是瞒着良心说话,因此只应用于那些言与心违的人。”[6]更有学者断言“‘谎言’必为假话,但假话不一定是谎言。”[7]人的认识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都有局限性,在事实发生后,很难有人可以百分之百准确地再现全部事实。对信息的感知错误、理解歪曲、记忆混乱等现象,都可能导致人对事实整体的认识与事实本身截然相反。在此基础上,将错误的认识再次歪曲而成的谎言,就很难将它与事实的本来面目相对比,它是真是假已无从判断。我们更不能将某段话是谎言作为理由,直接认定与其内容相反便为真实。因为在谎言与真假之间,还隔着一层谎者的认识。

不妨在谎言与假话之间作个比较。“言”与“话”之间的区分没有意义,重点就在“谎”与“假”之间的差异。“假”是与真相对的,这是一个形容词,用来形容事物不真实。而“谎”不仅可以作为形容词,它还是一个动词,代表一种行为。因此,作为一个行为或者行为的产物,谎言的概念中必然包含其行为特征及该行为的主体因素。

说谎、撒谎是“谎”的行为,与一般陈述行为相比具有特殊性。Krauss把说谎界定为:“一种企图在另一人身上建立欺骗认为是错误的信任或理解的行为。”[8]艾克哈曼给说谎下的定义是:“事先没有对自己的意图作任何交代而有意识地蒙骗别人的行为。”[9]潘清泉等的定义是:“说谎是个体有意识地对事实进行隐瞒、歪曲或凭空编造假信息以误导他人的行为。”[10]这些定义都是在将“谎”视作行为进行描述。在这些定义中总结出一点共识,即带有欺骗他人的企图,这是谎的行为特征。

行为的主体因素也是谎言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因果关系,行为主体通过“谎”的行为,才会产生谎言和谎话的结果。谎者要隐瞒自己的想法,达到误导他人的目的。那么作为这种带有欺骗企图之行为的产物,谎言势必与其头脑中的认识不一致。Coleman和Kay归纳出谎言的三个必要条件后也表示,这其中第一个条件是谎言最重要的特征,即表达者认为该陈述是假的。[11]由此可见,若表达者“信以为真”的假话不具备这样的特征,纵然陈述内容与事实不符,也不能称之为谎言。

总而言之,谎言与假话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与假话的对比分析中,笔者以两个基本特征作为谎言的定义:其一,表达者企图利用该表述欺骗他人;其二,表达者认为其表述内容为假。

二、谎言的构成要素

说谎是一个完整的陈述行为,谎言是说谎的产物。那么从行为的角度去分析一个谎言的构成,其应当具备三个要素,即谎言的主体、谎言的内容以及谎言的受众。

谎言的主体是谎言的制造者,笔者称之为“谎者”。谎者是唯一掌握谎言全部特征信息的人,也是在谎言中添加了欺骗他人之企图的人。谎言存在的目的是什么?要骗什么人?用什么样的方式去骗人?这些都是由谎者来决定的。事实发生后,各种信息在谎者头脑中形成认识,这是谎言产生的根源,也是谎者决定说谎的起点。谎者对事实形成认识,并根据其所得到的认识作出利害关系的权衡。是否说谎?如何编织谎言?这些都要由谎者本人进行价值判断,他会选择对其有利的方向作出相应的陈述。因此,谎者是谎言的策动者,他对利害得失的判断是谎言的诱因,对事实的认识是谎言的原料,其说谎的动机则是谎言最终形成的驱动力。

谎言的内容,即作为谎言所表述出来的全部信息,这是谎者完成欺骗行为的主要工具。谎者为了不让他人了解自己的想法,不仅需要有相应的动机,还要通过陈述行为来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陈述是由陈述主体传递给他人的各种信息构成。谎言区别于一般陈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内容中必然有部分或者全部信息与谎者业已获取并信以为真的信息有不符之处。

谎言的受众,也就是听到谎言的人,是谎者所要欺骗的对象,笔者称之为“被谎者”。谎言并非只是谎者的自说自话,形成谎言的动机、编制谎言的内容和最终实现欺骗效果,这些无一例外都要受到被谎者的影响。谎者所产生的全部动机,都是在顾及其听众在听到其真实想法后所产生的看法或者态度。如果这些看法和态度对陈述者本人不利,或者陈述者希望获得对其更有利、更符合其预期的看法和态度,陈述者才可能产生说谎的动机。在此之后,为了实现自己趋利避害的目的,在编制谎言内容的过程中,谎者依然要站在被谎者的角度进行“创作”,揣度被谎者可能的看法和态度,选择最合适的表述内容去迎合。而最终谎言产生的实际效果、对他人和社会产生的实际影响,也要结合被谎者的因素加以评定。

谎者、谎言的内容、被谎者,这三个要素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谎言,需要从这三个要素入手去辨别和评价一个谎言。在这三个要素中,谎者是离谎言最近的目标,如果能够揭露其真实想法和动机,则等于揭露了整个谎言。但是,谎者要素中含有大量的主观因素,对主观因素的发现和证明难度较大。相比之下,谎言的内容和被谎者则成为获取信息的便捷通道。通过其他信息和谎言内容的对比,或者是通过谎言内容本身的结构和逻辑关系,可以发现其中的矛盾或者不合常理之处。同时,作为谎言是否达到效果的关键指标,被谎者对谎言作出何种反应,其是否被欺骗,被骗到何种程度,这些也可以作为评价谎言性质及其危害性的重要依据。

三、谎言在证明活动中的两个角色

信息在诉讼的各阶段一般扮演着两种不同的角色:一种是成为证明的对象,即作为待证事实出现;另一种则是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在证明活动中发挥对待证事实证明力的作用。因此,在证据法视野下,谎言也有事实性谎言和证据性谎言的区分。

所谓事实性谎言,即以谎言作为待证事实或者待证事实中的一部分。在很多法律关系中,是否构成谎言是对事实定性的标准。例如,伪证罪需要证明证人在作证中说谎[12];合同条款存在欺诈,也需要证明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对另一方当事人说谎的行为[13];商品责任中,商家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也要证明是否在宣传中对消费者说谎[14]。在这些例子中,如何界定其行为的性质,关键就在证明特定陈述是否可定性为谎言。

所谓证据性谎言,即将谎言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其他事实。谎言并非孤立存在,它与很多事实具有相关性。至少根据谎言的基本特征来看,谎言能够表明谎者有欺骗他人的企图,也能表明谎言的内容在谎者看来是虚假的。由于这种相关性的存在,可以将谎言作为证据来证明相关的待证事实。在很多时候,诉讼中的一方指出另一方说谎,或者指出证人在说谎,其目的是要证明其所述事实为虚假,甚至是要证明与谎言内容相反的情况才是事实真相。

对事实性谎言与证据性谎言的区分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前者,证据法关注的重点应当是怎样完成对谎言的证明。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捕捉到说话之人目光闪烁、张口结舌等各种蛛丝马迹,可能就会主观认定其说谎,轻则对其所述内容之真实性大打折扣,重则直接给其冠以不诚实的评价。而根据证据法的要求,任何一方提出的主张必须有证据证明,并且需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否则所主张之事实不能成立,更不能对法律关系产生任何影响。因此,若要证明谎言成立,首先要求主张者提出符合可采性要求的证据;同时,这些证据还要有足够的证明力以满足证明标准的要求。

对于后者,证据法关注的重点则是谎言的证明力问题。欺骗他人、隐瞒真相,这些显现出的企图可以反映出谎者说谎的原因和谎者的真实想法;内容令人生疑、矛盾丛生,这些也给发现真相提供了反面的模板;各种不良品性、曾经的说谎行为,这些也会或多或少影响到陈述者的可信性。但是,影响谎言的因素有很多,仅谎言的动机就五花八门,事实究竟与谎言有多大的出入?这只有在弄清其全部内在关系之后才能给出准确的答案。那么在模糊不清时,其与证明对象之间相关性的有无以及程度的大小将会成为影响证据证明力的核心问题。而对于可信性而言,这本就是证明力问题。证据的内容、证据提出者的动机和品性甚至证据的获取程序,这其中一旦出现令人怀疑的污点,则证据的可信性就会动摇。其表现,就是令事实认定者对证据的证明力打上折扣。至于折扣的多少,则要视谎言对可信性影响之大小来决定。

当然,事实性谎言与证据性谎言在很多时候是联袂出现的。要利用谎言证明待证事实,首先就需要证明该陈述是否确为谎言,此时的谎言就是作为证明对象出现;同样,在大多数情况下,完成对一个事实性谎言的证明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要利用这一结论来进一步完成对其他事实的证明。从逻辑角度来看,要先完成对一个谎言的证明,才能够利用谎言去说明其他问题。而对这一谎言存在与否的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则将直接影响到谎言在之后所要发挥的证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