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海岸工程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法的历史发展

一、初步发展时期

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上重点讨论了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会议期间拟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该规定成为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对防治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沿海水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稳步发展时期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该法的实施为保护海洋环境及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1982年,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颁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针对海洋污染的几个主要来源,如海上倾废、陆源污染物、船舶和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海岸工程等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等制度。该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要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环境,其中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建设项目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的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不仅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还加强了与国际公约的衔接,对妥善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及损害、维护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该法除了在总则部分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分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监管体制作了规定外,还分别对防止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做出了规定。

三、迅速发展时期

2000年以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主体,包含诸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性规范的比较完整的海洋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体系。

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现行行政法规主要包括:《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已被修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治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同时,各部委还制定了10余项海洋环境保护规章和保护标准,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一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成了由近海到远海、多部门合作的海洋环境及灾害观测网络和预报、警报系统,开展了主要海洋灾害分析、预报警报、评估业务,建立起了海上搜救中心和沿岸防灾准备系统,形成了海洋减灾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