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区别。ACD属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只有B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答案: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活动进行监督,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不予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的对象只包括法院和法官,不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A对,因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体现为事后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检察院以提起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
BC错,因检察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实施监督。即监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2)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审判、调解、执行。
D错,因本题中甲是某区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中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如果是上级检察院,则不仅可对同级人民法院还可以对下级法院进行法律监督。
3.答案:C。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4.答案:B。撤诉仅仅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一种行为,法律上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放弃,所以只有B是对的。
5.答案:C。《民事诉讼法》第14条指出,检察对象是民事诉讼,自然包含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尤其是当事人通过调解协议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
6.答案:A。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对证据进行质证正是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人民法院必须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所以A是正确的。
7.答案:B。民事诉讼中,依据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进行处分,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监督,所以正确答案应是B。
8.答案:B。选项A错误。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出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本题中,法院就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没有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选项B正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该用“判决”的形式,不能用“裁定”。因此,法院适用裁定形式错误。
选项C错误。题干中给出“……王某坚持己见”,由此可知,王某行使了辩论权,法院并没有违反辩论原则。
选项D错误。本案中“……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正是王某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的体现,法院根据王某的处分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没有违反处分原则。
9.答案:B。《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A县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故选项B正确。根据题意,并没有信息表示A县法院违反了A、C、D三项所涉及的原则及制度。
10.答案:A。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指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决定权,这体现的是处分原则,因此A选项错误。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平等地享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这体现的是平等原则。B选项是错误的。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平等,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是相同的,如原告和被告都享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等诉讼权利;第二,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是相对的,如原告享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则享有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而同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之规定,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本题考查不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范围。
2.答案:ABCD。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故ABCD正确。
3.答案:ABD。A对,因在一般情形下,调解并非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B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原告、被告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
C错,因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当事人只享有相对的处分权,而非绝对。
D对,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是不同的,表现为:前者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后者是建立在控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上,公诉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前者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后者则是处于被审判的地位;前者的内容广泛,当事人可就各种问题进行辩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而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始终处于受审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起反诉。
4.答案:ABCD。本题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理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民事诉讼法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而不仅限于辩论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人民法院对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据此,ABCD四个选项均正确。
5.答案:A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因此不能选BC。
6.答案:CD。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也不意味着他们有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以A、B不对。
7.答案:AD。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都是可以反悔的,所以B不对;调解原则要求合法,不意味着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所以C不对。
8.答案:ABCD。民事诉讼中,依照辩论原则,辩论的问题可以是程序问题,也可以是实体问题,只要与案件相关即可,所以答案ABCD全是正确的。
9.答案:BD。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即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不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因此,A项错误。
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就是在行使其辩论权。因此,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据此可知,辩论权行使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证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在履行作证义务,而非是在行使辩论权。因此,C项错误。
辩论原则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质和辩论的情况。而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问题,也就没有辩论原则适用的余地。因此,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D项正确。
三、名词解释
1.答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重要的诉讼法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其基本属性有二: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始终性。
2.答案[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象为法院的审判、调解、执行等诉讼活动,以及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诉讼行为,如通过调解协议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二是监督方式为抗诉和检察建议。三是监督手段,即检察机关不以出于抗诉或检察建议的需要,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情况。
3.答案: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1、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2、在实体方面,当事人自主决定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四、简答题
1.答案: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法院调解原则对保证调解活动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都应遵守的原则。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有丝毫的勉强。自愿原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第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三、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答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这种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既不优待,也不歧视,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增加他们的诉讼义务的态度,符合当代民事诉讼立法的总趋势,有利于发展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3.答案:[2]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二)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可以从以下两点分析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首先,审判权监督处分权。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方才有效。
其次,处分权制约审判权。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如法庭可以驳回但不能改变原告的请求,只能就原告的请求进行审判。
4.答案[3]: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诚信原则进入民事诉讼法最初体现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随着诚实信用作用范围的不断扩大,诚实信用原则由最初只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义务开始向调整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全面关系演变,其内涵不断丰富和扩大,因而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诚信原则对法官和法院的导向和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控制;(2)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控制;(3)禁止突袭裁判,要求法官通过诉讼程序与当事人充分交涉,保障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导向和规制主要体现在:(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2)禁止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即禁反言;(3)禁止规避法律;(4)禁止做虚伪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5)禁止妨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6)禁止诉讼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恶意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论述题
1.答案:(1)切实贯彻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要积极引导并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条件、机会和必要的司法保障。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要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裁判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尊重当事人决定调解开始时机、调解方式方法和调解协议内容的权利。要在各个诉讼环节,针对当事人的文化知识、诉讼能力的不同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释法解疑,充分说明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在充分认识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平等自愿地解决纠纷。
(2)切实贯彻合法调解原则。要依法规范调解过程中法官审判权的行使,确保调解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而去强迫调解,防止以判压调、以拖促调。要及时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争执点和利益共同点,准确合理确定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平衡点,维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基本均衡,确保调解结果的正当性。要认真履行对调解协议审查确认职责,确保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序良俗,正确发挥司法调解的功能,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3)科学把握当判则判的时机。要在加强调解的同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意防止不当调解和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不得以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虚假诉讼或者假借调解拖延诉讼的,应依法及时制止并作出裁判;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方案显失公平,勉强调解会纵容违法者、违约方,且使守法者、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及时裁判;对调解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投入的成本与解决效果不成正比的,应依法及时裁判;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或者对形成社会规则意识有积极意义的案件,应注意依法及时裁判结案,充分发挥裁判在明辨是非、规范行为、惩恶扬善中的积极作用。
(4)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充分考虑调解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调解工作科学发展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关于特定情况下的和解、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合理放宽对调解案件适用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但审理期限即将届满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继续调解的期限,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承办法官记录在卷。案件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当事人不能就继续调解的期限达成一致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合理延长调解期限。同时,要针对各类调解案件在审理流程中不同环节的特点,确定合理的案件流转程序,避免在调判对接、调判转换环节因效率不高而延长案件处置周期;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跟踪管理和评查,及时纠正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重解决硬调、久调不决等问题,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2.答案:该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双方同等的诉讼手段,以保护他们各自的实体权益;法院依法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同等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渊源于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当时法国资产阶级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一切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也是平等的。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其为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创造了重要的前提。一切公民的民事权利是平等的,作为保护实体权利的手段的诉讼权利,自然也是平等的。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平等,势必影响实体权利的平等。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对一切当事人都是适用的,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适用于中国当事人,也适用于外国当事人。
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对人民的这一民主权利,任何人不能限制或剥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给当事人双方提供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询问双方当事人,使他们有机会在法院面前阐明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如果不让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则法院所作的判决是违反诉讼法的。上级人民法院对这种判决,可依法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人民法院提供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必须均等,不能只给一方当事人提供而不给另一方,也不能提供的机会有多有少。人民法院还应当把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后果,告知当事人双方,以便他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不致因缺乏法律常识,致使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影响。
[1]编者注:检察监督原则为本次民诉修改的亮点,望读者重点掌握。
[2]编者注:处分原则是各大高校经常考察的重点知识。
[3]编者注:本原则为《民事诉讼法》(2012)新增内容,望读者重点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