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解答】

本条在适用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被告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提出管辖异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提出管辖异议的人必须是本案的被告;第二,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对管辖无异议;第三,提出的形式一般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先就对本案有无管辖权的问题进行审查。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