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 江必新 梁凤云
- 751字
- 2020-08-27 19:03:01
【条文解读】
当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在同一区域内的两个以上的被诉行政部门,共同对某一具有牵连性质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某一行政决定是上下两级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这种案件有两个以上被告,而两个被告又不在一个辖区内;(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3)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中,如果某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不动产跨越几个人民法院辖区,那么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都享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的管辖冲突的处理: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如果发生管辖权争议,则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
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2018年《行诉解释》第4条规定,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