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上册)
- 江必新 梁凤云
- 443字
- 2020-08-27 19:03:00
【立法背景】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称为专属管辖,即法律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不动产一般是指不能移动其位置或者其位置移动后就会引起其性能、价值、形状等改变的财产,主要指土地(包括滩涂、草原、山岭、荒地等)及其地面附着物。所谓附着物,是指自然的或者人工的附在土地之上或之中的物体,如建筑物、矿山、山林及其他定着物等。“不动产所在地”主要是指不动产作为实物所处的地方,而不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时,也常常需要对不动产进行勘验,以确定不动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正确性。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原始状态,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演变、发展过程,当地的具体做法甚至是风俗习惯都比较清楚;也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勘查,从而准确、及时地了解案情,公正地作出判决,可以避免办案人员疲于奔波辛劳,致使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也有利于人民法院针对不动产问题所作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