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我们不知不觉地就从经济学领域转到了心理学领域。起初,我们曾试图在可资利用的财富和财富分配的规章制度中寻求文明的宝贵财产。但是,随后我们逐渐认识到,每一种文明都是建立在迫不得已的工作和本能克制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引起那些深受这些要求影响的人们的反对。

我们不知不觉地就从经济学领域转到了心理学领域。起初,我们曾试图在可资利用的财富和财富分配的规章制度中寻求文明的宝贵财产。但是,随后我们逐渐认识到,每一种文明都是建立在迫不得已的工作和本能克制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引起那些深受这些要求影响的人们的反对。显然,文明不可能主要由或者仅由财富、获得财富的手段,以及对财富进行分配的管理工作构成,因为这些东西往往受到文明参与者的反抗和破坏性癫狂(destructive mania)的威胁。在发现财富的同时,我们现在还发现了可以使文明得到保护的手段,即强制的手段和其他那些意欲使人和文明社会融为一体,并且为人类所做出的牺牲予以补偿的手段。后面这些手段倒可以被描述为文明的心理财富。

为了保持术语的一致,我们将把某种本能不能得到满足的事实称为一次“挫折”(frustration),把产生这种挫折的规章制度称为“禁律”(prohibition),而把产生这种禁律的条件称为“匮乏”(privation)。第一步是在影响每个人的匮乏和虽然不影响每一个人,却影响群体、同类甚至单一个体的匮乏之间做出区分。前者是最早出现的匮乏;同时还伴随着导致这些匮乏的禁律,文明——谁知道这是几千年以前的事呢?——开始把人和其原始的动物生存条件分离开来。我们非常惊讶地发现,这些匮乏仍然在发挥作用,并且仍然是导致对文明持敌意态度的关键。深受匮乏之苦的本能愿望随着每个儿童的降生而获得了新生;有一类人,即神经症患者,是用反社会性的行为对这些挫折做出反应的。在这些本能愿望中有乱伦、同类相食(cannibalism)和杀戮的欲望。把这些愿望和另一些愿望放在一起,这听起来似乎十分奇怪,每一个人似乎都会联合起来以反对这些愿望,而在我们的文明社会中,对于是容许另一些愿望存在,还是使其受到挫折,则如此活跃地争执不休。但是,从心理学上讲,这样做是有道理的。不管怎么说,文明对这些最古老的本能愿望的态度也是不一致的。同类相食的愿望本身似乎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反对——而且按照非精神分析观点来看——已被完全摒除了。在反对乱伦愿望的禁律背后,还能检测到乱伦愿望的力量;而且在某些条件下,我们的文明仍然在实施杀人的愿望,并且确实仍然在发布杀人的命令。文明的发展可能就在我们的面前,其中有些我们今天虽然完全可以容许的其他愿望的满足,到将来却变得不可接受了,就像同类相食在现在是不可接受的一样。

这些最早的本能克制已经包含着某种心理学因素,它对所有其他本能克制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认为自从远古时代以来,人类的心理就没有得到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相比,它在今天的情况和历史初萌时的情况完全一样,那就大错特错了。我们能立即指出这些心理发展中的一种进步。这种进步即外部的强制逐渐变成内化的了,它与人类的发展过程并行不悖。这是因为有一种特殊的心理机构,即人的超我(super-ego),把它接受下来,并把它包括在文明的禁律之中。[1]每一个儿童都会向我们展示这个转换过程,只有这样的方法才能使儿童成为一个道德和社会的存在。超我的这种力量是心理学领域中的一种最宝贵的文化财产。已经发生了这种心理转换的那些人就会从文明的敌人变成文明的工具。在一个文化团体中,这种人的数量越多,它的文化就越安全可靠,就越能排除外部的各种强制手段。现在,在各种本能的禁律之间,这种内化的程度是大相径庭的。至于我已经提到过的那些最早的文化要求,如果我们完全不考虑那些不受欢迎的神经症患者,那么,这种内化似乎就已经被广泛地获得了。但是,当我们转而探讨其他的本能要求时,情况则发生了变化。我们对此十分关注,并且惊讶地发现,只有在外部强制的压力之下——也就是说,只有当这种强制可能确实会使其本身卓有成效,而且只要它使人感到恐惧时——大多数人才会服从在外部强制的压力下对这些观点施加的文化禁律。对于同样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所谓文明的道德要求来说,这也是真实可信的。一个人对别人表示道德上的不信任的那些经验,大多数都可以归属于这一范畴。有数之不尽的文明人,他们虽然不再杀人和乱伦,但是并不拒绝满足自己的贪欲、攻击性欲望或性欲,而且只要他们不会因此而受到惩罚,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通过撒谎、欺骗和诽谤来伤害其他人。毫无疑问,这一点在许多时代的文明过程中屡见不鲜。

如果我们转而论述那些只适用于某些社会阶层的限制条件,我们就会遇到一种虽然罪恶昭彰却总是会得到人们认可的事态。可以预料,没有特权的阶层往往妒忌那些有权者的特权,而且会竭尽全力使自己从过度贫困中解脱出来。在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某种永久的不满就会在这种文化内部持续存在,而且这有可能会导致危险的反抗。但是,如果某种文化还没有超越某一限度,在这一限度之内,文明的参与者当中一部分人的满足要依赖于对另一部分人,或对大部分人的压迫——在目前的所有文化中情况确实如此——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被压迫者就会对这种文化产生强烈的敌意,虽然这种文化只有通过他们的劳动才能存在,但他们在这种文化中分享到的财富寥寥无几。在这种情况下,被压迫者并不期望把这些文化禁律加以内化。相反,他们非但不打算承认这些禁律,反而意欲毁灭这种文化本身,甚至打算废除文明所赖以存在的必要条件。这些阶层对文明的敌视如此显而易见,以致引起了各社会阶层的更多潜在的敌意,虽然这些社会阶层获得了更多的社会财富,但他们不以为然。不必讳言,一个使文明的参与者中数量如此众多的人感到不满,并驱使他们起来造反的文明社会,既没有长期存在下去的前景,也不应该有长期存在下去的希望。

一个文明社会的戒律发生内化的程度,如果用流行的和非心理学的语言表述的话,那就是:文明的参与者的道德水平——并不是评价某种文明的价值时所值得考虑的唯一的心理财富。除此之外,在理想的塑造和艺术创造方面都有文明的财富——也就是说,从那些资源中都能获得满足。

人们极易倾向于把文明的理想——把对于什么是所达到的最高成就和最值得人们奋力追求的成就的评估——包含在文化的精神财富中。乍一看,似乎这些理想能决定这个文化社会的成就;但事件发展的实际过程好像是通过把文化的内部财富和外部环境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最初的成就,而且文明的理想就是建立于这些最初的成就之上,于是,理想便以这些最初的成就作为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因此,理想给文明社会的参与者所提供的满足是自恋性质的满足,它建立在对已经成功获得的一切感到扬扬自得的基础之上。要想使这种满足得以实现,就需要对旨在取得不同的成就和达到不同理想的其他文化进行比较。凭借这些差异的力量,每一种文化都有权藐视其他文化。这样一来,文化的理想就成了不同的文化社会之间产生不和与仇恨的一个根源,正如在各个国家中最显而易见的情况那样。

由文化理想所提供的这种自恋的满足也存在于能成功地防止在该文化社会内部对该文化产生敌意的那些力量之中,这种自恋满足不仅可以被享有该文化之利益的特权阶级所享有,而且为被压迫阶级所享有,因为蔑视异国他邦的正义感和公理会补偿他们在自己的社会内部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毫无疑问,人简直就像一个悲惨的罗马庶民,过着负债累累和被抓夫当差的痛苦生活。但是,作为一种补偿,人又像是一个罗马市民,在统治其他国家和颁布他们的法律方面,也有他的份。但是,被压迫阶级与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的这种认同(identification)只是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因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压迫阶级能够在情绪上依恋他们的主人,尽管被压迫阶级对他们的主人怀有敌意,但他们能在主人身上看到自己的理想。除非这些基本上令人满意的关系继续存在下去,否则的话,有着广大民众的合理敌意,这么多的文明社会居然还能如此长期地存在,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艺术向文明社会的参与者们提供了另一种截然不同的满足,虽然一般地说,整日忙于精疲力竭的工作之中,而又从未受过个人教育的民众获得不了这种满足。正如我们早已发现的那样,[2]艺术为最古老的,而且迄今仍能被深切感受到的文化克制提供了替代的满足(substitutive satisfaction),正是由于这个缘故,艺术的作用无非就是把一个人和他为文明所做的牺牲调和起来。此外,艺术所创造的产品,通过使人有机会分享那些具有极高价值的情绪经验,从而使他的认同感得到提升,这对每一个文化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当这些艺术作品描绘了人类的特殊文化成就,并且以一种令人难忘的方式使人想起了文明社会的理想时,这些艺术创造也就同时使人获得了自恋的满足。

我们还没有提到,在一个文明社会的精神产品中,什么才是最重要的项目。在最广博的意义上说,这种精神产品存在于它的宗教观念之中,换言之(以后将证明这是有道理的),存在于它的幻觉之中。

注释:

[1]参见《自我与本我》(1923)第三章。

[2]参见《创造性作家与白日梦》(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