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 朱力宇 孟唯主编
- 16335字
- 2020-08-29 20:15:55
第六章 共同犯罪
配套练习
【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
A.共同犯罪
B.非共同犯罪
C.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2.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当从重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下列情况中哪些行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
A.甲某与其15周岁的弟弟共同密谋,窃取邻居家1台彩电
B.乙某教唆其70岁高龄的老父亲与其一起去贩卖、运输毒品
C.丙某被他人诱骗一起实施一次爆炸行为
D.丁某教唆、利用一精神病患者杀死了自己的情敌
4.赵某驾车回家经过一路口,贸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行人孙某,坐在后排座位上的王某见状,对赵某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赵某遂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孙某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不幸身亡。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请问,此时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C.与赵某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6.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
A.主犯、从犯、胁从犯
B.首犯、教唆犯、帮助犯
C.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
D.教唆犯、主犯、从犯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2.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 )。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李弟不构成犯罪
D.李弟构成犯罪
3.下列犯罪中,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有( )。
A.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B.聚众持械劫狱罪
C.组织越狱罪
D.武装暴乱罪
4.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5.甲抱着侄女乙(刚满4个月,不会走路)经过工地,为了洗手方便,甲将乙放置在起降机上。起降机上有“远离,危险!”的警示牌。此时,起降机操作人员丙(在10米远的操作平台上)在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保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启动起降机,致使乙坠地身亡。下面对甲、丙的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丙两人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甲、丙是共同犯罪
6.关于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共同犯罪中,所有的主犯都是实行犯
B.共同犯罪中,从犯也必须是实行犯,只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C.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下列关于教唆犯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教唆犯既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自己也参加犯罪的实施
B.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因教唆犯都是起主要作用的,故对教唆犯都是按主犯处罚
C.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不构成犯罪
D.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但并非独立的罪名
【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4年真题)甲受乙教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2.(2017年真题)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
3.(2018年真题)犯罪分子为日后向甲勒索财物,用枪威逼甲杀死一名路人并录像。甲的杀人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救行为
D.犯罪行为
二、简答题
(2013年真题)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三、法条分析题
(2016年真题)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
四、案例分析题
(2018年真题)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二年,甲得知李某欠朋友乙2万元赌债,遂于一天夜晚,伙同乙将李某堵在某宾馆房间内,甲殴打李某致其轻伤,并索要“赌债”。李某表示自己没有带钱,乙威逼李某给家人打电话,要求李某告知家人送3万元现金急用。第二天上午9时,李某的家人送来3万元现金,之后甲将李某释放。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2)甲、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仅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B.各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且参与共同作案的,构成共同犯罪
C.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D.甲挟持司机乙开车撞死自己的仇人丙,由于甲属于间接正犯(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下列对主犯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B.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C.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D.教唆犯因为不直接实施犯罪,因此一般按从犯处罚
3.对从犯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的实行犯、帮助犯和胁从犯
B.从犯也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C.从犯只存在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
D.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1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5.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6.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
7.甲与乙想盗窃某厂仓库的钢材,乙的一个亲戚恰好在该厂工作,甲让乙设法配一把钥匙,乙将钥匙配好交给甲。某日晚,二人约好在仓库门口会合,但乙思前想后,觉得事情早晚会败露,最后没有如约前往。甲久等乙不来,只好自己用钥匙打开仓库大门,盗走钢材。几日后,甲将钢材卖出,得赃款30000元,甲分给乙10000元,但乙拒绝接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是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是盗窃既遂,乙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C.甲的行为是盗窃既遂,乙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D.对甲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乙应当按照中止犯的规定减轻处罚
8.甲为某超市仓储管理员,利用职务便利另外配制了仓库的钥匙,其后甲将该钥匙交给乙,并且告诉乙仓库的位置和名贵化妆品所在位置,还要求乙盗窃销赃后要“感谢”他。乙成功盗窃名贵化妆品价值4万元,销赃后送给甲1万元。对于甲、乙行为的定性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C.甲成立贪污罪
D.乙成立盗窃罪
9.甲给丙人民币10000元,让丙在5天时间内把自己的仇人乙杀死。丙受命后于次日夜潜入乙家,因其家中无人,遂翻箱倒柜盗走乙家中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3000元。在这一案件中,甲的行为( )。
A.应当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应当从重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
1.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
A.甲、乙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为共犯
C.甲、乙分别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
D.甲成立强奸罪
2.张某,男,39岁,农民。一天,农民叶某挖菜窖,占了张某家的地,张便找叶讲理。叶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第二天,张见叶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叶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女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他报仇,叫儿子去打叶某的女儿。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叶某女儿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终因流血过多,叶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张某与其儿子构成共同犯罪
B.张某属于间接正犯
C.张某的儿子应负刑事责任
D.张某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3.甲、乙密谋越狱,某夜,甲、乙使用老虎钳绞断监所的铁丝网,意图逃跑,恰逢巡视的狱警经过发现,甲为了兄弟义气,上前抱住狱警,并催促乙赶紧逃跑。乙成功越狱逃跑,甲被制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是脱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成立脱逃罪的既遂
C.甲成立脱逃罪(未遂),乙成立脱逃罪(既遂)
D.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甲、乙分别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
A.甲与乙合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5.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
B.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C.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呐喊助威的,也认定为是共同犯罪
D.事后的帮助行为,如果事先有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6.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三、简答题
1.简述共同犯罪的特征。
2.教唆犯的特点及成立要件。
四、案例分析题
1.赖某(男)与李某(女)一直有不正当的通奸关系,后来李某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欲断绝与赖某的通奸关系。但赖某仍苦苦哀求,并多次去李某家纠缠。无奈,李某与其丈夫张某约定,如果赖某再来就打断他的腿。1998年3月7日晚8点左右,赖某又前来纠缠,当其走到李某家院内时,李某和张某手持木棒从房间冲出,将赖某按倒在地上,二人用木棒朝赖某腿部猛击,张某想起赖某以前与自己妻子的不正当关系,越打越气,便又朝赖某头部击打数下,致赖某头部大出血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颅内出血,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颅内出血所致。
问:李某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2.1999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携带795克西药“头痛粉”来到昆明,准备冒充海洛因贩卖。同月17日,张找到被告人王某,叫其帮助贩卖海洛因。次日,王从张处拿了175克假毒品,在昆明市××饭店附近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晚,张又叫被告人李某帮其贩卖海洛因。同月22日,张、李二犯携带620克假毒品在昆明市准备贩卖时,被查获。被告人张某明知所贩“毒品”是头痛粉,但对王某、李某说是海洛因。王、李二犯也始终认为帮张贩卖的是真毒品海洛因。
问:张某与李某、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A因自己的女朋友B与他人约会,便雇请甲和乙打断B的一条腿,并将B的照片交给甲、乙,同时当场给付甲、乙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6000元。A言明:不得对B造成其他伤害,否则事后不再给付6000元。甲、乙随后找到C的住处,误以为C是B,便对C实施暴力,由于C大声呼救,甲、乙为避免罪行败露,便将C杀害。事后,甲、乙对A说:“我们已经将B的左腿打断,但被公安机关发现。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6000元外,还必须再多给5000元,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A信以为真,满足了甲、乙的要求。
试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本案。
4.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5.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阅读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对甲和乙的处罚有何不同?
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
【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甲、丙二人既无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
2.D
解析: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实施赵某所教唆的杀人行为,其强奸王某的妻子超出了赵某的教唆内容,应独立构成强奸罪,赵某并非强奸罪的教唆犯。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D。
3.B
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只有B项符合这些条件(刑事责任年龄没有最高的限制),构成共同犯罪。A项中由于15周岁的人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D项中精神病患者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故A、D两个选项均不符合主体条件,甲某和丁某均属于间接正犯,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中由于丙某是被他人诱骗,共同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
4.C
解析: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有一个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题情形应适用该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乘车人王某指使肇事人赵某逃逸,致使被害人孙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王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正确答案为C。
5.D
解析:A、B两项结合起来才是首要分子的全部范围。C项错误在于,首要分子原则上应属于主犯,但在刑法明确规定对某些聚众犯罪仅处罚首要分子的情形下,就无所谓主犯。
6.C
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按照作用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根据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故应选C项。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应当选A、B、C。
2.BC
解析:考查要点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依《刑法》第17条李弟不构成犯罪。而两个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要求各个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李某和其弟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故应当选B、C。
3.ABCD
解析: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本题中A、B、C、D均为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均属必要的共同犯罪。
4.ABC
解析: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均应对丙的重伤负责,故A、B、C均错误,为正确选项。
5.BC
解析:本题中甲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将侄女乙放置在起降机上,丙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甲、丙两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乙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丙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丙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而甲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丙二人为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B、C为正确选项。
6.ABC
解析:共同犯罪中,主犯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组织犯或教唆犯,A错误。共同犯罪中,从犯既可以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也可以是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B错误。对于从犯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非“可以”,C错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D正确。故正确选项为A、B、C。
7.ABC
解析: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A错误。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次要作用的则按从犯处罚,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故一般按主犯处罚,但并不排除作用较小按从犯处罚的可能,B错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错误。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但并非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D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类。根据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本题中,甲受乙教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本罪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构成的犯罪,因此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2.A
解析:本题中,甲、乙属于事前共谋,行为分工不同,系共同盗窃,构成盗窃罪。丙虽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但与甲、乙无共同意思联络,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
3.D
解析: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非被胁迫采取措施,甲的行为不构成自救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限度条件为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一般也不能认定为避险过当。故甲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甲被威胁去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的胁从犯,属于犯罪行为,故选D项。
二、简答题
我国刑法学说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伹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犯:
(1)过失不构成共犯。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2)间接正犯不认为是共犯。间接正犯又叫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分两种情况:一是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二是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实行犯罪。
(3)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事前无通谋,只是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三、法条分析题
(1)“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指明知他人没有犯罪意思,故意实施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第一,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具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是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行为的,应当对教唆犯从重处罚。第二,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即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之罪,以及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任何罪,由于被教唆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缺乏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他们实施的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因而教唆者不能成为教唆犯,实际上他是把被教唆者当作犯罪工具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应当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并从重处罚。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第一,被教唆者拒绝教唆;第二,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但未实施犯罪;第三,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唆之罪;第四,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思。
四、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为索取赌债非法扣押李某,且索取的数额与所欠债务的数额之间差异不明显,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2)甲的行为成立累犯,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因此属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根据案情,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仅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A选项正确。各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但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同犯罪,B选项错误。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但是,如果事先通谋事后予以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C选项错误。甲挟持司机乙开车撞死自己的仇人丙,不属于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要求被利用人不知情。乙属于胁从犯,与甲成立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
2.B
解析:主犯包括两类犯罪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A选项错误。首要分子与主犯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B选项正确。从轻、从重处罚是量刑的情节,主犯也可能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C选项错误。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如果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D选项错误。
3.B
解析: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的实行犯、帮助犯,但不包括胁从犯,胁从犯是与从犯相并列的单独的共同犯罪人类型,A、C选项错误。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因此,B选项正确。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选项错误。
4.D
解析:A项中,被教唆的人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甲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属于强奸罪的教唆未遂。教唆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例如:甲教唆乙抢劫,甲同样也实施了抢劫行为,此种情况下,甲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因此,B项错误。在刑法分则中,某些教唆行为直接按照犯罪实行行为处理,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B项中的“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该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直接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而不能再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来认定。因此,C项错误。D项中,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处罚。所以“有的教唆犯是主犯”的说法正确。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其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就是指帮助犯,所以D项后半句也是正确的,故D项说法正确。
5.B
解析:此题考查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问题。我国刑法理论按照四种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四类八种:一是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的划分。任意共同犯罪是指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二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前形成。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是在实行犯罪之时或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三是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四是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进行的划分。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此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分工进行,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因此选B。
6.B
解析: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B正确。
7.A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题中,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甲、乙都是盗窃既遂。A为正确选项。
8.B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种共同犯罪应该按照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本题案例中,甲提供钥匙,教唆乙盗窃,是主犯,所以甲、乙应该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B正确。
9.B
解析: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
1.BD
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成立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本案中甲、乙只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而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所以,甲、乙应当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甲单独成立强奸罪,乙对甲的强奸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2.BD
解析: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形:(1)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2)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张某利用其子去实行犯罪属间接正犯,张某与其子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应对其小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B、D正确。
3.AB
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中的共犯既遂和未遂问题。如果是单独犯罪,则只有脱离关押场所与摆脱监管人员控制才成立脱逃罪的既遂,没有脱逃成功的成立脱逃罪的未遂。但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则其他成员也视为既遂,故这里要特别注意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与单个犯罪的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不同。因此本题A、B正确。
4.ACD
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采取“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选项A中,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选项B中,甲的故意是走私毒品,而乙的故意是走私淫秽物品,两人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选项C中,甲、乙虽然是临时起意,形成共同故意的时间很短,但不能否认二人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选项D中,医生甲故意使用过量药品,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其对患者死亡的结果持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护士乙开始虽然向医生指出使用药量过大的问题,但听了医生甲的话以后,没有再坚持减小药量,作为护士,乙明知使用如此大的药量会导致患者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对患者死亡的结果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甲、乙对患者死亡的结果有共同的故意,又共同实施了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5.ABCD
解析:对于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既可以是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以是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可以是有的共同犯罪人基于希望有的则基于放任,即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A正确。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也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不作为,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行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故B正确。只要共谋实行犯罪,即使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也认定为共同犯罪,只是在量刑上会予以考虑,C正确。单独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事后的帮助行为以共犯论处,D正确。
6.ACD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从共同犯罪的分类看,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以对构成该犯罪法律上是否有主体数量上的限制为标准,分为必要的共同犯罪和任意的共同犯罪。题目所述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不一定要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从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上看,教唆犯一般情况下是主犯,但被教唆犯罪的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帮助犯一般情况下都是从犯。本题中甲是教唆犯,乙是被教唆实施故意杀人,故甲、乙都是主犯,而丙只提供一把匕首,是帮助犯、从犯。
对本题中所考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还应该特别注意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共犯人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因此要注意它们之间的相互交叉、相互联系。
三、简答题
1.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也就是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即:(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3)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四、案例分析题
1.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伤害赖某的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伤害行为,即各持木棒朝赖某腿部猛打的行为;也有伤害的结果,即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因此李某和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对赖某的伤害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本案的最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张某明知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会产生致其死亡的危害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的内容已超出了夫妻二人共同故意伤害的范围,属于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赖某的死亡,张某应独立承担责任。
总之,从全案分析可看出:整个案件前段是李某和张某二人共同犯罪,后段是张某自己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
2.《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认定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隐瞒事实真相,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贩卖,骗取他人钱财,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而非贩毒的故意,因此他只能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王某二人把头痛粉当成海洛因贩卖,有贩毒的故意而无诈骗的故意,因此属贩毒行为。张某与李某、王某虽然有相似的行为,但因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3.(1)甲、乙本欲伤害B,但将C误认为是B而伤害,在伤害过程中遇到C呼救便将C杀害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乙误将C认作B实施暴力的行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甲、乙在伤害C的过程中,由伤害转化为杀人,将C杀害,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共犯)。
(2)A雇请甲、乙伤害B,虽然甲、乙将C误认为B而侵害,但A仍然要对故意伤害罪(既遂)负教唆犯的罪责。如前所述,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没有A的教唆行为,甲、乙不会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杀人行为;A的教唆行为与甲、乙的杀人行为之间实际上具有因果关系。因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行为具有重合部分,前者能包含后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A与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与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而且,应当认为,被教唆的人(甲、乙)已经犯了被教唆的罪(故意伤害罪),因此对教唆犯A不能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案中,应认为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对A按照故意伤害罪(既遂)处罚。
(3)甲、乙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威胁A而索取额外的5000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本案中,甲、乙威胁A,如果不再给5000元就要向公安机关告发,A信以为真,基于恐惧心理而多给了甲、乙5000元,因此甲与乙还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共同犯罪。
4.本案中乙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的妇女,因为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使用何种手段,也不管该妇女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论处。乙的行为虽然是因为受教唆,但乙已经年满14周岁,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构成强奸罪。但是应当考虑到,乙的父亲将其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前因后果,属于自首,对于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对乙应按照强奸罪定罪,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甲教唆乙与痴呆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共犯。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成立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的故意。本案中甲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对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同时,甲曾于199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到2001年4月才期满,1999年12月,甲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犯的强奸罪(共犯)所应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5.(1)甲将丙打成重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甲将丁刺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甲出于抢劫的故意,将丁刺成重伤的行为属于“以暴力的手段攫取财物”的一部分,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单独成立故意伤害罪。
(2)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虽然乙在甲制服丁,丁已经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参与”劫取财物,但由于其与甲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又有共同抢劫的行为,因此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3)虽然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与甲的处罚是不同的。甲抢劫致人重伤,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按抢劫罪加重处罚。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故不存在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按抢劫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