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财产,出现了三次社会分工,这使得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可见,私有制是法起源的经济根源,故A项表述正确。法与国家同时产生,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可见,B项表述错误。法起源时是和道德、宗教规范浑然一体的,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随着社会规范的日益分化,法逐渐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可见,C项表述错误。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是法起源和发展的基本规律,而不是相反。可见,D项表述错误。

2.D

【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特点就是它不仅仅可以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其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A、B、C项表述都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特点是它仅仅适用一次,而且不能反复适用,典型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支付令等。可见,选D项。

3.A

【解析】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其惩罚功能是次要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例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都是以财产为内容的。可见,A项表述正确。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有密切联系,但法律义务不同于法律责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或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而设置的,而法律义务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性,而一般性法律义务则不具有惩罚性。(3)法律责任的承担须具备一定条件,且具有时限性,如刑法中规定了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的,责任即可免除;而法律义务不具有时限性,它不是一个时间性的概念。从刑事法律角度讲,法律义务也不能与法律责任等同,例如,刑法中的纯正不作为犯负有作为义务,违反该义务而不作为的,则构成犯罪,此时刑法中的作为义务和刑事责任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见,B项表述错误。法律责任是行为人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违法未必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行为人虽有违法行为,但可因法律责任的免除而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因时效经过、不告诉而免责。可见,C项表述错误。过错责任要承担行为上的责任,但不承担思想上的责任。过错责任是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而不是思想存在过错。可见,D项表述错误。

4.C

【解析】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是不能放弃的,义务必须履行。可见,C项表述正确,A、B、D项表述错误。

5.B

【解析】《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不是法律原则,因为该款规定不具有宏观指导性,即便是将其局限于合同法范围内,它也不是合同法各条款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整个合同法也不具有指导意义。可见,不选A项。《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是法律规则,因为该款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包含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该款规定从法律规则的作用上看,具有指引作用,即指引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如何认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行为及法律后果。可见,选B项。从法律规则的种类上看,该规则并非禁止性规则,因为该规则并没有禁止人们为一定行为。可见,C项表述错误。民法(包括合同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明文规定有溯及力的除外。不过《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与合同法的溯及力没有必然联系,不能简单地从合同法某一条款推导出合同法是否具有溯及力。可见,D项表述错误。

6.C

【解析】从法律调整的对象来看,法律调整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等等,其内容包罗万象。这里的关键是对“琐碎之事”的理解。A项表述认为,“琐碎之事”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这是对罗马法谚的误读,因为法律也调整一些所谓的“琐碎之事”,如各种小额经济纠纷、人际矛盾等。可见,不选A项。B项表述中,将“凡事皆诉讼”看成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显然错误,因为法治也承认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价值。可见,不选B项。C项表述对法的作用的理解相对客观,故选C项。D项表述过于绝对,故不选。

7.D

【解析】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有两个,一个是法律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另一个是法律的调整方法,前者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后者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二者缺一不可。可见,选D项。

8.B

【解析】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有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之分。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官员或其他具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非正式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包括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三种。本题表述中,邓某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该解释是邓某个人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故为非正式解释,选B项。狭义的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国家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是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的解释。

9.D

【解析】西方“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而非古罗马。可见,A项表述不正确。按照《考试分析》的观点,法治与德治并非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方略,而是各自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局限,并且这种优势和局限呈现一种互补关系,两者目标存在一致性。可见,B项表述错误。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但在人治国家,并非不需要法律,而是在法律和当权者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当权者的个人意志高于法律,法律是为人治服务的。可见,C项表述错误。按照《考试分析》的观点,依照传统的德治理论,国家主要通过道德教化进行治理,而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不再局限于运用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二者在终极目标上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有序、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可见,D项表述正确。

10.C

【解析】法律实施不同于法律实现,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而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法律实施的结果是法律实现。可见,A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法律实施不仅不同于法律实现,也不同于法律实效,法律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法律实施并非法律实现和法律实效相结合的产物,因此法律实施不是法律实现的过程性和实效性的结合。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的过程性与法律实效或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的结合。可见,B项表述错误。法律实施是对法律的实际施行,实际施行的方式包括立法、司法、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这些方式都是法律实施的方式,而不是法律实施的诸环节。可见,D项表述错误。

11.A

【解析】狭义的法律适用即司法,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A项表述中,某监狱依照法律规定,即具体应用法律对赵某实行保外就医,该监狱的做法符合法律适用原则,故选A项。B项表述中,法官钱某并没有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只是为了办好案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接触,钱某的做法并非法律适用。可见,不选B项。C项表述中,检察官孙某并非具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而是依照领导批示处理案件,孙某的做法不仅不是法律适用,而且违背了司法独立原则。可见,不选C项。D项表述中,李某并非司法人员,无权进行法律适用,且协调也并非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且强奸案不得私了,因此李某的做法不是法律适用。可见,D项表述错误。

12.D

【解析】守法状态包括最低状态、中层状态和高级状态。守法的最低状态即不违法犯罪,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守法的高级状态或最高形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可见,A项表述混淆了守法的中层状态和高级状态,因而表述错误。守法的范围并不限于各种制定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可见,B项表述错误。守法内容包括正确行使权利,还包括履行法律义务,不论行为人是主动守法,还是被迫守法,都属于守法范围。可见,C项表述错误。狭义的守法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D项表述中,公民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是其行使法律权利的表现,属于行使法律权利的守法活动。可见,D项表述正确。

13.C

【解析】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条文。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几个法律规则。例如,《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法律条文规定了放火罪、爆炸罪等不同法律规则。再例如,《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条文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个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以上都是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两个以上法律规则的典型例子。可见,A项表述错误。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多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50条又规定了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这就是一个法律规则通过两个法律条文表达的情形。可见,B项表述错误。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不同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表达,例如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该法律规则既在《宪法》第75条这一法律条文中有所表达,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1条这一法律条文中有所表达。可见,C项表述正确。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上述要素中,假定条件和肯定性法律后果可以省略,但行为模式和否定性法律后果是绝对不能省略的。可见,D项表述错误。

14.B

【解析】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简而言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故B项表述正确,A、C、D项表述都是错误的。

15.C

【解析】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模式(可以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不得怎样行为)和应为模式(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三种,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则分别为授权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和命令性规则。《刑法》第232条规定的行为模式是勿为模式,该条文所载内容是禁止性规则。可见,A项表述正确。依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刑法》第232条所载内容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再行参照其他法律规则来确定其内容,因而是确定性规则,而不是委任性规则或准用性规则。可见,B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的内容割裂了历史,因为题干中表述的《刑法》第232条这一条文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有规定,1997年新刑法只不过是沿用该规定而已,因而C项表述错误,故选C项。《刑法》第232条前半段规定了对故意杀人罪适用的三种主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三种主刑中选择一种适用,但排序在前的主刑依法优先适用,即死刑优先适用,如果案件具体情况表明行为人罪不至死的,再考虑是否适用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可见,D项表述正确。

16.A

【解析】《宪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据此,选A项。

17.C

【解析】我国现行宪法属于民定宪法,而不是钦定宪法或协定宪法,故不选A、B项。我国现行宪法属于成文宪法,而不是不成文宪法,故选C项。我国现行宪法属于刚性宪法,而不是柔性宪法,故不选D项。

18.B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1款和第14条第1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据此,外交和国防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可见,选B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根据上述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财政独立权(含货币发行权)。可见,不选A、C、D项。

19.C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2条规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2)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3)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备选项中,只有C项表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地方性法规,故选C项。A项表述为地方政府规章。B项表述的是省政府部门所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地方性法规。D项表述中,省公安厅转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规章,两者都不是地方性法规。

20.A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另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根据上述规定,A项表述不正确,故选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上述规定,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据此,C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据此,D项表述正确。

21.A

【解析】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采取立法解释体制,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可见,A项表述正确。英国实行议会至上,与其他国家的议会或国会比较而言,英国议会的权力很大,因此,英国创设了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可见,B项表述错误。最早采用宪法法院解释体制的国家是奥地利,而不是日本。可见,C项表述错误。美国经由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可见,D项表述错误。

22.D

【解析】《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据此,选D项。

23.B

【解析】在我国司法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故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据此,B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据此,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不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这不同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可见,C项表述错误。人民检察院有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职权,但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隶属于政府,即便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刑事案件时是以司法机关的名义出现,但在侦查职权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具有各自不同的侦查权限。可见,D项表述错误。

24.B

【解析】《宪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据此,选B项。

25.B

【解析】《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选B项。此外,考生还应当注意《宪法》第91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6.B

【解析】《宪法》第89条第15项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据此,选B项。此外,考生还应当注意《宪法》第62条第12项和《宪法》第107条第3款的规定。《宪法》第62条第12项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7.D

【解析】《宪法》第8条第2款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据此,选D项。

28.C

【解析】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和结社自由。可见,选C项。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属于人身自由权范畴,受教育权属于文化教育权利范畴。

29.B

【解析】《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上述规定,矿藏、水流和城市的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可见,选B项。

30.C

【解析】《选举法》第44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据此,本题表述中,全体选民人数为12 500人,而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为6 200人,没有过半数,因而三位代表候选人均不能当选,故选C项。

31.D

【解析】《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3/2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选D项。

32.C

【解析】奴隶制五刑是指墨(黥)、劓、剕(刖、膑)、宫、大辟,故选C项。A项表述为封建制五刑。B项表述中,昏、墨、贼为“皋陶(音尧)”之刑,其中的墨为奴隶制五刑之一。赎刑据传源于夏代(有争议——编者注),西周《吕刑》较完备地记载了赎刑。鞭刑为西周时期“九刑”之一,西周时期的“九刑”为墨、劓、剕、宫、大辟和鞭、扑、赎、流。D项表述中,折杖为宋代创立的徒、流代用刑;充军为宋代首创、明朝广泛适用的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刺配为宋代创立的宽待死刑的肉刑;迁徙为清代创立的重于徒刑、轻于流刑的刑罚,即将犯人强制迁离原籍一千里外安置,未得官府许可,永远不得回原籍(《考试分析》没有介绍迁徙刑——编者注);凌迟为五代时期创立并为宋、元、明、清沿用的碎剐并肢解人体的残酷死刑。

33.D

【解析】西周时期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审判方式称为“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可见,选D项。“三刺”是西周时期为了保证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贯彻,凡疑案审理要经过“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三道程序,以示慎重。“三赦”是西周时期对于“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除故意杀人罪外,皆赦免其罪的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司法官犯渎职罪的五种情形,包括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34.D

【解析】《法经》的编纂者是李悝,而不是商鞅。可见,A项表述错误。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将《盗法》和《贼法》两篇置于篇首,《法经》没有“名例”篇,其第六篇《具法》类似于北齐至清朝的法典总则篇目“名例”。可见,B项表述错误。《法经》确立了6篇体例,而不是9篇,汉代的基本法典《九章律》的篇目为9篇,且该9篇体例并没有被后世沿用,《曹魏律》在《九章律》基础上删繁就简,确立了18篇的体例。可见,C项表述错误。《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发端。可见,D项表述正确。

35.B

【解析】秦朝以法家治国,倡导“法治”,尤其推崇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秦朝并不倡导“兼爱”“非攻”,“兼爱”“非攻”为墨家思想。可见,A项表述错误。秦朝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强调“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即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法令。可见,B项表述正确。“无为而治”是汉初至汉武帝之前推行的立法指导思想,“无为而治”属于黄老学说的范畴。秦朝推行“以法治国”,而不是“无为而治”。可见,C项表述错误。秦朝倡导“法治”,而非“德治”“礼治”“人治”。可见,D项表述错误。

36.D

【解析】汉代律无正条时,可以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此形成的法律形式称为比或决事比。可见,选D项。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律即正式的律典;令即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科即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该法律形式在南北朝时期被魏创立的“格”所取代。

37.C

【解析】南北朝南梁时期的“测罚”是指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3日后才允许进食少量的粥,并循环适用的刑罚。可见,选C项。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大诰》中规定的酷刑,《大明律》没有规定此刑罚,是法外肉刑。可见,不选A项。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损肢体俗称“千刀万剐”,即凌迟刑,创立于五代,宋代成为法定刑。可见,不选B项。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此刑罚为南北朝南陈创立,称为“测立之法”。

38.B

【解析】“十恶”制度创立于隋朝,而不是唐朝。可见,A项表述错误。“十恶”制度是由南北朝北齐时期创立的“重罪十条”发展而来的,隋朝经过继承和发展,创立了“十恶”,并规定于《开皇律》中。可见,B项表述正确。对于犯“十恶”重罪的官僚贵族,不得以官品折抵刑罚,即不得适用官当,甚至不能享有八议、上请、减刑、赎刑等特权。可见,C项表述错误。“十恶”中的“谋大逆”位列“十恶”第二,是指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而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的犯罪是“谋反”,而不是“谋大逆”。可见,D项表述错误。

39.D

【解析】宋代独有的翻异别推制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可见,D项表述正确。A项表述为宋朝实行的鞫谳分司制。B项表述的是唐朝创立,宋朝沿用的“务限法”,是民事审判时限制度。C项表述的是唐宋时期实行的三司推事制度。

40.B

【解析】元朝设立的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中书省,故选B项。唐宋时期设立的“三省”包括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元朝没有尚书省并罢门下省,仅以中书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行省又称为行中书省,是元朝在地方设置的最高地方行政机关。

41.A

【解析】明朝初年,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史称《大诰》。可见,选A项。《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大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一部行政法规汇编,不选B、C项。因明太祖朱元璋不允许子孙对《大明律》做任何改动,否则以“变乱祖制”论,因此,明孝宗弘治年间删定《问刑条例》,在律之外另行制定例,并附在《大明律》律文之后,以适应形势变化,从而开创了律例合编体例,不选D项。

42.A

【解析】唐朝的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三个下属机构,分司监察职权。可见,A项表述正确。御史台是唐朝中央最高行政和司法监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不是三省的重要组成部分,唐朝的“三省”是由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组成的。可见,B项表述错误。唐代的御史台不仅监察中央官吏,而且也监察地方官吏,中央官吏的监察属于台院的职权,地方官吏的监察属于察院的职权。可见,C项表述错误。御史台是监察机构,不是行政机构,因此并不负责传承皇帝的命令和草拟诏书。唐朝负责传承皇帝的命令和草拟诏书的机构是中书省,而不是御史台。可见,D项表述错误。

43.C

【解析】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清政府仿效明朝,将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等有关制度编撰成集,称为《大清会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等“五朝”会典,《大清会典》是清朝的行政立法的总汇。可见,选C项。《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顺治年间仿效《大明律》制定的法典。《大清律集解》是清朝雍正年间制定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是清朝乾隆年间制定的基本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44.D

【解析】《大清民律草案》效法德、日等国家商事立法,采取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中华民国民法》效法瑞士等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可见,A、B、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需要注意的是:清末和北洋政府都采取民商分立的民事立法体例,而南京国民政府和我国目前都采取民商合一的民事立法体例。

45.A

【解析】《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了“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抗日民主政权中,共产党员占1/3,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占1/3,中间派占1/3。可见,选A项。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政权组织建设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实行“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形式;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并在《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提出要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

46.BC

【解析】法律移植反映了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而“同时代”本身就具有时间关系。可见,A项表述错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法律移植有助于减少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抵触和冲突,降低法律适用上的成本,为长期、稳定、高效的经济技术合作,进而为推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可见,B项表述正确。1896年《德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可见,C项表述正确。法律继承体现了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因而法律继承的继承特性表明法律继承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扬弃。法律移植的方式包括鉴别、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法律移植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移植不是简单的照搬。可见,D项表述错误。

47.AD

【解析】不成文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习惯法和判例法。可见,A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错误。在不成文法国家,不成文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成文法国家,不成文法如习惯经过国家认可也具有法律效力。可见,C项表述错误。成文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见,D项表述正确。

48.CD

【解析】《刑法》第329条规定的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从法律解释的分类来看,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可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本题的四个选项中既有文义解释也有目的解释,既有字面解释也有引申解释。但各种解释有的正确,有的未必正确。具体而言,A项表述错误,因为用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来限制法官解释是没有根据的,任何法律在适用时都离不开法官的解释。B项表述的解释中,强调类推适用,这恰恰是被我国新刑法所废止的一种做法,因而也是错误的。只有C、D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则的文义解释和字面解释的内涵,也没有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故选C、D项。

49.BCD

【解析】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础,而不是相反,具体而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的整体,法律部门是这一整体的构成单位。在此意义上,法律体系就是法律部门体系或者称之为部门法体系,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与核心地位,法律部门因而成为法律体系构成的核心要素。可见,A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体系。可见,B项表述正确。法律体系即一国部门法体系,它是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可见,D项表述正确。

50.ABCD

【解析】辩证推理的适用情形包括:(1)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2)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3)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引起了疑难问题,法律规定的复杂性包括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存在漏洞,需要借助于辩证推理解决问题。(4)作为法律推理的前提的两个法律命题之间相互矛盾,需要作出权衡。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51.ABCD

【解析】法治原则包括四项: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52.BCD

【解析】美国是最早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1803年,美国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也使得美国成为最早实行违宪审查制的国家。可见,A项表述错误。英国宪法是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构成的。可见,B项表述正确。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成文宪法典。可见,C项表述正确。英国的宪政制度是通过限制王权、扩大资产阶级权力的方式逐步实现的。可见,D项表述正确。

53.ABD

【解析】《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不仅包括书信自由,还包括以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通信等通信方式进行自由通信而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自由。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包括以书信、电话、电报等方式进行的通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秘密。A、B、D项表述都侵犯了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故选A、B、D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是有限制的,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保护他人权利的需要,以及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公民个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依法进行限制,如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为追查刑事犯罪而扣押、拆检公民个人信件,或者对公民个人的电话进行录音等,都属于对公民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合法限制。可见,不选C项。

54.ABD

【解析】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和法治原则,此外,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等也属于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可见,选A、B、D项。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不是权力分立与制约原则,故不选C项。

55.ABCD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第(4)项,选A项。根据上述规定第(3)项,选B项。根据上述规定第(2)项,选C项。根据上述规定第(1)项,选A项。

56.AD

【解析】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宪法序言也明确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可见,A项表述正确。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不是国家结构形式。可见,B项表述错误。我国采取单一制是由我国政治、经济、民族发展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也是我国历史上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延续。可见,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57.ACD

【解析】《立法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据此,选A、D项。《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据此,B项表述错误。《立法法》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据此,C项表述正确。

58.ABCD

【解析】2007年施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具体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这些职权包括:(1)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8~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21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2~27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8~33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5)询问和质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4~38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6)特定问题调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9~43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7)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4~46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59.ABC

【解析】《选举法》第37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据此,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组织投票的方式包括设立流动票箱、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可见,选A、B、C项。

60.BCD

【解析】按照周代礼制,已婚妇女不被休弃有三种情形,统称为“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可见,选B、C、D项。有恶疾为已婚妇女可以被休弃的情形,西周时期已婚妇女有七种可以被休弃的情形,统称为“七出”,即无子去、淫去、不事父母去、口多舌去、窃盗去、妒去、有恶疾去。可见,不选A项。

61.ABC

【解析】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包括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邓析私刻“竹刑”、晋国赵鞅“铸刑鼎”。需要注意的是,邓析私刻“竹刑”并非官方法律,邓析也因私刻“竹刑”被杀,但毕竟统治者最后采纳并公布了“竹刑”,因此,邓析私刻“竹刑”也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可见,选A、B、C项。商鞅制定“分户令”是战国时期的立法活动,故不选D项。

62.ABD

【解析】宋初,宋太宗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对三法司的控制,在皇宫中增设审刑院,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必须报审刑院复核,再由知院事(大理寺卿、断司)和详议官(大理寺丞、议司)拟出定案文稿,经中书省奏报皇帝裁决。宋神宗元丰官制改革时期,审刑院被裁撤,大理寺和刑部的职权即行恢复。可见,选A项。宋初还增设了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可见,选B、D项。都察院为明清时期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为明太祖朱元璋所设,取代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可见,不选C项。

63.ABCD

【解析】《临时约法》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实行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可见,A项表述正确。《临时约法》规定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可见,B项表述正确。《临时约法》规定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各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可见,C项表述正确。《临时约法》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采取责任内阁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等都是体现。可见,D项表述正确。

三、简答题

64.答案要点:

(1)法律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从适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等方面阐述两者区别,以及答出两大法系概念的,也可酌情给分,但总分不得超过8分——编者注)

65.答案要点:

(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在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私有财产时必须满足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和公平补偿三个要件,才能满足合宪性的要求。

66.答案要点:

(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修律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

(4)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其他表述符合题意者,可酌情给分——编者注)

四、分析题

67.答案要点:

(1)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理由在于: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A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

大前提(《种子法》规定):有关价格的争议应适用市场价;

小前提(本案事实):有关种子价格的争议属于价格争议;

结论(判决):种子价格应当依据市场价确定。

(3)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理由在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答对一个理由的,得2分;答对两个理由的,得3分——编者注)

68.答案要点:

(1)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公检法三机关召开三长联席会议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司法机关的地位及其职权行使等方面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69.答案要点:

(1)材料体现的是亲亲相隐(或同居相为隐、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隐、亲属相隐不为罪、同居亲属相隐不为罪)。亲亲相隐即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凡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而免予刑罚(同居相为隐,即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向官府告发作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仅答出要点者给3分,作适当解释者,再给1分,亲属相隐和同居相为隐解释其中一种即可给分——编者注)

(2)材料二中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的变化有:①材料二扩大了亲属隐匿的范围,甚至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匿。②材料二取消了尊长隐匿卑幼的限制,无须上请。③材料二对所隐匿案件的性质作了限制。对于谋叛以上危害皇权专制的重罪案件,亲属之间不允许隐匿。(其他表述符合题意者,亦可酌情给分——编者注)

五、论述题

70.答案要点:

(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理论: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其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特性,如概括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等,与社会生活的具体性、复杂性存在着矛盾;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的实施还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主要内容:从法的制定、实施到监督,首先应有良好的法律体系,其次应在现实中得到落实。

(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要不断修正,在适用中进行解释;法律不能独自发挥作用;要注意法律运行的社会环境建设。

(结合主题,从其他角度展开论述且言之成理者,可酌情给分——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