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A项考查的是法学的有关知识,是关于法律与法学产生的关系。按照恩格斯关于法学产生的学说,法律是先于法学产生的,有法律不一定会有法学,只有当法律发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能产生法学。可见,A项表述过于武断,是错误的。B、C项考查的是法理学的意义或作用等,B项表述的关于“法理学对法的创制与适用没有直接作用”的观点过于武断,因为理论可以指导实践,法理学既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也是法的方法论,它对法的创制与适用等实践活动显然有直接或间接的作用。可见,B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强调法理学的研究应服务于法治实践,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与指导,这无疑是正确的,选C项。D项考查的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显然,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只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而是还包括历史上曾存在过的法,甚至包括未来要产生的法等内容,因此,D项表述过于狭窄。

2.D

【解析】依照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同时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本题考查的是法与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条件的关系,是对法的内容具有决定作用的因素,而法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不同程度的影响。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在分析法的本质时,不应忽略上述因素。可见,选D项。A、B、C项表述不仅是对马克思表述的错误理解,而且表述本身也是错误的。君主制定的法律也能调整经济关系,故A项表述错误。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故B项表述错误。政治的立法和市民的立法在立法目的上肯定不是完全相同的,故C项表述错误。

3.D

【解析】依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作用的一般原理,无论公法与私法,都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等作用。而且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相辅相成,社会作用通过规范作用来实现。依照这些原理,A项表述否认强制作用是规范作用,是不正确的。B项表述认为只有公法才具有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这过于片面。C项表述颠倒了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间的关系,也是不正确的。D项表述准确描述了法的特点与法的预测作用之间的关系,因而是正确的。

4.B

【解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假定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它既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也包括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可以为)、禁止做什么(不得为)和必须做什么(应当为)的规定,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即奖励或惩罚性规定。结合本题来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的内容,显然没有关于“法律后果”的规定,而只是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这一主体的行为条件,以及它们“应当为”的行为模式。而本题A、C、D项表述均包括了“法律后果”这个错误项,显然都是不正确的。只有B项表述概括准确,选B项。

5.C

【解析】我国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C项表述的是行政法规,属于我国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故选C项。A项表述属于党的章程,而不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适性的国家法范畴,不选A项。B项表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因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目前只有指导意义,还不具有普遍的法的约束力,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不选B项。D项表述的“办法”,其发布的主体仅仅是某市滨湖区政府,即相当于一个县级政府发布的,依照立法法规定,这个“办法”在我国不具有正式法的地位,不选D项。

6.C

【解析】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人,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对外国人,即便其身在国内也不适用。属地主义即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居住在本国管辖领域内的人一律适用本国法律。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基础,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折中主义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题中的表述来分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毒品犯罪依我国刑法被判刑,显然,不选A、B项。C、D项表述都有一定道理,但就本题中的个案而言,可能更体现了属地主义原则。可见,选C项。

7.A

【解析】A项表述涉及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问题,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包括合目的性原则、适当平衡原则、辩证发展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和主次原则等,A项表述正确。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构成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单元,而不是法系的构成单元。在我国法理学中,法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B项表述将法律部门看成法系的构成单位是错误的。C项表述也涉及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问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有客观因素,更有主观因素,C项表述不正确。D项表述涉及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依照法学界一般观点,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另一个是法律调整的方法。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或第一位标准。离开了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调整的方法是第二位的标准,也叫辅助标准。可见,D项表述不正确。

8.C

【解析】法的产生和演进,除了经济、政治原因外,还有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可见,A项表述错误。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私有制的法律类型。可见,B项表述错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可见,C项表述正确。由个别性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是法起源的一般规律。可见,D项表述错误。

9.A

【解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种,A项表述正确。司法权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权不受一切机关和个人的监督,司法权不仅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还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着监督和约束,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可见,B项表述错误。司法权的终局性是指司法权在效力上具有终局性,这是相对于行政权而言的,因为行政权具有非终局性。司法权的终局性并不是指一切纠纷都由司法机关来解决。可见,C项表述错误。司法权的专属性是指司法职权只能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而不限于各级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可见,D项表述错误。

10.A

【解析】在当代,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日益模糊,出现了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律,如经济法、劳动法等。可见,A项表述正确。普通法专指11世纪后由英格兰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可见,B项表述错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的。可见,C项表述错误。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的一种分类,普通法和衡平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律的分类。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并非普通法,私法也不是衡平法。可见,D项表述错误。

11.C

【解析】守法包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因此,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是守法。可见,A项表述正确。守法是公民的道德义务,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守法的道德义务。通常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是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可见,B项表述正确。合同属于私法范畴,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守法。可见,C项表述错误。守法中的义务履行,是指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或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依法应当作出一定的行为,属于积极义务,如民事领域中的债务清偿、税法领域中的依法纳税义务。依法应当不作出一定行为,是法定的消极义务,如刑法领域中禁止杀人的行为。可见,D项表述正确。

12.B

【解析】甲与医院之间的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医疗行为。可见,A项表述错误。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的、为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手指在未与人体分离之前不属于物的范畴,但与人体分离后,则属于物的范畴。可见,B项表述正确。法律行为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甲的女友与甲分手,不能引起任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因而不是法律行为。可见,C项表述错误。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工伤事故责任,对于工伤事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D项表述错误。

13.C

【解析】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上述法律解释应由具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进行解释,如司法解释只能由最高司法机关进行解释,其他司法机关无权进行司法解释,因此,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未必是有权解释,也可能是无权解释。可见,A项表述错误。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可见,B项表述错误。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都可以运用历史解释方法。例如,在正式解释中可以附载立法理由书或制度沿革内容等;在非正式解释中,解释者可以对未能通过的草案作出对比说明书等。可见,C项表述正确。按解释尺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三种。可见,D项表述错误。

14.A

【解析】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的系统,也是依法公平公正合理配置公权与私权的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状态。现代法治的核心原则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法律平等与正当程序等。根据上述法治原理可以发现,A项“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是法治的基本内涵”的表述符合法治的原则精神,选A项。B项“依法治国首先要规范公民权利的行使”的表述,颠倒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依法治国首先应规范公权力的行使。C项“法律至上意味着推进法治要排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的表述显然不正确,因为法律至上并不排除道德、宗教、政治等其他正当社会规范的作用。D项“实现法治还要靠人治”的观点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是不正确的。

15.D

【解析】宪法及其相关法,除了包括宪法典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处于附属层次的一些法律。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属于国家机关组织法。可见,选D项。合同法属于民商法,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16.C

【解析】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1)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即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可见,C项表述属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A项表述属于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B、D项表述属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17.A

【解析】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可见,A项表述正确。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内部的关系。其中,宪法所调整的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中的“公民”,不仅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例如,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对“外国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可见,B项表述错误。为保障宪法的实施,有必要对宪法进行解释,对宪法进行解释并不损害宪法的权威。可见,C项表述错误。宪法规范的内容具有政治性和立法原则性等特征,宪法规范可以通过立法具体化,成为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但宪法也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实现其效力。可见,D项表述错误。

18.B

【解析】1958年法国宪法专章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制度,A项表述正确。我国1975年宪法存在严重缺陷,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可见,B项表述错误。英国宪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议会至上的体制特点。可见,C项表述正确。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源自美国,通过普通法院解释宪法是美国宪法实践的创造。可见,D项表述正确。

19.B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据此,顾问可列席会议,但只能发表意见,不能参与表决。可见,A项表述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据此,B项表述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据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中没有预算委员会。可见,C项表述错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不是独立的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对外不能发号施令,它只是帮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的辅助性机构。可见,D项表述错误。

20.D

【解析】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是以既存的宪法为前提,是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来合法地修改宪法;宪法制定并不以既存的宪法为依据,也不以现行宪法为前提,恰恰是为了创造现行宪法。一般而言,新生政权或新政府产生之后首次制定宪法的活动视为宪法制定,而在宪法产生之后对宪法的变更活动称为宪法修改。宪法制定机关也不同于宪法修改机关。宪法制定机关是专门的制宪机构,如我国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制定通过的,而宪法修改机关是立法机关,如我国宪法修改机关是全国人大。因此,制定宪法属于原生性权力,修改宪法则是派生性权力。可见,修宪机关与宪法制定机关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故A项表述错误。各国宪法一般会对修宪提案权的主体作出特别规定,如有的规定由议会绝对多数提出,有的规定由总统提出,也有的规定达到法定数量的公民可以提出,B项表述过于绝对,因而是不正确的。宪法修改一般要求议会2/3或3/4以上多数通过,有的国家甚至还要经全体公民投票才能最终形成议决,C项表述不准确。《宪法》第62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修改权。据此,D项表述正确。

21.D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据此,A项表述不符合上述规定第(2)项,B项表述不符合上述规定第(1)项,C项表述中村民已参加其他地方村委会选举,A、B、C都不是本题正确选项。王九符合上述规定第(2)项,应列入参选村民名单,选D项。

22.A

【解析】《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据此,钨矿作为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故选A项。

23.D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可见,A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62条第6项规定,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非由国家主席提名产生。可见,B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93条第4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年),但中央军委主席连续任职不受限制。可见,C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第93条第3款和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据此,D项表述正确。

24.D

【解析】言论自由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范畴,故A项表述正确。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为各国宪法所普遍承认,故B项表述正确。规制言论自由的方式主要有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故C项表述正确。行使言论自由时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由民法规范予以规制。可见,D项表述错误,故选D项。

25.D

【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包括: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可见,选D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据此,不选A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据此,不选B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据此,不选C项。

26.B

【解析】德国采用专门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故选B项。美国和日本采取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英国采取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

27.C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据此,A项表述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据此,B项表述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根据上述规定,C项表述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据此,D项表述正确。

28.D

【解析】根据修订前《立法法》第63条第2款和第89条第2项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本题是按照修订前的《立法法》命题的,题干表述已不符合修订后《立法法》的规定。按照修订后的《立法法》第98条第2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据此,较大的市可以纳入设区的市的范畴,而依据新《立法法》第98条第2项规定,本题无答案。

29.B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而非陪审制。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A项表述错误。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故B项表述正确。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关系。可见,C项表述错误。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施审判监督,而非设立审判监督庭实施审判监督。可见,D项表述错误。

30.A

【解析】商代有“三风十愆”之规定,即官吏有“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恶劣风气以及与之相关的十种不良行为的,当处墨刑。“三风十愆”属于职官犯罪。可见,选A项。

31.A

【解析】《法经》是由《盗》《贼》《网》(《囚》)《捕》《杂》《具》6篇组成。《盗法》是关于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相当于诉讼法的篇目。《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可见,选A项。

32.D

【解析】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和严刑重法。明刑弼教是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可见,选D项。

33.B

【解析】秦朝的“廷行事”即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在律文没有相关规定时,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可见,选B项。

34.D

【解析】根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于“子为父隐”的,除谋反、大逆之罪外,隐匿者不负刑事责任,故乙“不当坐”。可见,选D项。

35.C

【解析】汉律规定的左官罪指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官,即“舍天子而仕诸侯”。可见,选C项。A项表述的是汉律规定的阿党罪,B项表述的是汉律规定的附益罪,二者合称为“阿党附益罪”。D项表述的是汉律规定的漏泄省中语罪。

36.D

【解析】中国古代最早将法典的篇数简化为12篇的法典是《北齐律》,《北齐律》首次使封建成文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可见,选D项。《魏律》《大业律》均为18篇。《晋律》为20篇。

37.D

【解析】南陈创立了测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土垛上,折磨逼供。可见,选D项。A、B项表述为北齐刑讯之法。C项表述为南梁的测罚之法。

38.D

【解析】依据唐律,对于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不适用自首。只有脱漏户籍可以适用自首,选D项。

39.A

【解析】刺配是将折杖、配役、刺面三刑同时施加于一人的复合刑罚,是“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宋朝创立此刑的目的是为了宽待死刑,但逐渐被滥用。可见,选A项。折杖是宋朝创立的刑罚,即将笞、杖折成臀杖,杖后释放;徒、流折成脊杖,徒刑折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成脊杖后,就地配役1年;加役流折成脊杖后,就地配役3年。廷杖是明朝皇帝为滥施权威,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发遣是清朝首创的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边疆给驻防八旗兵为奴的刑罚。

40.B

【解析】元典章首次附载五服图,并为明清律典所附载,以供司法官查检。可见,A项表述正确。《元典章》并非法典,而是元代江西行省编撰的法律法规汇编。可见,B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元典章》首创六部分篇的编纂体例,此编纂方式为明清法典所继承。可见,C项表述正确。

41.C

【解析】明太祖朱元璋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司法和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全国司法和行政监察,并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审理。可见,选C项。御史台为汉代至元代的中央最高司法和行政监察机关。大理寺为北齐首创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隋、唐、宋时期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的大理寺为中央刑事案件复核机关。锦衣卫为明太祖朱元璋设立的特务机关,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和锦衣卫并称“厂卫”。

42.B

【解析】清朝一再兴起文字狱,以压制反满思想和反专制主义思潮。但清朝的律例中并无关于惩治思想犯罪的规定。审理文字狱案件,一般以谋大逆比附定罪,极少数文字狱案件是依照谋反罪论处的。可见,选B项。

43.C

【解析】清朝在1906年9月发布的《宣示预备立宪谕》中,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作为清末预备立宪的指导思想。B项表述(“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为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A、D项表述为沈家本在阐述清末修律指导思想时提出的具体观点。

44.A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于1932年10月颁布《法院组织法》之前实行四级三审制,《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实行三级三审制。可见,选A项。

45.B

【解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其产生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可见,选B项。

二、多项选择题

46.ABD

【解析】法律效力的终止方式包括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指在适用法律上出现新法和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在事实上废止。对于默示废止,只有立法机关所立新法客观上与原有的法律有矛盾,而立法时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才采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默示废止。一般而言,法律效力终止的情况有如下五种:(1)新法公布实施生效后,原有的相同内容的法律自行失去效力。(2)新法中明文宣布原有的相同内容的法律自新法生效之日起终止效力。(3)有权的国家机关颁布决定、命令等专门的法律文件,宣布某法律失效(废除)或修改其中的某些条款(使旧条款失效)。(4)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该法律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时,该法律即自行终止效力。(5)某些法律因其历史任务业已完成,其所依据的特定条件已消失或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复存在而自然失效。可见,选A、B、D项。

47.BC

【解析】法律推理应用范围广泛,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乃至公民的法律意识中都有法律推理活动。可见,A项表述错误。辩证推理是解决司法疑难案件的重要推理方式,即当出现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命题,以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可见,B项表述正确。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活动中既会运用到归纳推理,也会运用到演绎推理,但运用归纳推理的情形较多。可见,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的关于某法官引用习俗判案是类比推理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该观点没有正确地理解类比推理。所谓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法院有时可以在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存在相似性的情况下,推定两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也应相似,这就是司法中比较典型的类比推理。可见,D项表述错误。

48.ABC

【解析】立法作为法定的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除了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立法外,还必须遵循一系列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包括合宪与法制统一原则(合法性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从本题已知的情形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旅游法草案提请审议表决前,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法律专家召开座谈会,对法律草案内容的合宪性、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估,这些活动正是立法的民主、科学和合宪与法制统一这三大原则的具体体现。公众参与立法前评价,这体现了立法的民主原则的要求;专家参与论证,这体现了立法科学原则的精神;邀请第三方主体参与立法前的论证与评估,本身也符合合宪与法制统一精神。可见,选A、B、C项。D项表述的效率性原则本身并非立法原则,而是行政执法原则,而且民主与效率之间是有一定紧张关系的,因此,D项表述不符合题意,不选D项。

49.BCD

【解析】根据现代法学理论,法律中的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定条件而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免责不同于“不负责任”或“无责任”,因为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后两者并不存在责任。不应把未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法律责任的条件当作免除责任的条件。免责并不意味着被免责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更不意味着被免责的行为是法律赞成或支持的。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免责的条件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自助免责等。根据上述原理,A项表述中少年并不是因为其年龄而免责,而是法律没有规定这类少年的刑事责任,这属于未到法定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B、C、D项表述的情形分别符合不诉免责、立功免责与时效免责的法律规定,选B、C、D项。

50.ABC

【解析】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可见,A项表述正确。法律实现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但归根到底受社会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可见,B项表述正确。法律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可见,C项表述正确。法律实施不一定能够使法律实现,只有将法律实施与对法的实效的追求结合起来,才能使法真正得到实现。可见,D项表述将法律实现与法律实施这两者的关系表述得过于片面,因而是不正确的。

51.ABCD

【解析】政治的变迁即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对价值追求的发展变化。可见,A项表述正确。法律对政治具有确认、规范和保障作用,因此,法能够为政治行为提供合法律性依据。可见,B项表述正确。政治可以影响法律的内容,政治也可以为法律的实现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可见,C项表述正确。政治的核心是权力,而法律的核心是权利。虽然权力运用得当可以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权力往往对权利构成威胁与侵害,因此,法治社会需要法律与政治、权力保持适当的距离。可见,D项表述正确。

52.AD

【解析】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之一就是公民往往是作为个体概念使用的,而人民往往是作为群体概念使用的。可见,A项表述正确。虽然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享有基本权利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见,B项表述错误。公民和人民具有不同的内涵,故C项表述错误。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可见,D项表述正确。

53.BC

【解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故A项表述错误。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可见,B项表述正确。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可见,C项表述正确。根据《宪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据此,D项表述错误。

54.BC

【解析】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三资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属于公有制经济。可见,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据此,B、C项表述正确。根据《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支持和引导”,而非“巩固和发展”。可见,D项表述错误。

55.ABC

【解析】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平等权,即在第33条第2款规定了一般平等权条款,因而,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见,A项表述正确。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对公民负有的义务,即国家对公民享有基本权利负有保障义务。可见,B项表述正确。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见,C项表述正确。平等权反对特权和歧视,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存在差别对待,只要存在差别对待的合理理由,就应当允许存在这种差别。可见,D项表述错误。

56.BCD

【解析】八二宪法在制定时尚未规定人权保障条款,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八二宪法第33条规定中明确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见,A项表述错误。人权条款对于理解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指引,具有指导作用。可见,B项表述正确。2004年宪法修正案虽然增加了人权条款,但并未穷尽所有为现代文明国家和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类型。可见,C项表述正确。人权保障条款为国家设定了尊重、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义务。可见,D项表述正确。

57.AD

【解析】人民政协在性质上属于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可见,A项表述正确。人民政协并非国家机关,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可见,B项表述错误。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形式。可见,C项表述错误。人民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可见,D项表述正确。

58.CD

【解析】《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据此,选C、D项。

59.ABCD

【解析】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有:(1)公布成文法是对旧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2)公布成文法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3)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以法治世的统治模式,为“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也为战国及其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4)成文法的公布使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解体,为封建法律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60.BCD

【解析】依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构成义绝的情形有: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可见,选B、C、D项。唐朝婚姻解除的条件包括七出、三不去、义绝与和离。义绝为强制离婚,而和离为自愿离婚。A项表述的是和离,而非义绝,故不选A项。

61.ABD

【解析】《宋刑统》编纂后,终世不改,因而,为了弥补律典规定的不足,宋朝进行了编敕、编例和编纂条法事类等立法活动。可见,选A、B、D项。宋朝没有进行会典的编纂活动,明清时期有会典编纂的立法活动,如明朝的《明会典》,清朝的“五朝会典”。可见,不选C项。

62.ABCD

【解析】清末“礼法之争”所涉及的争执主要集中在“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无夫奸”和“亲属相奸”是否论罪、“子孙违反教令”是否论罪、关于“存留养亲”条款是否编入刑律、对尊亲属有犯是否适用正当防卫等5个方面。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63.ABCD

【解析】“六法全书”的编纂完成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六法体系的构建实现了中国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可见,A、B项表述正确。国民政府对六法体系的编纂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可见,C项表述正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建构中国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可见,D项表述正确。

三、简答题

64.答案要点: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65.答案要点: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4)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6.答案要点:

(1)保留了清末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其立法多以清末新订的法律为蓝本。

(2)引进西方法律原则,继续在清末法制改革未及之领域进行新的立法。

(3)制定颁行众多单行法规,其中大部分属于特别法。

(4)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以补充成文法的不足。

四、分析题

67.答案要点:

(1)S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S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S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Y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二审程序。

(2)S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S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轻,提起抗诉;Y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3)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无法实现。有程序公正也未必就有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和追求。

68.答案要点:

(1)没有侵犯。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目的是保障代表正常履职。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限于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王某的发言系在区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发表,不属于言论免责的范围,故《海滨晚报》的报道没有侵犯王某的言论免责权。

(2)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由区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并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3)如果张某确有贿选行为,其当选无效。根据选举法规定,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9.答案要点:

(1)翻异别勘(推),即犯人推翻原口供的,交由其他机构或者司法官重新审理。

(2)材料具体反映的是州狱案件应当如何适用翻异别勘。犯人推翻口供时,先由提刑司官员重审;犯人再翻供的,交由本路转运、提举、安抚司等机构依次重审;本路机构均参与重审后,犯人又翻供的,改由相邻路的司法机关重审。

(3)翻异别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体现了宋代司法的慎刑精神。

五、论述题

70.答案要点:

(1)法的价值主要包括秩序、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甲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效率的追求,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自由与正义的追求,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平等与秩序的追求。

(2)从主体角度来看,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法律所确认的个体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个人自由与他人利益相冲突;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人类共同利益与一国主权利益之间的冲突;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冲突。材料中甲、乙、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价值冲突以及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3)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一般有:①价值位阶原则,即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价值优于低位阶的价值;②个案平衡原则,即个案中同一位阶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促进个案的解决;③比例原则,即“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而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④人民根本利益原则,即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标准,解决一些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可作为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