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法律援助体系实证研究
- 袁钢
- 710字
- 2020-08-29 21:34:43
(三)采取降限扩面有效措施
为使更多经济困难群众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北京市法律援助受案事项范围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六类外,2005年扩大了“请求给予工伤待遇、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引起的民事权益”三项;2006年又将农民因劳务导致利益受到侵害,因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导致经济受到损失等纳入援助范围;2007年将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等五类人员认定为经济困难,扩大了“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等事项,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与此同时,北京市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率先在全国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简化程序,凡是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工伤赔偿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
2016年8月16日,北京市政府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出台了《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决定扩大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根据扩大后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执行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且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是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二是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另外,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的、涉及土地承包纠纷的、涉及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应给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