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和恩格斯论报刊和隐私权(Marx and Engels on Press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马克思很重视人的不可侵犯的隐私权利。他写道:“我的最隐秘的本质,即我的个性”(2版1卷121页)。由于书报检查的“预防”性质,必然会侵犯这种权利,因而他对此进行过不断的批评,指出:“书报检查制度是对私人权利,尤其是对思想的一种经常的侵犯。”(2版1 卷183页) 1849年3月,当普鲁士国王推出一个新的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出版法时,马克思用特号字体在《新莱茵报》上愤怒地揭露道:“新法案则企图把在私人谈话中、在自己房屋中、在自己家庭中、在私人通信中所发表的任何意见都置于警察局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并加以惩治,——也就是说,新法案企图组织最卑鄙的无孔不入的特务活动。有无限权威的法兰西皇室政权的军事专制总还尊重私人交谈的自由;……普鲁士的家长立宪制的监视和惩罚竟推广到了私人生活,推广到了私人生活中最忌讳的领域——甚至连野蛮人也认为是不可侵犯的家庭关系的领域。”(6卷405页)

从维护这个基本权利出发,马克思曾以记者的身份对报刊关于私人问题的报道做了以下的原则性阐述:“既然我不说出自己的姓名,我也就不打算在我所提供的一切详细的材料中指出官员的姓名和乡镇的名称了,只有当我引证已经印行并在书店出售的文献或者提及姓名而丝毫无损于人时,才是例外。报刊必须对情况进行揭露,但我认为它不应该对个人采取告密行动,除非一种社会弊端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消除,或者除非公开性已经在整个政治生活中普遍实现,因而德文中的告密一词已经不复存在了。”(2版1卷359-360页)在这里,他虽然没有使用隐私权这个现代交往中的概念,但相当完整地说明了隐私权的内容和原则界限:第一,报刊不应揭发与社会、政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例如揭示他的姓名、住址和活动等;第二,如果这种个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碍了社会生活,或这个人处于政治活动中,那么他个人的活动就不属于不应揭发的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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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伦敦
王师颉绘画

恩格斯也谈到报刊不能侵犯个人的隐私。 1883年,德国社会民主党人菲勒克未经同意,就在他的报纸《南德意志邮报》的《信箱》栏发表并歪曲了化学家肖莱马寄给他、请他转交给一位工程师的信。对此恩格斯气愤地说:“这种完全是私人的通信怎么到了报纸上而不是投进真正的信箱呢?菲勒克又怎么竟敢在自己的报纸上公开刊登私人信件呢?”(35 卷438页)由于菲勒克对他的错误一再辩解,因此,尽管他们政治上是同志,但恩格斯和肖莱马决定“必须同这类猪猡断绝任何关系”(35卷440页),并且把事情通报给党的领导人。

马克思尊重这种在当时作为惯例(现在已成为一般法律的内容)的精神交往原则,但同时也坚决反对利用这种权利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辩护。1867年,法国亚尔萨斯的纺织大王多耳富斯家族制定了一种名义上是慈善事业的合同,一旦人们在这种合同上签了字,他们实际上就变成了几乎没有人身自由的依附奴隶。巴黎各报对此进行了揭露,而这个家族则认为这是他们的私事,新闻媒介不得干涉。为此,这个家族的代表、牟罗兹市市长让·多耳富斯于1868年2月联合一伙人向立法团提交了一份出版法条文草案,要求保护私生活。立法团通过了这份草案。这项法律规定:“凡期刊发表有关私生活事宜,均为违法行为并罚款五百法郎。”(32卷720页)法律条文本身似乎很好,但在解释上则承认多耳富斯家族的合同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事。马克思连续在书信中批评这个条文“下流”,他指出:“亚尔萨斯的多耳富斯家族,那完全是一伙骗子,他们通过订立合同条款使工人同他们建立一种舒适的而又对雇主极其有利的奴隶关系。他们在巴黎的各报上已受到应有的揭发,也正因为如此,不久以前,多耳富斯家族中的一个成员在立法团提出并硬要通过一项最下流的出版法条文,即‘私生活应予严加保护’。”(32卷528-529页)

恩格斯也反对以“私事”为理由来保护国家活动家。他认为一般人的私事应有隐私的权利,但国家活动家的这类“私事”不在此列。 1871年,马克思由于在《法兰西内战》中揭露了几个法国政治家损人利己的“私事”而受到一家报纸的指责。为此,恩格斯反驳说:“《派尔-麦尔新闻》声明说,这样做是不必要的,国家活动家的人格本身永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他的公开活动才能受到攻击。不言而喻,如果那些说明英国国家活动家的人格的情况一旦公诸于世,那末,寡头政治和资产阶级世界的最后审判日就要到了。”(17卷409页)如果说这里恩格斯所讲的带有阶级斗争的背景,那么他在这类问题上与同盟者的论战可以说明这是他的一贯认识,并非只对敌人而言。

1875年,由于俄国民粹派思想家彼得·拉甫罗夫批评马克思和恩格斯合写的一本小册子,恩格斯再次对隐私权的运用进行了阐发。这本小册子揭露了俄国无政府主义的阴谋家巴枯宁,拉甫罗夫认为其中充满了“私事”,而私事和私信一样是神圣的,不应在政治争论中加以公开。恩格斯承认私事和私信不应公开这一隐私的权利,接着他写道:“如果这样无条件地运用这条规则,那就只得一概禁止编写历史。”(18卷591页)他以法国国王路易十五与他的两个宠姬的私事、西班牙女王伊萨伯拉和她的情夫的私事为例,指出:“路易十五与杜芭丽或彭杜帕尔的关系是私事,但是抛开这些私事全部法国革命前的历史就不可理解。……伊萨伯拉是西班牙女王,而陪伴着她的青年人当中有一个年轻的军官,名叫塞拉诺;如果这个塞拉诺由于两人单独在一起时立下的功劳而被提升为元帅和内阁首相,后来被其他宠臣所排挤和贬黜,然后又依靠其他遭际相同的伙伴的帮助把自己的不忠实的女友从国内撵出去,最后,在经过种种惊险之后,自己成了西班牙的独裁者,成了一位俾斯麦竭力为之效劳,以便使之获得各大国承认的大人物,——在这种情况下伊萨伯拉和塞拉诺的私人历史就成了西班牙历史上的一章,如果有谁想写现代西班牙的历史,而又有意地不向自己的读者提这段情节,他就是伪造历史。”(18卷591页)

谈到巴枯宁的阴谋组织社会主义民主同盟时,恩格斯反问道:“同盟是一个匪帮,其中除了受骗者外,还有大量骗子、冒险家、欺诈者、警探、投机钻营分子和懦夫,当描述这个匪帮的历史的时候,是否应当伪造这个历史,把这班先生们的种种下流勾当当做‘私事’有意地加以隐瞒呢?”(18卷591页)他的观点十分清楚:政治活动家的隐私范围比一般人小。当个人的私事甚至隐私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的私事,而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一部分了。它们失去了不被揭示的权利,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的不能回避的内容。(陈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