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异地审判: “陈崇冠们”先行一步

浙江台州中级人民法院拔地而起的审判大楼同这座新兴的地级城市一样,是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陈崇冠在见到记者后最先表达的意思是:这儿旧的东西少。

2002年春天才走马上任的陈崇冠在同年7月便斗胆“冒进”了一步:把行政案件实行异地交叉审判。谈到一年半前这个“先我着鞭”的举动,陈崇冠说:那是集体的智慧。这个集体包括台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和基层法院行政庭的所有法官。

陈崇冠他们被鞭策了。他们决定做樵夫,“攀藤揽葛上蜀道”——打破行政案件审判的难关。

于是,就有了异地交叉审判的构想:对被告是县级政府和重要行政机关的行政案件,由中院直接受理,指定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审判。2003年10月,也就是陈崇冠他们把构想付诸实践的一年零三个月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一个调研小组,在台州,他们进行了一番“打破沙锅‘问’到底”的缜密考查,得出的结论是:对改善目前的行政审判环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浙江省高院第十七期“法院调研”用万字篇幅刊载了这次的调研内容。本报记者是在看到这个“万字调研书”后,才来到台州采访的。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记者走访了一批法官、律师、学者、政府官员和原告,接触了一部分异地审判的案子。台州中院从2002年7月开始行政案件异地审判,到2003年6月受理此类案件81件,从已审结生效的45件案件看,政府败诉29件,败诉率64.4%;而2001年审结的107件同类案件,政府败诉14件,败诉率13.1%。两个百分点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行政案件异地审判有价值。

学者观点

姜明安:北京大学教授

关于法律依据问题,台州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做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程序上是合法的。但是,与原先的立法本义相违背,当时立法的原意是:就本地。也有人提议把案子交到中院去审,有反对意见,争议了很久。根据现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审理案件,针对台州的做法,如果引用《行政诉讼法》的第22条更有说服力。但是A县的案子到B县去审理,会产生其他问题,如果路途遥远,诉讼成本就会增加,有的双方当事人会不会放弃诉讼?再一个执行难的问题,异地审理执行会不会加重这个难度?

在不修改法律的情况下,我的想法是:大部分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把行政案件的一审放在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办法一是行政干预少,案件受理容易。二是审判资源能得到更好的利用,把审判力量集中到中级法院。为了更方便老百姓诉讼,可以到县里巡回开庭。简单案件可以被告就原告,就在基层法院审,也可以让原告自己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一个法官就行,可以在基层法院指定一个专职行政审判员。有的地方行政案子多,可以保留一个行政庭。三是中级人民法院做一审,二审可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个构想最大的便利是只修改一下行政诉讼法甚至在不修改的情况下,也可以实施。再一个办法就是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在地级市设一个行政法院,这是个办法,当然,难度会很大。第三个办法就是打破行政区划设法院,几个县区合设一个行政法院,与行政管辖分开。这要牵涉到一系列法律的修改,会更难一些。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5日,同时接受采访的还有应松年、刘俊海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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