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
- 胡恒
- 4261字
- 2024-11-03 04:28:08
绪论
一、为什么要提出县以下区划的研究
区域研究的兴起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史学研究转向的显著特征之一,学界抛弃了过往拘泥于政治史的宏大叙事,转而试图通过个案或区域研究寻找到一条呈现“整体历史”的路径,构建起中国史学自身的解释模式。对“区域”作出何种界定,成为研究者需要优先处理的问题之一。行政区域作为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且具有较高稳定性的区域类型,便成为众多研究者的首选[1],以省区为范围进行的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论著不胜枚举,尽管这一研究方法未尝没有争议[2]。政区变动所引发的地方社会变迁也成为观察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一种视角[3]。由此看来,对行政区划的研究,不单单具有沿革地理的意义。
以地方行政制度史与历史政区地理这两大研究领域而言,县及其以上行政层级的研究论著可谓汗牛充栋,其基本框架已搭建完毕,研究精细程度也日益推进[4],但对县以下区划的研究则显得甚为薄弱,所呈现的面貌远不如前者那样清晰,且有限的研究通常聚焦于被统称为“乡里”的制度史梳理,利用的材料也多以律令条文为主,对实际运行状态的探析则较为少见;宏观勾勒较多,而精细的个案研究则较为匮乏,尤其是对这些“乡里”组织的“空间性”,即其是否具有地域性,其地域范围的由来和演变关注较少[5]。究其原因,大概有三:一是县以下的区划及其组织不像县以上的政区类型规整,由于缺乏制度上的严格安排,随意性很大,一县之内的区域组织层级关系就可能存在多种形式,相邻两县的区域组织甚至名目都有差异,给研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二是缺乏系统性记载,保存至今的文献资料,对于县及其以上层级的行政组织记载是相对完整的,而对于县以下基层组织的记载非常琐碎,更不要说它们的具体空间范围了,资料上也呈现时间和空间上的断裂,甚至是清代这一以史料丰富著称的时期也面临同样的问题[6];三是对研究者的知识结构要求较高,县以下区划的组成方式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口制度、地方治理模式都有着紧密的联系,研究者必须对中国乡村的基本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透彻的了解,才有望进入这一领域。
任何一个县级政区毫无疑问都是由更小的村落、基层组织组合而成的,缺少这些区划的“细胞”,根本就谈不上县及其以上任何层级的区划。因此,对县以下区划的讨论,将是从最根本上揭示县级政区构成的必由之路。大量地方性材料尤其是若干县级文献、档案资料早已证明,基层社会曾广泛存在着大量极其复杂的组织形态,其设置目的不同,功能有异,既有以治安为名而设立的,也有代表赋税征收的各种单元,其中相当部分具有地域划分的性质。其名称纷歧错出,即以明清而言,诸如“乡”、“堡”、“圩”、“图”、“社”、“铺”、“地方”、“司”、“里”等名目迭现,这些组织名目应当如何理解?哪些是具有地域形态的划分?哪些在实际运行,哪些仅仅徒具名目?其地域形态是何时形成的,如何演变?不同地域形态之间又如何统摄?以上都是亟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对于基层区划,近年来已有一些研究者关注到这一问题,并做了一些很有启发意义的研究。余蔚《宋代的县级政区和县以下政区》鲜明提出“县以下政区”的概念,他注意到宋代已开始出现为数不多的将主簿、县尉派驻到县驻地以外的其他地区,从而引发县域政治地理结构变化的案例;由县尉和同样负责治安的巡检划区而治的现象已较为常见。这两种举措致使国家直接控制的层级向下延伸,在镇、场、寨、堡等县以下区域建立“官治”,尤其是镇被列为正式政区[7]。这一研究已注意到至少从宋代开始,县以下开始出现正式“官治”机构并分划辖区的现象。黄忠怀《明代县以下区划的层级结构及其功能》探讨了明代县以下基本的层级类型及各类区划的功能,并注意到南北差异,即北方以乡——社二级制为主,南方以乡——都——图三级制为主[8],但显然这一宏观性研究还远不足以揭示县以下区划区域差异的复杂性。吴滔《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的考察》着眼于诠释作为市场体系的市镇如何在明清两代与基层区划融为一体,勾画出市镇辖区逐渐被建构的过程。该文的突出贡献在于摆脱了纠缠于基层区划之上的制度演进与组织架构,从基层组织的地域范围入手,聚焦于制度安排下的基层区划与市场因素形成的市镇区域之间互动与融合的复杂过程[9]。另文《清至民初嘉定宝山地区分厂传统之转变——从赈济饥荒到乡镇自治》将研究视角投向清初救荒活动中划分的以市镇为核心的“厂”的管辖区。“厂”这一非制度性区划逐渐演变成事实上的地方行政区划,并在清末民初筹办自治中得以确立[10]。吴滔的研究提醒我们在制度史研究中,决不可忽略的是地方传统,尤其是那些非制度性安排而产生的区域划分在特定的地域社会中依然可能实际运行并得到有效认可。游欢孙接续吴滔的研究,讨论了从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运动直至民国时期商业市镇如何一步步通过制度变迁由依附走向独立、由支离走向完整的政区实体化过程[11]。张研《清代县以下行政区划》一文中界定的“县以下行政区划”指的是里甲、保甲等法定社区与乡、都等传统自然社区,对于认识基层区划如何通过行政编组建构起县级区域有一定的理论价值[12];另文《对清代州县佐贰、典史与巡检辖属之地的考察》将州县佐贰、典史、巡检辖地作为一个独立问题讨论[13],代表了区划史研究向县以下延伸的趋势,尽管其研究结论因材料来源较为单一而需要重新讨论。
如果说以上研究大体还只是从现象上揭示了县以下各类地域单位的存在及其形成的制度背景的话,周振鹤、陈琍的《清代上海县以下区划的空间结构试探——基于上海道契档案的数据处理与分析》则直面难度最大的乡、保、区、图、圩等清代县以下区划的界址问题。作者认识到以往对县以下区划的研究,以历代县志为主要文献资料,虽能粗略反映其层级和幅员,然而无法给出其四至方位和彼此间明确的界线。要将县以下行政区划研究推向深入,必须要开发新的史料、运用新的技术。为此,作者寻找到上海道契资料,其中大量而系统地记载了道契分地所处地区的保、图、圩信息,经过一定的数据处理与考证,将道契档案所载的一块块分地重新在地图上定位,进而得到各分地所属保、图、圩的空间信息。这一研究无疑是目前为止最小尺度的区划范围的考证,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具有示范意义,但它对材料的精度要求无疑也是非常高的。
正是因为县以下区划空间结构的呈现迄今为止仍不够清晰,以致学界在涉及到中国史一些关键问题的解释上仍然是较为模糊的。笔者拙见,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皇权是如何通过地域空间的安排与王朝下的普通民众发生“关系”的。按照通常的看法,多数历史时期代表皇权的最低一级行政机构是县级政府。两千年来县在行政建制上虽无太大变化,然而由于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的职能愈来愈繁重,这就决定了任何一个县级政权必然要通过适当的地域与制度安排实现“条块”分割,才能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这个“条块”包括但不止于传统上所说的“乡里”、“保甲”、“里甲”等制度。这些制度条文的演变虽有案可稽,然而制度的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施行又是一回事。这些或按照地域、或按照人户、或按照税粮征收来编排的组织如何与土地、村庄地界相协调,还是十分模糊的。另一方面,历代政府对县以下区划的制度安排均有较大的差异,其地方控制模式也极为不同,这比县以上行政体系的变迁对普通民众而言更有意义,影响也更显著。
第二,近代基层区划的起源问题。中国乡镇一级政权已成为当代国家行政体系的重要一环,这一行政体系的形成,通常被认为始于1909年颁布的《城镇乡自治章程》。这一行政制度的转变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转折性的意义。美国学者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 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提出“国家政权的内卷化”这一概念,认为20世纪前半期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扩张的现代化进程导致基层乡绅社会的破坏[14]。国家权力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在基层社会建立行政机构,缩短了国家与家庭之间的“管辖距离”,便于推行直接而强有力的统治。因此,弄清此次行政变革的实际以及由此直至今天的县以下政权结构与空间变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可以想见的是,这一始于1909年的县以下地方行政制度建设,绝非无源之水,它必然与中国历史时期长期存在的各类区域单位有着紧密的联系,或是直接借用,或是重新组合,其间所引起的地方社会变迁应当是极为显著的。但可惜的是,对这一问题直接而有价值的探讨,笔者仅见及吴滔前已提及的两篇论文,更大范围的讨论还付之阙如。即使是1909年以后各地广泛出现的“区”以及在此之前中国为建立起现代警察制度所划分的各类“警区”,基本还未引起重视。
第三,行政区划的边界性质问题。今天,我们在地图上所看到的边界只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一条线段而已,实际上并不存在这样一条带有实体性质的、隔断政区的界线。大家对这样一条线段的存在早已习以为常,各类地图集上也基本都绘有政区边界,部分地图集还绘制出了县界,甚至包括更低一级区划的边界。边界往往都在一定比例尺的地图上才能存在,在一张假想中可以无限放大的地图上,边界是否依然可以成一条几何曲线,是很成疑问的。笔者生活在豫东南的一个小乡村,在20世纪90年代村里“分地”时,家里所分集体农地共有三块,彼此相隔遥远,邻近于三个村落,其余各家也大体类似于此,各村之间实际管辖的农地实际上呈现出错综复杂的交错状态,要想在村与村之间划出一条村界,几乎是不可能的。由此,笔者臆想传统时期土地私有,买卖亦是常有之事,一家土地坐落于不同位置,呈现“高度分散性”应当是离实际情况不远的判断,一县之人购买别县之地,从而出现“人地分离”的现象在明清史料中也常常可以见到。那么,严格意义上,如“以人系地”,县与县之间将是彼此交叉,甚而在界线附近是交错分布的,可能很难划出一条闭合的几何曲线出来。由此,应当如何理解明清地方志书中明确绘出的若干都图、乡堡界线?其对地域的界定是以何为标准?另外,在解释边界划定的原则时,周振鹤曾总结为两条:山川形便与犬牙交错。但这一原则主要是根据高层政区的边界特征总结出来的,尤其是犬牙交错原则的典型案例都是如陕西汉中等省界交错地带,那么,在县级乃至更小尺度的区划上,其划定边界的原则是否具有独特性,这也必须建立在对县以下区划的研究基础上。
中国历史和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研究县以下区划问题必须从区域入手,解决区域的问题并不必然地代表对其他区域问题的解决具有绝对的借鉴意义。因为相对于有过国家制度安排的县及其以上政区而言,县以下从未有过明确的、统一的地域划分体系,反而大多是历史时期国家管控与社会自发展的混合状态下的产物。这一区划形态不仅有现实的调整,更有历史长期的积淀,其复杂性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