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战时财政(战时租税)

在1939年9月4日战时经济法之第二年,战时租税亦即战时财政,第一为对于所得物之战时附加税,第二为对啤酒及烟草之战时附加税,第三为对火酒之战时附加税,第四为对香槟之战时附加税,第五为各省市县及公共法团之战时捐。

第一,对于所得税之战时附加税,所得2400马克者,课以比以前所得税之50%之附加税。此种收入额,1939年为15亿马克,自第二年度起为25亿马克。

第二,对啤酒及烟草之战时附加税,即对消费者所征20%之价格税。

第三,对火酒之战时附加税,为每100立脱尔275马克提高至375马克。

第四,对香槟战时附加税,每瓶课1马克或50芬尼。上述三种战时消费税,1939年收入约6亿马克,自40年度起每年估计12亿至13亿马克。以前之消费税与战时所增之消费税今计,每年可收入35亿至40亿马克。

第五,对各省市县及公共法团之战时捐,即将以前各地所征之地方税及地方附加税,附征15%之战时捐,以缴纳国库。而此等财源则由节约而来。据1939年《银行杂志》(Bankarchiv)估计,此战时捐1939年为30亿马克,自40年度起,每年约50亿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