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张世明 王济东

阿尔弗雷德·怀特海德(Alfred North Whitehead)曾言:“一门科学,如果对遗忘其创始者犹豫不决,就会迷失方向。”这句话表面上颇有些唐突无礼,与通常强调回向原典的学术路径背道而驰。按照怀特海德的说法,后学者应该数典忘祖,早期大师们的名字应该从记忆中抹去。然而,这显然是对怀特海德陈述的误解。怀特海德这样一位沉醉于思想史的学者不可能竟至于将思想史的知识视为一文不值,其所言类似于齐白石“学我者生,似我者死”的教诲。只是要求后来者必须摆脱前代的辖制,以前辈为台阶,而不是以前辈为界限,在寻门而入后能够破门而出。这包含了大量的真理:一味礼赞创建者的丰功伟绩而踌躇不前,就会缺乏批评意识,墨守成规,无法增进原创性知识。

长期以来,各种著作对中国“经济法”起源的看法往往是,这源自叶剑英在1979年6月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也需要各种经济法。”后来,一些学者进一步提出经济法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1978年10月胡乔木在国务院召开会议上的长篇讲话《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胡乔木明确指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的发展问题尤为突出,应把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学者普遍认为,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只有数十年的历史。笔者在专著《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中不同意这一观点,指出:张则尧早在1942年就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进行了深入研究,中国经济法只有20年历史的结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民国期间众多学者披肝沥胆,呕心沥血,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引进新学理,开拓新学科,做了许多得风气之先的奠基工作,成就了一部煜煜不朽的学术史。民国时期中国经济法学有史迹班班可考,有文献累累可征,表现出如下特征。其一,随着民国时期官僚资本、民族资本和企业的发展,现代性经济要素的不断增长,民国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调整和完善资本主义经济秩序,而当时经济法学的起步成长因应现实的需要,与当时的经济发展、立法建设桴鼓相应,所关注的论题、研究的热点无不与民国的经济情势、经济立法密切相关。民国时期经济法学的学术探索与现实紧密联系,反映出了鲜明的致用色彩。其二,民国时期许多学人都有留学国外的经历,外语水平高,对经济法相关问题的讨论,均是在梳理西方已有诸种研究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申发的,所思所成,于质于量,均不乏可圈可点之处。其三,研究经济法学的论著尚属寥寥,从社会法角度切入的论著较多,对经济法出现的背景和定义概念、性质及其与社会法的关系等问题做出了初步述析,且与日本20世纪30年代经济法学界多崇奉戈德斯密特的学说不同,中国经济法学界多采纳卡斯凯尔的学说,表明在理论深度上尚不如日本经济法学界。

随着岁月的流逝,历史事件已经成为一种痕迹,但仍然难以消灭当时经济法学者所显示的非凡洞察力和才气。毋庸讳言,无论何等重大的历史,都免不了被时间之手推向边缘,搁浅在某条幽深的河道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