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 张世明 王济东
- 351字
- 2020-08-29 05:07:47
二 所有权(Ownership)
有几种产业完全脱离民法的作用。有些是归国营(土地、森林、铁路、大量实业);其余的就归市有(几乎城市上的一切建筑物)。只有租赁是民法规制中可以引用的(指建筑物);其余的它的法律地位是特别法所论及的。至于私有权(private ownership),关于占有、抵押等的法律的规定,除掉限制而外,倒没有什么特别。限制的期限很短,只有三年。苏维埃的法律并不图从限制上得着什么,只去消失它的所有权,从前的物主自动的为国家所代替了。国家也不得不认可和稳固那些在内争中劳苦的人们的权利,并且用种种的方法去给他们从前不属于他们的产业。国家本不能移让产业的,因此“为工作用”(Working Use)的意思就是所有权的法律名称。这样情形中,物件必定是有用的,不是奢侈品;也必确实为新物主所用;他的获得也必不是根据任何非法的合同,必是由于1922年所颁布的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