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态度理论:史蒂文森情感主义伦理学思想
- 孙伟平
- 3913字
- 2020-08-29 05:11:31
二 对摩尔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如第一章所述,史蒂文森是在摩尔的影响下转向元伦理学研究的。1930年,当史蒂文森来到大西洋彼岸的英国剑桥大学深造时,他本来是希望继续自己的英国文学方面的学习与研究的。这时候,摩尔的元伦理学已占据了剑桥大学的讲坛,正是由于受到当时正在此任教的著名伦理学家摩尔及其元伦理学思想的影响,他才转向了元伦理学,从此成为摩尔的学生,后来成为公认的摩尔思想的继承、改造与发扬者。
1.摩尔开启的元伦理学革命及其影响
1903年,英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摩尔(G.E.Moore,1873~1958)的《伦理学原理》在剑桥出版了。[16]这本书很快流传开来,特别是从20世纪20年代起,在伦理学界产生了地震般的影响。在这部“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革命的开端”的著作中,伦理学直觉主义者摩尔对从前的一切有影响的伦理学思想和流派进行了驳难,并对道德语词特别是“善”进行了精微的分析。
在该书的序言中,摩尔表达了对于传统伦理学研究方式的不满,从而引出了对于伦理问题进行分析的必要性。摩尔说:“照我看来,在伦理学上,正像在一切哲学学科上一样,充满其历史的困难和争论主要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哲学家们……总是不断力求证明‘是’或者‘不’可以解答各问题;而对这类问题来说,这两种答案都不是正确的,因为事实上他们心里想的不是一个,而是几个问题,其中某些的正确答案是‘不’,而另一些的是‘是’。”[17]
就摩尔本人的意图来说,大致是这样的:鉴于伦理学史上的各派伦理学说对道德规范、道德标准争论不休,无法形成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理论,因此,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必须有所改变、有所突破;只有把对伦理概念、判断的逻辑分析作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才能建立起“能以科学自命的伦理学”,这样的伦理学才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
史蒂文森认为,摩尔伦理学的中心论点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述:“关于善的所有命题都是综合的。”也就是说,在“N”代表一个自然术语,当“善”以一种典型的伦理含义被使用的时候,以“N是善的”形式表达的伦理判断都绝不会是分析的。任何“N是善的”形式的判断都在指称一个唯一的性质,即善性,当我们称某物为“善”时,也就是把这种性质归属于它。
摩尔认为,“善”之类基本概念是单纯的、终极的、不可分析的,它是不能定义的。摩尔断然宣称:“如果有人问我,‘什么是善?’我回答说,‘善就是善’,这就是全部答案。或者如果有人问我,‘如何定义善?’我的回答是:善不能定义。这是我的全部回答……”[18]摩尔认为,当人们用自然主义术语来给“善”下定义时,都将犯“自然主义谬误”。所谓“自然主义谬误”,就是在本质上混淆善与善的事物,并以分析性的自然性事实或超自然的实在来规定、定义善的各种伦理观点。
自然主义伦理学把善混同于某种自然物或某些具有善性质的东西,如功利主义伦理学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等规定善,进化论伦理学用“自然进化”之类定义善,等等;形而上学伦理学把善混同于某种超自然,超验的实在,如康德把人的理性本质或“善良意志”作为善的同义语。自然主义伦理学从事实中求“应该”,使“实然”与“应然”混为一体;形而上学伦理学又从“应然”“应该”中求实在,把“应该”当作了超自然的实体。两者虽然形式各异,但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对于自然主义伦理学,摩尔重申了休谟的观点:伦理学是关于评价、鉴别行为好坏的理论,科学事实能够告诉我们实际上人们是如何采取行动的,但不能真正解决“什么是善”和“我应该做什么”之类问题。对于形而上学伦理学,摩尔指出,它错误地认定善存在于某个超自然的世界中,并把“什么应该存在”与“我应该做什么”混为一团。
在摩尔看来,真正有意义的问题是,无论是存在的东西(自然的或超自然的),还是任何存在物的特性,人们总可以提问:“但是它是善的吗?”“但是它是正确的吗?”等。例如,有人说“幸福是善”,你总可以问“善是幸福吗?”有人说,善就是“被欲望的”,你总可以问:“它是被欲望的,但它是善吗?”如果可以对无论什么存在物及其特性提出这个开放问题,那么自然主义就必定是假的。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真正的定义,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具有相同的意义,关于它的问题就是一个封闭问题;而当某两个词没有被定义如此地联结在一起(如幸福与善)时,那么关于它的问题(如“善是幸福吗?”)就总是保留着开放性。因此摩尔指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无论你说什么东西是善,善的定义永远是一个开放问题。摩尔的上述方法也被称为“开放问题论证”。
摩尔的“善不可定义”“自然主义谬误”,以及“开放问题论证”等思想,连同他的分析方法(特别是对“善”这一概念的精深分析),使他的伦理学成为20世纪西方伦理学革命的开端,开创了分析伦理学或者说元伦理学之先河,并重塑了伦理学的结构和面貌。自摩尔始,传统的自然主义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伦理学日趋式微,一时间,伦理学家们都变得小心翼翼起来,大多拒绝讨论伦理规范,以及具体的伦理行为,大多避免对具体的道德问题发表意见,以免犯“自然主义谬误”;西方伦理学出现了一个影响深远的转折,即逐渐转向对道德语言进行逻辑语言分析,也即出现了元伦理学占主导地位的倾向。正如同史蒂文森所坦承的,凡是强调伦理学情感意义的人,当然包括史蒂文森自己,“都曾经受过摩尔的极大影响”。[19]
2.史蒂文森对摩尔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史蒂文森接受并坚持了摩尔开创的,并由后来一些哲学家发展了的元伦理学传统。在研究旨趣上,他也并不特别关注具体的道德规范、道德选择,并不注意寻找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他十分赞同摩尔谴责某些规范伦理学把其奉行的伦理规范、准则强加于人,或者用来欺骗人:“从古到今,人们都在向伦理学理论提出终极原则的要求,并力图明确地确立这种原则。这不仅掩盖了道德问题的全部复杂性,而且用僵化的来世的原则取代了灵活的现实的原则。”[20]
在他的论文和著作中,他也强硬地拒斥那些终极的道德原则,一再地谴责那些别有用心的宣传。对于摩尔集中火力批驳的那种自然主义,他也明确表示反对,认为自然主义“忽视了态度的分歧”,忽视了道德语言的情感意义,“确实需要另一种供选择的解决办法”。[21]
受摩尔注重对分析“善”这一伦理学基本概念的影响,彻底沿着摩尔的“分析”思路深入下去,史蒂文森也特别注重对“善”这一概念的分析。他把伦理学的中心问题转变为:“什么是善的”之类伦理判断的意义如何。试图借助于伦理分析,特别是道德语言分析手段,弄清“善”“正当”“应该”之类伦理概念,“什么是善的”“A比B更好”之类伦理判断的“真实”含义,从而澄清规范伦理学面临的种种混乱,为解决具体的规范伦理学问题提供必要的工具和方法。这从史蒂文森关于道德语言的分析,特别是这种分析在其著作中的分量中突出地体现出来。
不过,总体来看,摩尔对于史蒂文森的影响是一种研究旨趣上的,一种思维指向、思维方法上的,而对于摩尔伦理学的许多具体观点和结论,史蒂文森并不认同,有时他们之间的分歧或对立十分明显。
例如,史蒂文森并不认为,“N是善的”必然是综合命题,“善”之类伦理术语不可定义:“前面提到过的各种含义都有一种描述的意义,这种意义是完全可以用自然主义术语来定义的;如果一个陈述是分析的还是综合的完全依赖于它的描述意义,那么,它们的每一种含义都可以是相应的分析判断。在这一方面,本书与摩尔的观点完全对立。”[22]
在给一个伦理术语下定义时,被定义项并不仅仅是在重复定义项,它还要给定义项加上一种情感意义。由于自然主义等伦理学说视自己为“科学”,用科学方法定义伦理术语,往往忽视了其中的情感意义。在这一点上,史蒂文森是认同摩尔的观点的。但摩尔把这种情感意义说成了某种不可定义的性质,如果对之加以定义的话,就必然会犯“自然主义谬误”,这却是史蒂文森不能同意的。史蒂文森指出,这种定义在人们的伦理争论中是常见的,也是自然的。凡是摩尔认为犯了“自然主义谬误”的地方,他都认为那不过是一个常见的劝导性定义。
再如,摩尔认为,“善”之类基本概念是单纯的、终极的、不可分析的,它是不能定义的,但可以通过自明的“直觉”加以把握。史蒂文森等情感主义者对于摩尔的“善”不能定义的观点,对于这种含混、不可捉摸的“直觉”方法,当然是极不满意的。他们认为,摩尔等直觉主义者把事情搞神秘了,并且不能解释道德语言的基本特征——道德语言与行为是密切联系的,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某种动力特征。从以后的论述中我们将会看到,史蒂文森还试图运用理性的或者非理性的、逻辑的或者心理的方法,把握表达“情感”或者“态度”的“善”之类道德语言,并对之加以某种定义。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史蒂文森不愧是摩尔思想的继承者、发扬者,甚至在如何运用元伦理学分析方法,如何对待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关系上,史蒂文森的观点也远比摩尔彻底,远比摩尔激进,或者说比摩尔更为“纯正”,走得更远。摩尔尽管创立了伦理学分析方法,特别是注重对“善”这一关键性概念的分析,但正如玛丽·沃诺克所指出的:“摩尔的兴趣并不在于道德的语言。他全然不关心‘善’这个语词如何使用。他所感兴趣的乃是,哪些事物本身就是善的。”[23]而且,摩尔并不拒绝对现实生活中指导道德行为的主张发表意见,后来还试图以其直觉主义方式重建规范伦理学。而史蒂文森的学术旨趣纯粹是元伦理学的,继承并光大了摩尔的分析传统,把道德语言分析作为自己最重要的工作,完全不关注具体的道德规范、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不注意寻找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正当的准则和标准。当然,道德语言分析也是他被公认为最有成就、贡献最大的领域。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与“纯正”的元伦理学家史蒂文森相比较,摩尔还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元伦理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