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变迁中的刑法发展
- 刘仁文
- 16314字
- 2020-08-29 05:23:34
导论
根据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董必武[1]在1956年中共八大上的提议,[2]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于当年开始筹备,1958年正式设立了法学研究所。[3]中央任命时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党内著名宪法学家、政治学家和新闻学家张友渔担任哲学社会科学部副主任(主任为时任中科院院长的郭沫若)兼法学研究所所长。[4]“文革”结束后,中央决定,在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的基础上,于1977年组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也随之改属中国社会科学院。时光荏苒,2018年已是法学所成立第60年了。作为法学所创建之初就有的一个主干学科,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刑法学科弹指间也走过了60个春秋。
一 简要回顾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刑法学科最初归属于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三组(刑法组),刑法组是法学所1958年成立时的三个研究组之一,[5]当时,中央政法干校刑法教研室主任张健兼任组长,[6]郝晋卿任副组长(实际主持工作),欧阳涛任秘书。1959年至1960年,刑法组成员还有:吴建璠[7]、谢国交、王子君、刘执中、张绳祖、常兆儒、唐德华(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庆敏等同志。其研究领域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专业。刑法组是当时法学所最大的研究组,至“文革”前,刑法组先后增加了王舜华、刘国才、肖贤富、傅宽芝、陈朱承、崔庆森等同志。其后,刑法组人员有进有出,几经变换,队伍鼎盛时期人数曾达21人。至1977年,刑法组共有研究人员15人,高西江任组长(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法工委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王舜华、曾庆敏、黄明川任副组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后,刑法组改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至今历任主任为:高西江、陈光中(后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徐益初、崔庆森、陈泽宪、屈学武。其历任副主任(不含先任副主任后任主任者)为:张仲麟(后任法学所副所长)、欧阳涛、陈宝树、郭群、胡云腾(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级专委)、宗建文、邓子滨。其现任主任为刘仁文研究员,副主任为樊文副研究员。先后在刑法研究室工作过的人员还包括冯锐、袁作喜、张绳祖(后任国务院法制局政法教科文卫司司长)、李淳(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雷鹰(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全理其、桑红华、程俭、田禾、王晓燕、吉达珠等。1995年4月对学科进行调整后成立诉讼法研究室,刑事诉讼法专业从刑法室分出,并入诉讼法室。
目前,刑法研究室共有在职人员6名:刘仁文(研究员)、张绍彦(研究员)、黄芳(研究员)、樊文(副研究员)、焦旭鹏(副研究员)、张志钢(助理研究员)。刑法学科成员还包括陈泽宪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原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屈学武研究员、邓子滨研究员(法学所图书馆馆长)、王雪梅编审(《环球法律评论》编辑)、李强博士(《法学研究》编辑)等,以及数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过60年的发展和几代人的奋斗,刑法学科现已成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重点学科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的实施基地,是硕士、博士、博士后等刑法学高级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之一。[8]
60年来,法学所的刑法学科以刑法研究室为依托,联合所内其他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同人,[9]与国家同呼吸,和时代共命运,为人民做学问,低调、大气,走过了一条不平坦的道路。在这里,几代刑事法学人孜孜矻矻,著书立说,先后出版了一大批刑事法学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上发表了一大批论文;他们作为刑事法领域的国家队,或受组织安排,或凭个人影响力,持续参与国家立法和司法;从这里,走出去一大批人才(包括培养的研究生和调离到其他工作岗位的同事),不少成为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学界、律师界的中坚力量。
这里,仅就60年来的几个重要阶段作一简要回顾。
(一)1958年至“文革”前
法学研究所刚成立时,因为人少,往往任务一来,大家就一起上。刑法组的科研人员也积极投入这种集体创作,如与其他科研人员合作完成了《宪法基本知识讲话》等著作的写作和参与了《辞海》等工具书的编纂。195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根据毛泽东主席“刑法、民法一定要搞”的指示,从有关单位邀请了一批专家学者,在已有的刑法草案第22稿的基础上展开了进一步的讨论。当时刑法组参加刑法典起草工作的有郝晋卿、欧阳涛、曾庆敏、张绳祖等人。到1963年10月,起草班子已经将草案从原有的第22稿修改到第33稿。这个稿子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毛泽东本人的审查,曾经一度准备要公布,但遗憾的是,很快,“四清”运动开始了,接着便是“文革”,一部呼之欲出的刑法也就随之被束之高阁。
1960年,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亦开始着手进行,曾庆敏参加了该法的起草工作。在这期间,刑法组的研究人员对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量的比较研究,组织翻译了一批外国刑法典,并完成了外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资料分解工作。翻译出来的外国刑法典,一部分正式出版,另一部分打印成内部资料,共约10本。另外,其还编撰了一部《刑法资料》和两部《刑事诉讼法资料》,以及编著了一本《苏联的犯罪问题》。吴建璠先生还主持编印了两份内部刊物,其主要反映和研究苏联的法律问题和法学动态,大多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这些都为当时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提供了国外可供借鉴的研究资料。此外,刑法组研究人员还撰写了一批研究和宣传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文章,并组织人员对罪犯的劳动改造问题作了专题调查研究。
诚如吴建璠先生所言:法学所建所头几年,一切按规划办事,进展很顺利,大家的干劲很高。虽说距离“出成果,出人才”的目标还远,但其已经开了一个好头,正朝着目标大踏步前进。遗憾的是,正当法学所的年轻人摩拳擦掌,准备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大干一番的时候,大环境却呈现对科研工作越来越不利的态势。政治运动一个接着一个,研究人员不得不撂下手里的工作,去参加各式各样的运动,从“大跃进”、“大炼钢铁”、“四清”、“整社”、“反右倾”一直到“文革”,而“文革”又包含一系列次一级的运动,如“反走资派”、“反二月逆流”、“反516”、“批《水浒》”、“批林批孔”等。参加运动要求全身心投入,其当然无法同时搞科研。在“文革”中,群众分裂了,人们热衷于打“派仗”,更无心搞科研。运动与运动之间的空隙,照理说可以用来搞科研,问题是科研工作要有连贯性,时断时续,一曝十寒,效率是不高的,所以也搞不成科研。最严重的是,在“文革”中,机关瘫痪了,领导干部被关进“牛棚”,科研工作无人组织领导,只得陷于停顿。[10]
(二)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
这个时期在新中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法学所刑法室研究人员的积极参与下,国家立法机关先后制定、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等许多部重要的法律。刑法室在这一时期直接参与国家刑事立法工作的人员有欧阳涛、张绳祖、崔庆森、陈朱承、张仲麟、傅宽芝等,他们为我国刑事法典的孕育和诞生作出了重要贡献。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1979年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之际,法学所的同志们发现,刑法典草案在“总则”中删去了原有的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处罚”的规定。他们还发现,“分则”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使用了“诬告反坐”的措辞。对此,欧阳涛、张绳祖、崔庆森、陈朱承几位同志连夜写了一份“关于刑法草案修改的两个问题”的紧急报告,提出不能删去有关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处罚的规定以及不宜使用“诬告反坐”这一封建社会用语的理由。该报告通过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的胡乔木同志反映到中央,其意见最后被中央采纳。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其第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其第138条也采用了“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的表述,而未使用“诬告反坐”一词。可以说,法学所学者对我国刑法典中这两个制度的最后完善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这份报告后来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报告一等奖。
这一阶段还有一件事情具有历史意义: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即将通过时,胡耀邦同志要求起草一个文件,认真研究一下党内哪些规定不利于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法学所的专家学者受组织委派,参与起草了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著名的“64号文件”,这个文件取消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还作出了其他不少重要决定,如文件指出:刑法等七部法律“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文件明确宣布,取消“文革”中“公安六条”规定的恶毒攻击罪和反革命罪,明确规定:“摘掉了地、富、反、坏分子帽子的人,则都已经属于人民的范围,应保证他们享有人民的民主权利。”“64号文件”颁布的意义,正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所评价的,“这个文件是建国以来甚至是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个最重要的最深刻的最好的文件”,时至今日,其仍然受到法学界的高度评价。[11]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简称“两案”)的审理,是中国政治和法律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1980年,吴建璠、刘海年、张绳祖、欧阳涛等同志参与“两案”起诉书的起草工作;刑法室的王舜华被指定为江腾蛟的辩护律师,出席“两案”庭审。“两案”起诉书在起草和讨论过程中,发生了关于“两案”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重大争论。当时,起草小组的大多数成员主张“两案”审判应适用刑法典,不适用《惩治反革命条例》,但该意见未被有关领导同志接受。后来,法学所的几位同志向张友渔所长汇报并说明了该意见的正确性及其理由,张老随即布置写了两份研究报告呈送中央。第一份报告是关于“两案”审判为什么应适用新法,第二份报告是关于各国刑法中时间效力的规定。这两份研究报告以其科学的说服力使上述正确意见最终被采纳。第一份报告后来亦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报告一等奖。审判结束后,当时负责政法工作的彭真同志要求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一篇特约评论员文章,代表中央总结这次历史性审判的经验,法学所的专家学者又受组织委派,作为核心成员起草了后来名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这一重要的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特约评论员文章。
在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简称“两法”)颁布之后,刑法室的研究人员及时撰写和出版了一批相关著作、论文。欧阳涛、张仲麟等在中央政法干校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宣讲的“两法”讲义,迅速被出版印行。1980年全室合作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成为我国问世最早、发行量最大的“两法”学理解释著作,后被翻译成日文出版。这些著作对于“两法”的正确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时期,刑法室研究人员还相继撰写出版了《刑法概论》、《刑事诉讼法概论》、《英美刑法刑事诉讼法概论》、《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问题研究》、《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等涉及刑事法学基础理论和重大实践问题的学术论著。
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是改革开放后国家的一项重大文化工程,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的胡乔木担任《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的主任,张友渔老所长担任了法学编辑委员会的主任,曾庆敏任刑法学的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法学卷于1984年出版了第1版,其后被多次印刷。
(三)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1997年
这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长足进步的重要发展时期,也是我国刑事法学研究繁荣兴盛的时期。刑法室的研究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1)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2)刑事法律的改革问题;(3)刑法思想与刑事政策问题;(4)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5)毒品犯罪及对策;(6)法人(单位)犯罪问题;(7)金融犯罪问题;(8)国际刑法问题。此外,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与防治、刑事法制发展与人权保障、刑事司法改革等,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专题研究。
1983年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邀请法学所刑法室崔庆森、肖贤富参加立法工作,系统汇集、整理各部门、各地方和专家学者对刑法的修改意见;系统收集、编撰外国有关刑法修改的立法资料。在此基础上分析研究,提出了《关于补充和修改刑法的意见》和《刑法修改草案(第一稿)》。
1986年,刑法室成立“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刑法问题”课题组,通过广泛深入的实地调研,课题组先后发表了10多篇专题论文和研究报告;应法工委的要求,提交了《补充修改刑法第一建议方案》及有关说明意见;出版了专著《中国当代刑法改革》,为立法机关修改刑法的重大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198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了由刑法室欧阳涛、崔庆森、陈宝树参加的专家小组,专门重点研究有关经济犯罪条文的具体修改问题。同年11月,法工委特邀法学所刑法室和高校的几名专家学者一起对《刑法修改稿》作进一步修改,最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稿》(1988年12月25日)。
1993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由我所陈宝树、陈泽宪参加的刑法修改工作小组,重新开始修订刑法的起草工作。在历经数年的刑法修订过程中,这两位同志先后参加了数十次刑法修订的起草和论证会,并向法工委提交了多份刑法条文修订建议稿,其中许多重要的修改意见为立法机关所采纳。
(四)1997年至今
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刑法室同人和全国刑法学界一道,迎来了刑法理论发展的新阶段。这一时期,一是在刑法知识转型升级和学派争鸣的大背景下,法学所的刑法学者以理性的姿态参与了这一进程,不仅翻译了一批国外的刑法论著,还出版了《立体刑法学》、《刑法学的新发展》、《刑法改革的进路》、《刑法理论研究新视界》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教材《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等;二是创办了“刑事法前沿”年度论坛,出版年度出版物《刑事法前沿》,至今已经出版到第10卷;三是随着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的启动,打造了一年一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重点学科暨创新工程论坛”,每年选取一个刑法领域的重大话题,召开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然后在此基础上出版“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论坛”系列著作,迄今已出版的有《刑事法治视野下的社会稳定与反恐》、《废止劳教后的刑法结构完善》、《死刑改革与国家治理》、《反腐败的刑事法治保障》、《网络时代的刑法面孔》、《刑法修正评估与刑法立法科学化》等。
这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颁行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和新的《国家安全法》等,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立法机关征求意见的定向单位,刑法室每次都按照院、所领导的布置,组织本学科人员认真研讨,提出立法研究报告,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反馈回立法机关。胡云腾、陈泽宪、刘仁文等多人还先后应邀参与了立法机关的立法专家咨询和立法评估会,并多次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与论证工作。同时,随着国家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和国际影响力的提升,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国家智库地位的强化,刑法学科的科研人员也多次参与中欧人权对话、中美人权对话、中国与联合国关于刑事司法的合作与对话等,报送的要报在数量和质量上也均显著增多和提升。[12]
二 重要成果与研究特色
60年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学科先后承担了数十项国家、部委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重点科研项目,共出版专著、译著、教科书、工具书等20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译文、研究报告和报纸文章1000余篇。显然,要在这里对这些科研成果作全面介绍是不可能的,只能撷其要者加以概括。
(一)刑法史
一个学科不能没有自己的历史,时代的发展、意识形态的差异乃至政权的更替都不影响对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批判的借鉴。[13]法学所的学者在中国刑法史方面产出过一些有分量的成果,[14]如李光灿先生独著过《评〈寄簃文存〉》(群众出版社,1985),主编过《中国刑法通史》(辽宁大学出版社,1986年后陆续出版,共8分册,涵盖了从先秦直至南京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刑法)。又如,吴建璠、刘海年等先生均发表过不少刑法史方面的力作,如本次论文集中选入的吴建璠先生的《清代的犯罪存留养亲》(《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和刘海年先生的《关于中国岁刑的起源》(《法学研究》1985年第5、6期连载),就是这方面的代表。笔者近年来也对从中国法制史中寻求刑法智识抱有兴趣,并作过一些尝试,如笔者与谢青松教授合著的《中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即为一例。
(二)刑法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研究事关一个学科的发展,对中国社会科学院这种被定位为“科学殿堂”的国家队来说尤其重要。在这方面,法学所有较好的传统。如李光灿先生等著的《论共同犯罪》,[15]是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共同犯罪这一重要理论问题较早期的成果;陈宝树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3期上的《论数罪并罚》也是这一领域重要的早期作品;陈泽宪主编的《犯罪定义与刑事法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属于在国内学界首次系统讨论犯罪定义和刑事法治的关系,对犯罪定义这个根源性问题进行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等多视角的讨论。此外,本学科近年推出的《立体刑法学》(刘仁文等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刑法理论研究新视界》(屈学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邓子滨著,法律出版社,2009)、《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樊文著,《法律科学》1998年第1 期)、《风险刑法的基本立场》(焦旭鹏著,法律出版社,2014)等,也都是这方面的成果。这些论著,有的可能如陈寅恪先生所说:“先生之学说,或有时而可商”,却是“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产物,无疑为促进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作为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学科在这方面投入相当的精力既顺理成章也理所当然。在刑事立法方面,崔庆森主编的《中国当代刑法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七五”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对我国刑法改革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理论专著……她既是作者热情参与全面修改刑法创制活动的综合反映,又是作者长期关注、研究我国刑法改革的学术结晶”(参见该书序言)。此外,还有陈宝树、冯锐主编的《市场经济与刑法完善》,屈学武主编的《刑法改革的进路》,等等,也都值得记上一笔。论文方面,像此次选入文集的高西江先生的《关于修改刑法指导思想方面的几个问题》、欧阳涛的《论改革开放与刑法完善》、陈宝树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刑法观的更新》、崔庆森的《刑法规定法人犯罪的构思》、冯锐研究员的《完善渎职罪立法的思考》等,均是这方面可圈可点的成果。当然,没有收入的论文就更多了,如陈泽宪发表于《法学研究》1996年的《刑法修改中的罪刑法定问题》等。在刑事司法方面,本学科科研人员出版和发表了大量有关刑法解释论的著作和论文,这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80年刑法室合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其在短时间内被多次印刷,总印数达100多万册,成为当时司法工作人员几乎人手一册的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专业书籍,创下了同类书籍的印数之最。这方面有影响的论文还有《如何正确认定奸淫幼女罪》[16]和《试析流氓犯罪类型》[17]等。虽然今天的刑法解释学已经更加发达,甚至像“流氓罪”这样的罪名也早已成为“消失的罪名”,但以历史的眼光看,这些论著对刑事司法曾经起过的积极作用值得记录。
(四)刑法领域重大现实问题
与全国刑法学界一样,法学所的刑法团队也伴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对社会上涌现出的刑法重大现实问题展开理论研究。例如,经济犯罪曾经是我国刑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法学所这方面也出了不少成果,择其要者有:欧阳涛、崔庆森、雷鹰著《经济领域严重犯罪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84),欧阳涛等著《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陈宝树主编《经济犯罪与防治对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陈泽宪主编《经济刑法新论》(群众出版社,2001)。又如,针对毒品犯罪,法学所刑法学科也产出过一系列的成果,如欧阳涛、陈泽宪主编的《毒品犯罪及对策》(群众出版社,1992),桑红华著的《毒品犯罪》(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崔庆森、陈宝树主编的《中外毒品犯罪透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针对死刑制度及其改革,除去一系列的论文,法学所亦产出过不少这方面的著作,如胡云腾的《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和《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陈泽宪主编的《死刑案件的辩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和《死刑改革的多重视角与具体路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刘仁文著的《死刑的全球视野与中国语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死刑的温度》(三联书店第1版,2014,三联书店第2版,2018)、主编的《死刑改革与国家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及翻译的《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与周振杰合译,2005)。此外,像陈泽宪主编的《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与后续改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等,均是对相关领域重大制度变革的有益探讨。
(五)外国刑法和国际刑法
由欧阳涛、周叶谦、肖贤富和陈中天合著的《英美刑法刑事诉讼法概论》于1984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该书系我国改革开放后较早介绍英美刑事法律的专著,在学术史上应有一席之地。周叶谦审校的《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和《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均为我国早期的刑法学研究打开了重要窗口。改革开放后,对外国刑法和国际刑法的研究成果也显著增多,如林欣主编的《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和独著的《国际刑法新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黄芳著的《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和翻译的《国际刑事法院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均是国内研究国际刑法的重要著作。近年来,樊文、张志钢对德国等大陆法系系列刑法论著的翻译,刘仁文、邓子滨对英美刑法论著的翻译,可以视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团队保持国际视野的一种整体自觉。
(六)犯罪学和刑事执行
无论从“刑事一体化”还是从“立体刑法学”来看,刑法学研究都要前瞻后望(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早在1983年,曾庆敏就指出,犯罪学对于刑法学而言有其独立的价值;[18]1989年,法学所刑法学科推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论》,对这一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进行了理论概括和提升;1998年,欧阳涛研究员作为总主编之一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九五”重点科研项目《中国预防犯罪通鉴》出版,成为当年犯罪学界的一件盛事。作为这方面的传承,张绍彦在犯罪学和刑事执行领域亦有不俗表现,先后出版了《刑罚的使命和践行》、《刑事执行法学》、《刑罚实现与行刑变革》等著作。此外,法学所刑法学科的学者还翻译出版过《犯罪学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理论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4)、《牛津犯罪学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等国外犯罪学的名著。
三 启迪与展望
回顾法学所刑法学科60年来的人事和足迹,感慨和启迪不少,兹列举有三。
(一)人人身上都是一个时代
抚今追昔,刑法研究室前辈在法制悬鹑百结的条件下,和高校、其他研究机构的同人一道,被苫蒙荆,推动了中国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新刑法典的制定和修订,建构起了中国的刑法学体系。我们应当克服历史虚无主义,牢记前辈学人为新中国法学研究所付出的努力甚至是代价。时代发展了,学术发达了,我们的论文越来越长,书越来越多,但前辈学人在人品、学品等方面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将丝毫不减。像吴建璠先生,他公开发表的成果并不多,却被法学所公认为德高望重的学者(是法学所历史上唯一评过一次的四名终身研究员之一)。究其原因,一是他“常常被抓差”,却任劳任怨;二来据说他写东西奉行厚积薄发,不敢轻易下笔,怕对不起读者。[19]又如周叶谦先生,他是胡适的学生,外文功底深厚,却长期不计名利地做着译著审校之类的工作。法学所的许多成果都带有集体性质,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人权百科全书》、《法律辞典》、《法治蓝皮书》等,甚至许多内部研究报告和立法咨询报告,由于是上级有关部门和立法机关交办的,连署名都没有,但老一辈的学者为我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他们的那种情怀和境界值得发扬光大。虽然如今的学术越来越走向个人化和个性化,但在一些大型科研项目特别是实证研究项目上,今后如何发挥集体攻关的效能,仍然是我们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20]
(二)刑法学研究与整个国家的法治生态息息相关
法律学科具有与法律规范的高度关联性,尤其是像刑法这样的部门法,在一个没有刑法典的时代,刑法学研究也成为一种学术奢侈品。[21]在新中国各部门法中,刑法是立法最早的部门之一,这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解释为何刑法学在我国成为相对较为成熟的一个部门法学。正是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新刑法典的颁布,以及随之而来的大量的刑法适用问题,大大促进了刑法学的发展。中国刑法的立法、司法和判例也促进了刑法理论和比较刑法的发展(为了完善立法、解决司法疑难问题,必须提升理论的应对能力,借鉴域外的经验和学说)。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一项写进宪法的治国方略,刑法作为整个国家法治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如何在依法治国中发挥好其独特的作用,还有许多硬骨头要啃,有许多瓶颈性问题需要突破。在我看来,当前至少有四大课题:一是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社区矫正制度的扩大适用、醉驾等大量轻罪行为的入刑,刑法结构和刑罚结构出现了一个大的变化(如危险驾驶罪这样一种最高刑仅为6个月拘役的罪名实践中已成为仅次于盗窃罪的排名第二的高发罪名),由此迎来对刑法典要否进行轻罪、重罪的划分及相应的刑罚制度设计以及刑罚附随性后果的改革等;二是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的立法出现了刑法前置化的现象,刑法理论也相应从报应性刑法转向预防性刑法,对此需要展开研究的是,预防性刑法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展开,它是传统报应性刑法的例外还是颠覆?三是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刑法的研究可能越来越需要借助相关学科的资源,如生态犯罪的研究可能需要加强与生态法的深度沟通,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可能需要加强与知识产权法的深度沟通,这也是我近年来提倡立体刑法学的一个考虑;四是要借鉴强制医疗的立法经验,按照法治国的思路,推动对收容教育、收养教养、强制戒毒等涉及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制度的司法化改造,像近年来社会一直热议的要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其实比较明智的选择是,不要在刑法上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而是要把刑法中的收容教养制度在司法化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其操作程序,使之能在实践中有效地运行起来。
(三)协调好学术与智库的功能
在官方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定位中,学术与智库均居其中。两者虽然有相辅相成的一面,却也有一些重要的区别,如学术强调“十年磨一剑”,追求厚积薄发,而智库则强调效率,要求及时、迅速地作出反应;学术相当程度上靠学者个人的志趣,它体现的是一种“养士”机制,而智库则要求临时调动各种资源,体现的是一种“用士”机制。[22]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这种定位为法学所科研人员服务国家在立法、司法和刑事政策方面的决策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当然,这种常态化的被临时抓差甚至要求迅速提交成果的智库工作机制也难免会给科研带来一些苦恼。对此,我们应当学习老一辈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把学术与智库功能有机融合的科学之道。
抚今追昔,60年前法学所建所之初的四个研究组,其中的国际法组已经独立成为与法学所平级的国际法研究所,另外三个组已经扩展为法学所的现有的14个研究室,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法、生态法、网络信息法等新兴学科不断涌现。总的看,这些新兴学科大都与私法的振兴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当然也与新兴领域有关(像生态法和网络信息法),这不由使我想起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所表达过的一个观点,即一个国家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可以用来衡量其文明程度的高低,民法多而刑法少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高的标志。以此观之,作为一个刑法学者,笔者乐见刑法在整个法学领域所占地盘的减少,确实,社会的治理应当多些路径,刑法只有到万不得已才出击。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的重要性降低了,相反,恰恰是因为刑法太重要了,所以启动刑法应三思而行,运用刑法应慎之又慎。
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在发展中所呈现的复杂问题,使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正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期。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40周年的贺信中号召社会科学院的广大科研人员要以研究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立时代潮头,通古今变化,发思想先声,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中国的刑法学科置身于这一时代背景,理当有所作为。这是就宏观而言。从中观来看,中国社会科学院正在打造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的升级版,刑法学科已经入选院“登峰计划”的重点建设学科。就微观而言,法学所刑法学科的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取得进展,年龄结构渐趋合理,知识结构趋向互补。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成立及其本硕博培养机制为改善我们的硕博生源、培养更多年轻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子提供了契机。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刑法学科将与全国刑法学界的同人一道,薪火相传,共同为新时代的中国刑事法治建设和刑法科学的发展再立新功。
四 说明与致谢
这本所庆60年的刑法文集,旨在反映过去60年中法学研究所刑法学科的同人们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从不同角度就刑法发展展开学术探索所留下的学术足迹,并希望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反映法学所刑法学科的学术特色。
本导论侧重从“专著”的角度来参与这一轨迹的描摹,而本文集则侧重从“论文”的角度对之进行刻画。透过本文集,我们不难看出,法学所刑法学科的各位前辈和同人在研究中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在国家、社会发展的重大历史阶段或时间节点上以学术方式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学者们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依托,充分发挥了法学所作为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思想库和智囊团的机构优势,在展开刑法立法论研究的同时,对刑事政策学、刑法解释论、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域外刑法与国际刑法等领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60年来,由于在法学所刑法学科工作过的同人人数接近50人,而全书的篇幅又有上限要求,加上对于全书结构和篇章安排也得有所顾及,因此,除去刑事诉讼法学者的论文此次已由新成立的诉讼法研究室另行考虑外,仍然有些刑法专业的前辈和同人的优秀作品未能纳入,此为遗憾。也因前述篇幅原因,这次只能按照一人一篇的原则来选文,又为了照顾到各个部分之间篇幅的相对平衡,在一位作者存在多篇甚至众多论文的情况下,我们所选的也未必是作者本人最为满意的作品。
由于有的稿件历时较为久远,不同时期学界论文写作风尚或有变化——比如较早时期的论文不乏以简短精练见长者,较近时期的论文则多见长篇大作,因而编者在选稿时主要考虑不同历史阶段的学术印记和文章在当时的学术贡献,而不简单以篇幅和载体作为文章取舍的标准。
梳理法学所建所60年来刑法学科的历史,对笔者个人而言也是一次“知识考古”和精神洗礼。60年虽然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不过一瞬,却也有许多的历史真相需要挖掘和记忆。笔者在写此导论的时候,为核实全所下放到河南一干校的事情与法学所老所长刘海年先生通了个电话,原本计划几分钟的电话没想到聊了近一个小时。老先生在历数大小运动、下放干校、集中兵营等坎坷后,沉重地说起自己改革开放后有一次出访日本,对方问到他为何中间有12年没发表一篇论文,他说是由于“文革”及其之前的运动耽误了。以史为鉴,祸福相倚,正因为有了“文革”这样惨痛的教训,我们今天才要矢志不移地走法治国的道路。为此,我们应当向一生坎坷的老一辈学人致敬,向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包括刑法学科建设在内奠定良好基础的先贤们致敬!
本文集从年初启动,几易其稿,得到多方支持。陈甦所长、陈泽宪研究员多次给予指导和关心,焦旭鹏副研究员、张志钢助理研究员和贾元博士后带领博士生刘昭陵、陈宁、李振民和硕士生补寒丹、张钰、司雨、刘颖、洪乾贺出色地完成了论文查找、文稿编排、打印校对、作者信息核对等诸多琐碎的工作,谨在此一并致谢。由于我们能力和水平有限,加上时间比较仓促,资料查找和信息核对亦不易,本书肯定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对此,编者谨以忐忑之心敬请各位同人和读者多加海涵并指正。
刘仁文
[1]董必武是党内公认的最有功力的法学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一直是党和国家在政法方面的主要领导人,直至1958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的通知》,指定彭真为政法小组组长。参见崔敏《董必武民主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命运》,载孙琬钟、杨瑞广主编《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文集》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第669页。
[2]董必武在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共八大上的发言指出:“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我国科学院有五十几个科学研究所,而法学研究所至今尚在商谈筹备中。”参见《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第348页。
[3]据欧阳涛研究员回忆,他1957年从北京政法学院刑法研究生毕业时,正值中科院哲学社会科学部筹备法学研究所,其在物色人选时被挑中,成为法学所最初的12个研究人员之一。到中科院报到后,由于法学所还没有正式成立,欧阳涛等人被寄托到中央政法干校,在那里工作和学习,他本人被学报编辑部看中,受邀在那里担任编辑。直到1958年法学所挂牌,他们才被召回。参见欧阳涛《犯罪、刑法学领域热点问题剖析及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第3页。
[4]与其他一些研究所的所长,如历史一所所长郭沫若(兼中科院院长)、二所所长陈垣、近代史所所长范文澜等专业领域的饱学之士(有些还是国民党时期“中央研究院”的院士)相比,中央选任张老这样一位重量级的政治人物来当法学所所长,显示了当时党中央对于新法学的重视。这种重视还体现在对所领导的调配上:在当时中科院哲学社会科学部的四个六级干部中,法学所就占了两位(一位是所长张友渔,另一位是副所长周新民)。参见张群《十年京兆一书生——张友渔与法学所》,载张庆福等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纪念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第99页以下。
[5]当时设有国家法、民法、刑法三个研究组,1959年又增设国际法研究组。
[6]据吴建璠先生回忆,张友渔所长的办所方针是“少而精”,法学所成立后,除继续从大学应届毕业生、研究生中挑选干部和从外单位调进一些学有所成的科研人员外,还聘请了一些法学界的知名学者做兼职研究员,担任各研究组的组长或副组长,请他们指导各研究组的工作(参见吴建璠《我的研究之路》,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 News.aspx?id=2671,2018年6月30日访问)。关于后者,还有旁证,如据此次所庆60周年法制史室的文集导论介绍,二组(即国家法组,含法制史、宪法、法理等学科)的组长由老一辈著名法学家、时任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的周新民兼任,副组长由时任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的肖永清兼任。
[7]吴建璠先生于“文革”结束后,转至法制史室,其中一个理由是:他从事的是刑事法这样一门应用学科,因而常常被抓差,一会儿一个临时任务,使其不能有步骤按计划地进行专业研究,转到法制史这样一门基础学科,也许可以使其更集中时间和精力去搞专业研究。“后来的事实表明,我的预期完全落空,抓差的情况比以前更多、更严重。”吴先生于1979年被任命为法学所副所长,临时任务接踵而至,先是为了完成中央交办的紧急任务,于1979年11月带领刘海年、欧阳涛、张绳祖去参加审判林彪和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的准备工作,后又于1983年开始不定期地参加外交部主持的香港问题座谈会,此后更是参加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5年7月—1990年4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8年9月—1993年3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预备工作(1993年7月—1995年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筹备工作(1996年1月—1997年8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筹备工作(1998年5月—200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工作(1997年7月—2003年3月)。吴建璠先生后被授予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称号。参见吴建璠《我的研究之路》,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 News.aspx?id=2671,2018年6月30日访问。
[8]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刑法学科是新中国最早的一批法学硕士点,1978年就开始招生。虽然每年招生人数很少(且还不是每年都招生),但培养质量可圈可点,如首次招收的两名刑法硕士生罗锋、林文肯后来均成为副部级干部(罗锋为公安部副部长,林文肯先后任中纪委驻中国社会科学院纪检组长、中纪委驻国务院侨办纪检组长等),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的柯良栋也是法学所1989届的刑法硕士。
[9]如李光灿先生,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初稿)》的重要起草人之一。其后来的主要成果也在刑法领域,除了独著《评〈寄簃文存〉》、《论共犯》,主编《中国刑法通史》(多卷本)外,还合著有《论共同犯罪》、《故意杀人罪》等,但编制在法制史研究室;周叶谦先生,是《环球法律评论》及其前身《外国法译评》和更前身《法学译丛》的资深编辑,他不仅翻译、审校了一大批刑法学著作(如《肯尼刑法原理》、《英国刑法导论》),还与欧阳涛等合著了《英美刑法刑事诉讼法概论》,等等;廖增昀先生,是《法学研究》的资深编辑,不仅独著过《刑法学研究概述》,还发表过不少高质量的刑法论文。此外,像法制史室的吴建璠先生(原刑法室人员)、刘海年先生等都发表过高质量的刑法史方面的论文,国际法室(国际法所前身)的林欣研究员是国内研究国际刑法的有影响力的学者。
[10]参见吴建璠《我的研究之路》,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 News.aspx?id=2671,2018年6月30日访问。梳理这一段历史,笔者产生的一个感受是:不断的运动使科研生产力几近于零,推而广之到其他领域如经济领域,难怪“文革”10年“从总体上看,整个国民经济已经濒临崩溃的边缘”(参见席宣、金春明《“文化大革命”简史》,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第349—352页)。
[11]李步云:《我的治学为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第19—20页。
[12]近年来,在一年一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研究报告评奖中,刑法学科每年均有多篇要报获一、二、三等奖,其中《刑法应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完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和〈反恐法(草案)〉中有关反恐内容的建议》、《我国资本刑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等获得一等奖。
[13]笔者虽然并不完全赞成“历史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并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但如果把前述说法改为下面的说法,则是有道理的:法律一方面是“理性”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14]根据法学所所庆60年文库编委会的决定,此次各研究室编辑所庆文集在考虑所选论文时,主要以学科为界,例如曾经在刑法研究室工作过的刑事诉讼法学者的论文这次一概被选入诉讼法研究室的文集,而未被收入刑法研究室的文集;相反,有的编制虽然不在刑法研究室,但学科归属刑法的,也可以被收入。还有一些是彼此有交叉的,如刑法研究室的文集选入某些法制史学者的刑法史论文、生态法研究室的文集选入我们刑法研究室的环境犯罪论文等,这些文章的选编无疑也反映了编者对于本学科知识结构和架构的某种意旨。
[15]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16]欧阳涛、陈泽宪著,《法学季刊》(《现代法学》前身)1983年第3期。
[17]陈泽宪著,《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
[18]曾庆敏:《论犯罪学在科学知识体系中的地位》,《河北法学》1983年第1期。
[19]我曾有一次跟徐立志教授在国外出差时闲聊,他说到吴建璠先生,甚至用了“最后一代绅士”这样的用词。除了对他的学问和人品深表敬佩,他还跟我讲到一个细节:他在晚年生病住院时,本来已经十分痛苦,但当徐立志教授等去看望他时,他还是坚持要以西装革履的体面形式出现在同事们的面前。
[20]从2011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在各个学科组建有首席研究员、执行研究员、研究助理的项目组科研机制,但在具体实施中,有时就变成了首席研究员、执行研究员和研究助理分别要完成多少科研任务,因此,真正既分工又协作的集体攻关机制还在探索之中。
[21]陈兴良:《中国刑法学研究40年(1978—2018年)》,《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22]李扬:《学术与智库功能如何共居一体》,《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