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战后对日索赔问题,首先需要弄清这一问题在中国政府高层中的最初考虑。

根据蒋介石日记记载,1943年11月开罗会议蒋介石和美国总统罗斯福举行会谈之前,蒋介石曾亲笔拟定了《与英美会谈要旨》,其中“对美要旨”部分第一点就是“对倭无条件投降之处置”,另列出“会谈目的”六项,其中第六项为“在华之倭寇公私产业与商船等应作为赔偿损失之一部分”。[6]可见,当时中方已经决定要在开罗会议上提出包括赔偿在内的战后对日处置问题。

而在1943年11月23日蒋介石与罗斯福的会谈中,蒋介石所记“今晚所谈之要旨”为如下10个方面,即:

1.日本未来之国体问题;2.共产主义与帝国主义问题;3.谈领土问题,东北四省与台湾、澎湖群岛应皆归还中国,惟琉球可由国际机构委托中美共管,此由余提议,一、以安美国之心,二、以琉球在甲午以前已属日本,三、以此区由美国共管比归我专有为妥也;4.日本对华赔偿问题;5.新疆及其投资问题;6.俄国对倭参战问题;7.朝鲜独立问题,余特别注重引起罗之重视,要求其赞助余之主张;8.中美联合参谋会议;9.安南问题,余极端主张,战后由中美扶助其独立并要求英国赞成;10.日本投降后对其三岛驻军监视问题,余首言此应由美国主持,如需要中国派兵协助亦可,但彼坚主由中国为主体,此其有深意存也,余亦未便明白表示可否也,今晚所谈者尽此而已。[7]

从蒋介石的日记可见,在开罗会议上蒋介石与罗斯福的会谈,重点在于战后处置日本的原则,其中之一为“日本对华赔偿问题”,虽然具体内容不明,但当时罗斯福显然希望中国在有关日本的各重大问题上,均能发挥重要作用。

再从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来看,蒋介石在与罗斯福会谈中提日本赔偿问题时,曾经提出,战后日本对华赔偿,其中部分可以采取实物形式,大部分的日本工业机器设备、军用与民用船只、车辆等,可以移转给中国。对蒋介石的此项提议,罗斯福表示完全同意。[8]这表明,以日本本土资财和物品作为对华赔偿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政府高层较早便确立的目标,而且这一诉求为美国最高决策层知晓和认同。

综合分析以上文献,可以认为,在开罗会议期间,战后日本对华赔偿问题,是中美两国最高领导人正式会谈的内容之一,美国方面完全同意中国方面提出的意见,虽然这些意见还只是原则性的,而非具体的方案。

1945年8月日本投降之后,在部署和推进受降、接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的同时,国民政府于当年11月便确定了“索取赔偿和归还劫物性质不同,应分别处理”的基本原则。在索赔方面,提出了11项原则,其中最主要的为前四项,即:(1)以实物为辅、赔款为辅,且应由中国提出实物之种类、品质、数量与赔款之数目,以及两者交付之方式与期限;(2)中国对日索赔应有优先权;(3)中国(包括东北、台湾及澎湖群岛)境内之日本公私财产悉数归属中国政府,以作为赔偿之一部分;(4)在日本境内宜充赔偿之各种实物,应交与中国政府以作赔偿之一部分。[9]应当指出的是,这些原则是美国赔偿调查团来华之前,根据蒋介石的指示,由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召集行政院及内政、经济、外交等部的代表两度专门讨论拟订,报蒋介石批准的,[10]并且成为日后中国方面开展索赔工作的指导方针。

中国政府公开提出的关于对日赔偿问题的正式主张,体现在1946年8月拟订的《对日赔偿问题提案纲领》中,共7条,包括构成日本对盟国赔偿公额的日本资产范围、中国公私物资损失总额及在前述日本赔偿公额中应占比例、中国对于赔偿公额内之物资与现金的优先取得权、不计入盟国共同分配之赔偿公额的中国政府应得日本赔偿、关于日本境内指定为对华赔偿之工业设备迁移时期中国得设定必要之条件、中国对于被苏联迁移之日本在东北之工业设备及其他物资应有之权利、日本政府应负责归还中国政府但不作为赔偿的物品物资范围。[11]这一提案纲领的提出过程、关键性内容(如关于中国损失总额)的由来、国民政府围绕提案纲领与有关国家政府的沟通以及在远东委员会开展的工作,都是值得深入探究的。

那么,在国民政府之下有哪些机构参与了对日索赔工作呢?有关史料显示,除了行政院及外交部、军政部、交通部、资源委员会等常设机构经办着大量的索赔事务外,首先值得关注的便是1946年10月在行政院之下新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其职掌具体为:关于赔偿原则之拟定事项;关于赔偿方案之调查统计事项;关于损害赔偿之调查统计事项;关于指定赔偿之工厂或物资拆迁计划之拟定事项;其他有关赔偿之重要事项。该委员会由行政院副院长兼主任委员,另简派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包括行政院秘书长及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交通、农林、社会各部部长,资源、侨务各委员会委员长及主计长兼任,并得聘专家充任之。[12]虽然从职掌和组成而言,不可谓国民政府不重视战后日本赔偿问题,但是从成立的时间来看,要比美国政府设立赔偿委员会晚了一年多。除了行政院赔偿委员会之外,资源委员会下设的日本赔偿拆迁委员会、远东委员会中国代表团、中国驻日代表团等机构也与对日索赔问题密切相关,是研究时必须加以注意的。

应当指出,中国对日索赔要求,理应得到国际社会尤其是反法西斯同盟各成员的尊重。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与日本宣战的国家很多,而直至日本战败投降,直接遭受过日本军事侵略、占领和侵害的国家和地区更多,甚至亦有多个国家的在华利益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遭到攫夺或损失。日本战败投降之后,在国际法意义上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具有提出对日索赔的资格。事实上,除了中国之外,战后正式提出对日索赔的就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印度、荷兰、新西兰、菲律宾、苏联、英国和美国等,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情况复杂。其中,美国是出兵占领日本的主要国家,也是战后在日本赔偿问题上具有主导性乃至支配性地位的国家。苏联虽然直到1945年8月才对日宣战,但苏联红军是最早进入中国东北的盟国军事力量,因而一度控制了在东北的接收和对日本留存各种工矿设施和资财的支配处理。

由是,战后中国政府关于日本在华资产的主张,便有是否为其他国家接受或赞同的问题。例如在东北地区,“受降—接收—处理”各环节实际上均不受中国方面的掌控,大量日本工业设备器材在国民党军队抵达之前,便被苏军作为战利品拆运往苏联;在后续的中苏会谈中,中方虽有美国方面一定的支持,却没有实质性进展。

然而,以日本本土资源为对象的索赔,则演变成同盟国之间的博弈。中国政府虽然进行了诸多努力,但中国的索赔诉求是否能够实现、如何得以实现,基本上不是中国自身可以决定的。事实上,中国的索赔诉求并没有得到其他同盟国成员充分的理解和应有的尊重。从抗战结束一直到1949年国民党退居台湾,中国对日索赔在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都没有画上句号。此后,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及两岸对峙局面的形成,解决对日索赔问题的实际进展并不尽如人意。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抗战的胜利还是带有缺憾的。而作为研究对象,战后中国对日索赔问题,就不仅是民国史的研究范围,还必须引入世界史特别是二战史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