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专利侵权诉讼指引
- 刘庆辉
- 2202字
- 2020-08-26 12:50:47
第二章 专利侵权诉讼的模块与流程
第一节 法官的视角
一、案件的基本模块
模块、模块化是工程设计、软件设计领域的常态思维。例如,软件设计师在开发软件时,通常要把一个目标软件分为若干个模块分别进行设计、开发,最后再把这些模块组装到一起进行调试,形成一个完整的软件。模块化可以使一项复杂的工作更合理、高效地展开。
在案件审判领域,也可以借鉴模块化的思维。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可能非常复杂,有时候可能会让人无从下手。借鉴模块化的思维,将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区分为若干个模块,有利于审理的正常推进,而且也有利于学习、交流和研究。
大体而言,我们可以将一个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区分为七大模块:一是确定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权利要求并对其内容进行解释;二是确定被告的行为类型;三是确定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四是判断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即“相同侵权”的认定);五是判断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即“等同侵权”的认定);六是判断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七是确定侵权责任。为了方便学习和研究,本书的章节安排也基本按照上述模块展开。
上述七大模块的作业是相对独立的,法官审理案件,分别做好这七大模块的作业,然后就可以得到一个审理的结果。这七大模块的作业并不是毫无章法,通常要以一定的顺序展开,这就是下面要讲的审理思路。一个好的有经验的法官总是会按照一定的审理思路,有条不紊地推进审判工作。
二、法官的审理思路
审理思路和裁判思路对于法官来说极为重要。一个好的审理思路能极大地提高审理效率,差的审理思路则可能要浪费很多时间。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邹碧华在其《要件审判九步法》中有非常精准和详细的论述。[1]欲了解更多的内容,可以详细阅读该书,笔者在此不浪费笔墨。总之,掌握好的审理思路非常重要。
通常而言,法官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一般按照以下流程展开。
图1 法官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的流程图
第一步,确定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权利要求并解释其内容。首先,固定原告据以起诉的专利权利要求。专利权利要求是起诉的权利基础,法官必须要求原告予以明确,只有明确了具体的权利要求,才能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告没有明确据以起诉的权利要求的,法官应当要求其明确,原告拒不明确的,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以下简称《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其次,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要运用多种解释方法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只有确定了权利要求的内容及保护范围之后,才能判断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包括文义保护范围和等同保护范围)。如果经过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和保护范围仍不清楚,就可以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步,确定被告的行为类型。原告应当明确被告的什么行为侵害了其哪一项或者哪几项专利权利要求。这些行为应当是《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类型,比如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或者是对该类行为的故意的教唆或者帮助。如果经审理,确定被告的行为无法归入上述法定的类型,也不是对上述法定行为的故意的教唆和帮助,就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步,确定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专利侵权的比对,就是将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因此,在固定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之后,还应当固定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
第四步,判断“相同侵权”是否成立,即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文义保护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内容和文义保护范围是清楚的,接下来就要判断“相同侵权”是否成立,即判断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文义保护范围。如果“相同侵权”成立,则直接转入第六步,判断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如果“相同侵权”不成立,则要进一步判断“等同侵权”是否成立。
第五步,判断“等同侵权”是否成立,即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等同保护范围。如果“等同侵权”成立,则进入第六步,判断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如果“等同侵权”不成立,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六步,判断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如果“相同侵权”成立或者“等同侵权”成立,则要判断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如果抗辩成立,则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就认定侵权成立,确定责任。
第七步,确定被告的责任。这一步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具体的责任类型,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以上是法官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基本思路,但也不是绝对机械地按照这个流程展开,实践中可以灵活掌握。例如,如果被告抗辩认为其实施的是现有技术,法官为了节约程序,可以直接判断被告实施的技术是不是现有技术,如果是,就可以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没有必要按照上述七个步骤逐个展开。当然,一审法官这么审理,要冒一定的风险。假设一审法院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但是二审法院认定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鉴于一审法院未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审理,二审法院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就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要求一审法院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权是否成立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发回重审对一审法官而言是一个较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