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强制招标制度的必要性

基于保证采购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项目的公开进行,增加采购过程的公开性及结果的公正性,接受外部监督等方面的考虑,各国普遍对本国政府采购、公共投资采购推行招标投标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私人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竞争性招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使用其贷款资金进行的项目也要求必须采取竞争性招标方式,并将这一要求用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成为采购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在我国,由于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资金,必须发挥最佳经济效益,通过立法,把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培育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建设,所以在《招标投标法》中确立了强制招标制度,主要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并逐渐向其他采购领域拓展。招标也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首选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