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的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的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可以表现为各种电子文档、电子记录、电子音视频等。在电子招标投标中,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合同以及各方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电子开标记录、评标记录等所有在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证明招标投标真实情况的数据电文,都属于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文件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上已得到了确认。

然而,电子数据并非天然就是证据,必须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才能作为民事证据。《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对数据电文作为电子数据证据提出了基本要求:一是可以随时调取,二是与纸质证据功能等同,三是符合原始性要求,四是符合真实性要求。从证据的认定角度而言,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电子签名、电子报价等数据电文应符合《电子签名法》的以上要求,方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在此基础上的电子招标投标才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因此固定电子招标投标文件证据效力极其重要。

技术上,必须充分利用第三方认证、权限控制、时间戳、安全规范等技术措施,确保招标投标主体身份和数据的真实性,实现电子签名、电子报价等数据电文满足《电子签名法》及GB/T 25064—2010《电子签名格式规范》要求,并注意参照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对电子招标投标文件进行归档管理。还可将电子招标投标中形成的电子数据证据予以公证。经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如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在诉讼或仲裁中可直接采信。主要公证环节包括投标文件解密、检查投标人数、下载开标一览表、开标结果、评标打分表、评标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