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约阶段——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响应招标,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包括合同主要条款在内的投标文件,表明其希望中标的的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投标人获悉招标公告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组织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其目的就是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其法律性质应为要约。

在这一环节,投标人所要经历的步骤因具体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招标人的要求而定,主要有:购买招标文件、踏勘现场、办理投标保函、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等。

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拟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招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订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和承诺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撤销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行为的规定与《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有三点不同:

一是《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投标文件作为要约,生效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可以处分投标文件的效力,如有权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二是《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人只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就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就是撤回要约。

三是《合同法》并未规定要约可以补充、修改,但《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最后补充、修改过的版本作为要约。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完成),要约生效。在提交投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间内,投标为可撤销要约,如果投标人撤回其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并不丧失;而在投标截止时间至确定中标人为止时为不可撤销之要约,如果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则丧失其投标保证金。投标要约生效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失效,投标人不再受其约束:①投标人或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②投标有效期届满;③投标人未同意或未按招标人要求延展投标有效期;④招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变更;⑤投标人终止,如死亡、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等。[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