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投标客体

招标投标客体亦即招标投标“标的”,就是招标人采购的对象或者投标人竞卖的对象,通常可以将招标投标的标的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种。

《招标投标法》也区分三种不同的客体,将招标投标划分为货物招标、工程招标和服务招标(如勘察设计服务招标、监理服务招标等),但没有界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概念。根据1994年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二条“定义”界定,“货物”系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条件是那些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工程”系指与楼房、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有关的一切工作,如工地平整、挖掘、架设、建造、设备或材料安装、装饰和最后修整,以及根据采购合同随工程附带的服务,例如钻挖、绘图、卫星摄影、地震调查和其他类似服务,条件是这些服务的价值不超过工程本身的价值。“服务”系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2011年修订颁布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不再定义货物、工程和服务,并不要求对何谓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严格分类,因为《示范法》并未对货物、工程和服务规定不同的采购方法,而且在货物、工程和服务之间作严格区分往往不可能)。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也将采购对象区分为工程、货物、服务三类,并且分别定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这里的“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这一定义即便用在其他招标项目背景下也是适当的。

从我国的招标实践看,货物主要指机电设备和大宗原辅材料,工程仅指施工,主要包括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服务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以及科研课题、软件开发、招标代理、承包租赁、设备监造等。

招标投标客体不同,招标文件的内容就会有实质性的差别,定标后要签订的合同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同。比如,对于施工招标项目,更侧重于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等内容,而对货物招标项目,则更侧重于产品的规格型号、质量、供货期以及技术参数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