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及承包他人土地的责任承担

——吴某松诉周某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松

被告:周某忠

基本案情

1998910,原汤庄镇南汤村小桥头组农户承包土地调整落实表将本案讼争的位于现金坛区尧塘街道汤庄桥小桥头组八分头0.65亩土地登记在吴某松名下;同月30,金坛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户名为周某忠编号为9824020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显示涉案土地变更在周某忠名下,变更时间为1999414,发包方签章一栏显示周某洪周某忠;1999年左右,周某忠将上述土地连同其他村民共计约12亩的土地开挖成蟹塘,从事螃蟹养殖至今双方未约定流转期限及流转金等,周某忠在养殖期间也未向吴某松支付过任何费用。20164,在二轮承包土地规范确权过程中,吴某松领取了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自19981030日至20281030吴某松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数次向周某忠主张返还讼争土地,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吴某松诉至法院

另查明,吴某松已收取讼争土地2015、2016年土地转包金

案件焦点

如何确认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如何解决后续土地返还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关于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应当依据当地全面实行二轮承包时签订的合同或颁发的证书认定。吴某松提供的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农户承包土地调整落实表相符合,与当地全面实行二轮承包分配土地也一致,而周某忠提供的1998年编号为9824020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不规范情形,故对吴某松主张的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认可。由于吴某松、周某忠未约定流转期限及流转金等事项,且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吴某松享有,故双方之间关于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性质属土地转包关系。关于吴某松要求周某忠支付1999年至2014年土地使用费67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讼争土地已被周某忠连同其他村民的承包土地连片开挖成鱼塘并养殖十多年,四至已难以确定;且吴某松的承包土地所占比例较小,从客观情况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考虑,不适合返还土地。故吴某松要求周某忠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吴某松、周某忠对土地流转价格协商不成,继续让吴某松将土地无偿给周某忠使用也违背公平原则,故可参考周边地区同类土地流转价格和讼争土地实测面积由周某忠向吴某松支付相应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忠在与吴某松土地转包关系存续期间按每年每亩600元的标准向吴某松支付0.65亩土地转包金合计39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该款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

二、驳回吴某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200611日起我国废止农业税条例》,全面取消征收农业税在此之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由于种植土地成本较高土地收益较少等原因,不愿意种植土地,导致土地实际流转经营状况十分混乱,严重破坏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本案中,针对涉案0.65亩土地当事人双方均主张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故本案争议焦点有二:1.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认;2.承包土地以何种形式返还试析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同时还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原周某忠均主张涉案土地系自己承包,并提交了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周某忠提交1998年编号为98240201×××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涉案土地变更在周某忠名下,变更时间为1999414,发包方签章一栏显示周某洪周某忠但是,经核实该变更未经过合法程序,存在私自添加等不规范行为,同时与涉案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土地归户表不符。2016年原周某忠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规范化确权,涉案土地再次确权至吴某松名下据此,应认定涉案土地系吴某松承包经营在审理此案中,出现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简单加以确认,而是通过分别审查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产生的合法合规性,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原始档案,最终确认土地归属

2.土地返还的形式

吴某松要求周某忠实际返还占用土地,但是涉案0.65亩土地连同其他村民的承包土地一起被周某忠开挖蟹塘,时间长达十几年之久,已不具备明显的四至故如果要求周某忠实际返还土地,明显缺乏可实施的客观条件,同时会引起其他纠纷;如果不予支持则没有保护吴某松的合法权益在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结合情势变更公平原则,选择以财产责任方式代替实际返还土地的责任方式,由周某忠给予吴某松一定经济补偿,既维护了吴某松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周某忠的经济利益和相关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而且可以客观履行

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贺献忠